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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财采〔2019〕10号
税谱®提示:2022年新出台《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22〕2号》,请结合引用。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我们在《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采〔2017〕10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了我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以下简称劳务报酬)支付的相关规定。近期,我们发现部分单位存在执行通知规定不到位的问题,主要是劳务报酬由社会代理机构支付、采购人代表违规收取劳务报酬等。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劳务报酬支付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劳务报酬支付主体和支付对象

(一)劳务报酬的支付主体是采购人和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其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支付劳务报酬。既包含集采目录内又包含集采目录外的同一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劳务报酬。

(二)劳务报酬的支付对象为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等其他人员不得获取劳务报酬。

二、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工作,不断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内控机制,明确支付的对象范围,严格落实劳务报酬支付的主体责任。

(二)各单位应严格执行通知中规定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支付标准,也不得通过任何形式转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工作的监督管理,发现擅自提高或降低支付标准、向采购人代表等其他人员发放劳务报酬等违规行为,要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2019年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问题的通知
津财采〔2019〕28号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各集中采购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以下简称劳务报酬)支付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外省市评审专家”的界定。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采〔2017〕1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外省市评审专家参加我市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按照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的支付原则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其中,“外省市评审专家”是指未纳入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进行统一管理,且实际工作或生活地点不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外省市评审人员。

凡是自愿申请注册并纳入我市评审专家库进行统一管理的评审专家,不论其实际工作或生活地点是否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均不属于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外省市评审专家”,其通过任何抽取方式选定参加我市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按照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评审时间为计算标准向其支付劳务报酬。

二、关于特殊情况下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的支付。

我市政府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邀请外省市评审专家参与评审的,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邀请外省市评审专家时,明确告知其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相应标准,以及报销费用所需的凭证、流程等。在评审结束后,根据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报销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我市政府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外进行评审的,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参照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为参与项目评审的我市评审专家报销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2019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https://cz.tj.gov.cn/zwgk_53713/tzggx/202012/t20201211_4843276.html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