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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会〔2016〕1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级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管理权限

(一)资产盘盈。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盘盈资产,由盘盈单位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价值,在资产清查工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市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市财政局备案,然后调整有关账目。

(二)资产损失。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损失,货币性资产损失,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其他资产损失,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100万元以下的资产损失,由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资金挂账。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金挂账应当逐级上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调整有关账目。

二、区县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权限,由区县财政部门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三、《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行政〔2007〕6号)文件同时废止。



2016年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