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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规划管理公示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规划管理公示办法的通知
渝规资规范〔2020〕7号

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经研究,制定《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规划管理公示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5月27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规划管理公示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审批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和办理规划许可过程中,需以公示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适用本办法。其中,涉及公示地点和公示前告知等具体操作办法,中心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另行制定。

第三条(公示情形)编制和修改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编制详细规划,修改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应当以公示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及办理规划许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公示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一)修改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涉及利害关系人的;

(二)修改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且涉及利害关系人的;

(三)修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涉及利害关系人的;

(四)办理规划许可,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

第四条(利害关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利害关系人: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对房屋进行了销售,申请对原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变更的,已购买原规划许可涉及房屋的权利人为利害关系人;

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进行修改的,该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已购买房屋的权利人为利害关系人;

办理规划许可涉及原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修改的,已购买房屋的权利人为利害关系人;

(四)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为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办理规划许可,直接涉及其利益的人为利害关系人。

第五条(不予公示情形)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的建设项目,不予公示。

修改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予公示:

(一)商品房开发项目未销售前调整商住比例且未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

(二)商品房开发项目未销售前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进行修改、保障性住房项目未分配前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进行修改的;

(三)商品房开发项目部分楼栋已销售,未销售楼栋在不减损相邻权人权益的前提下,进行户型平面调整和对建筑外立面色彩、材质调整的。

第六条(公示内容)详细规划的公示内容:规划编制单位、规划编制的依据、详细规划主要内容简介、规划地段区位图、国土空间规划图。涉及修改详细规划的,还应包括申请修改的单位名称、申请修改的原因、拟修改内容与原批准内容的对比图及指标对比表。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公示内容:委托编制单位(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地址、规划控制强制性要求、区位图、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表达设计意图的鸟瞰图、效果图等;涉及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包括申请修改的单位名称、申请修改的理由、拟修改内容与原批准内容的对比图。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修改的公示内容:申请修改的单位(个人)、项目名称、建设地址、申请修改的理由、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书、申请修改的主要内容、区位图、修改前后方案对比图、修改前后的效果图。

第七条(需要提供书面征求意见的情形)办理规划许可涉及房屋权利人对建筑的专有权利的,公示前,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专有权利人同意规划许可的书面意见,并在公示时将书面征求意见的情况一并予以公示。

第八条(公示时间)编制和修改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详细规划,修改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在报送审批前,其规划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按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程序办理控规修改的,在报送审批前,其规划草案征求公众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按照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程序办理控规修改的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公示时间为7日;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等,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修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的公示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的工作时限,公示时间系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至公示反馈截止时间的期间。

第九条(公示地点)编制和修改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其规划草案应在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办公地、市规划展览馆、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公众信息网同时进行公示。

编制详细规划、修改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但不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其规划草案应在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公众信息网、规划区域(地块)所在地的主城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公地同时进行公示。修改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且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其规划草案还应在规划区域(地块)所在地现场同时进行公示。

修改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编制和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修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的,应在建设项目(地块)所在地的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办公地、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公众信息网、建设项目(地块)现场同时进行公示。

第十条(公示前告知制度)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公示的三日前,采取在重庆市主流报刊、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公众信息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告。

公告内容包含拟公示事项、方式、时间、地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公告中明确的公示起始与结束时间、公示地点应与实际公示时间和地点一致。

第十一条(反馈意见告知及期限)公示文书应载明反馈意见的方式和期限、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系人及电话,并加盖组织公示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公章。其中,修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且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公示文书还应载明听证权利、申请听证的期限、方式以及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反馈意见以及申请听证的期限截止至公示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意见反馈人身份证明)对公示内容发表意见,应向组织公示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联系方式和书面意见。其中,修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的利害关系人,还应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等证明公示事项直接涉及其利益的材料。

规定期限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三条(反馈意见处理)组织公示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反馈的书面意见进行汇总,在意见反馈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一)无反对意见或有反对意见,但反对的理由与公示事项无关的,可依法办理公示事项的报批及审批手续;

(二)有反对意见且反对的理由与公示事项有关的,应采纳合理性建议,并决定是否办理公示事项的报批及审批手续;

(三)在公示内容中告知了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举行听证会;

(四)虽未收到听证申请,但经公示发现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会矛盾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四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规划管理公示办法》(渝规资规范〔2019〕36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继续有效;申请对本规定施行前已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进行修改,可按原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详细规划系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
来源: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