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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榕政办〔2011〕182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3〕10号)规定,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4〕7号)规定,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大力培育优质学前教育资源,提升我市学前教育发展水平,满足广大适龄儿童接受良好学前教育的迫切需求,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闽政〔2010〕24 号)、《福州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科学制定发展规划

  (一)明确学前教育发展目标。坚持学前教育事业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2011年秋季全面完成新建、扩建、改建公办幼儿园36所,实现每个街道、乡镇至少有一所公办幼儿园。2012年,力争再建50所以上公办幼儿园。到2015年,全市每个街道至少有1所县(市)区属公办幼儿园,每个乡镇至少有1所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公办幼儿园可提供的幼儿学位数占在园幼儿总数60%以上,学前三年适龄幼儿入园率达95.5%,幼儿教师学历达标率达99%,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专任幼儿教师比例达55%,90%的独立公办幼儿园达到县(市)区级示范性幼儿园及以上标准。构建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指导服务网络,各级示范性幼儿园广泛开展面向社区的早期教育指导、培训和咨询活动,优质学前教育资源覆盖率明显提高。

  (二)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本区域城镇化建设进程编制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三年建设规划,并结合本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学前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原则上五城区和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城关至少按每0.8~1.1万人口区域内设置1所9~12班规模的幼儿园,生均用地面积不小于13㎡;农村按每0.3~0.6万人口区域内设置1所4~6班规模的幼儿园,万人以上农村的乡镇中心幼儿园规模应不小于6个班,生均用地面积应不小于15㎡。每所幼儿园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60人。

  二、加强统筹,构建多元化办园体制

  (三)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合理规划布局,盘活区域内教育资源,扩大公办幼儿园规模,为社会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校舍和其他可利用的富余公共资源,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公办幼儿园。鼓励支持行政事业单位、街道、农村集体利用国有和集体资产举办公办幼儿园。积极改造城乡办园条件较差的公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扩大学额,提升办园水平。根据幼儿园办园规模和定编标准,逐步配齐配足公办幼儿园教职工。

  (四)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利用现有资源兴办幼儿园,引导社会各界多渠道筹资支持幼儿园筹建。依法保障民办幼儿园举办者的投资经营管理权益。各县(市)区应根据学前教育规划为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提供必要用地,并按照国家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有关规定给予优惠。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为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落实对办园规范、质量合格的低收费民办幼儿园的补贴政策。对民办幼儿园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6〕3号)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民办幼儿园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规定,分别按照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建立公、民办幼儿园对口帮扶机制,扶持一批民办幼儿园创建省、市、县示范幼儿园。

  (五)规范住宅小区幼儿园配套建设。在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建设中,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福州市建设项目配套建设幼儿园管理规定》,按照城市规划和学前教育规划标准,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幼儿园。需要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中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标准、所有权属和建设时限等要求,项目单位必须按照规划和土地出让合同要求和有关规范标准建设幼儿园,并与住宅小区项目同期竣工验收。对于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的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产权登记等手续。幼儿园建成后,应依据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将产权及时移交给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公办幼儿园,或通过组织竞标等方式招纳社会力量兴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制订配套幼儿园的通用设置要求和配置标准,全程跟踪督促辖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确保按规定要求和期限建成并移交。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和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的相关保障工作。

  (六)加快普及农村学前教育。加大对农村学前教育的投入,安排专项资金,重点建设农村幼儿园。根据农村人口分布和流动趋势,合理布局,加强农村公办幼儿园建设,全面提升改造乡镇中心幼儿园,按要求配齐乡镇中心幼儿园公办教师。建立以乡镇中心幼儿园为核心、辐射各行政村幼儿园的区域管理模式,根据实际情况在行政村或中心村举办乡镇中心园分园或学前班、教学点,在适龄幼儿人数较少的农村地区举办小学附设的学前班或教学点。完善城乡幼儿园对口帮扶机制,鼓励和引导优秀人才到农村幼儿园任教,加强对农村幼儿园专业指导,帮助偏远、困难地区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发展学前教育。

  三、优化队伍,提升学前教育师资整体素质

  (七)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加强职业理想教育,落实职业道德规范,完善师德师风监督机制和评优评先、表彰奖励制度,引导教师热爱幼教事业,增强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师德表现作为幼儿教师职务评聘、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引导幼儿教师不断提高师德水平、人文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加大师德监管力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要设立师德师风举报电话,严肃处理教师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

  (八)核定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按照《福建省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和小学附设学前班人员编制标准》(闽编〔1990〕35号)对幼儿园教职工进行核编和配备。新设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及原公办幼儿园新进人员,除专任教师、医务人员和骨干管理人员外,其余人员在核定的编制总量内实行编外聘用。民办幼儿园也应参照公办幼儿园标准配备教职工,并将师生比配备情况纳入办学行政审批范围。

  (九)拓宽学前教育教师来源渠道。扩大师范类院校学前教育师资培养规模,积极探索初中毕业起点五年制学前教育专科学历教师培养模式。鼓励师范类非学前教育专业在校生辅修学前教育专业第二学历或中期转入学前教育专业,积极引导中职校学前教育专业学生以自考、函授等方式辅修师范类院校专科以上学前教育专业,鼓励中小学富余教师经培训合格后转岗担任幼儿园教师,多种途径拓宽学前教育师资的来源和培养渠道。

  (十)开展多层次学前教育教师培训。鼓励幼儿教师积极参加进修学习,逐步提高学历层次。以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需求为导向,创新幼儿教师培训模式,完善培训机制,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和水平。落实幼儿教师每人每学年不少于72学时的岗位培训,其中,高、中级教师集中培训不少于50学时,初级教师集中培训不少于40学时。加强幼儿园园长、骨干教师培训和农村幼儿教师全员培训,加大对农村幼儿教师的培养力度,将民办幼儿教师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开展教坛新秀、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评选工作,树立先进典型,加强专业引领。卫生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分别负责幼儿园保健人员和保育员的业务培训。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当地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年度工资总额的1.5%~2.5%安排公办幼儿教师继续教育专项经费;将民办幼儿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纳入本地教师培训整体计划,培训经费在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中统筹开支。

  (十一)建立健全幼儿园教师管理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公、民办幼儿园园长和教师持证上岗制度,确保到2015年持证上岗率达100%。完善幼儿教师档案管理,并为其业务培训、专业发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评优评先以及有序流动等提供制度保障。

  (十二)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待遇。落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保障办法,完善幼儿园教职工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机制和社会保障政策。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办幼儿教师,按国家规定落实工资倾斜政策。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师的协议工资由幼儿园自主确定,原则上应不低于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其他教职工工资不得低于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各学前教育机构应按规定为教职员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完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和教师聘用、管理相关规定,保障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师在职称评审、继续教育、评优评先、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幼儿园教师平等的权利。

  四、科学统筹,提高保教质量

  (十三)坚持科学保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科学安排教育教学活动,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促进幼儿快乐健康成长。加强养成教育,创设幼儿自主学习的空间,满足幼儿在游戏和生活中观察探索、感知体验、享受快乐、全面发展的需要。向社会和家长宣传科学育儿理念,倡导科学教育方法。严格按省定教学用书目录规定使用教学用书,不得使用小学教材。不得举办各种违背幼儿教育规律的实验班、兴趣班、特长班,不得对幼儿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和测验,不留家庭作业。严格控制班额,大班毕业年龄要与小学入学年龄衔接一致,防止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

  (十四)加强学前教育质量管理。加强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和教科研活动的指导,完善幼儿园质量评估和监督体系。鼓励各公、民办幼儿园争创示范性幼儿园,采取名园办分园、名园扶薄弱园、名园带农村园等方式扩大优质资源,提升名园的辐射带动能力。建立覆盖城乡各类学前教育机构的片区教研网络,加大学前教育教学研究力度,提高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的保育教育质量。

  (十五)开展社区早期教育试点工作。实施社区早期教育服务计划,把各级示范性幼儿园建成社区早期教育服务中心,为社区0至6岁婴幼儿家长提供早期教育指导和咨询服务。加强幼儿园与家庭、社区的密切合作,综合利用各种教育资源,为幼儿提供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

  五、规范管理,营造优良的办园环境

  (十六)加强等级幼儿园的管理。按照分级评估、动态管理的原则,以幼儿成长、教师发展、办园质量等指标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幼儿园等级评估认定管理。健全学前教育管理队伍,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行政与业务管理机构,配足学前教育专职管理干部和教研员,学区要配备1名学前教育管理人员,乡镇中心幼儿园至少要配备1名学前教育辅导员,分别承担本辖区学前教育管理和指导职责。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对各等级幼儿园的办园行为和保教质量进行检查和督导,并将督查的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十七)严格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和年检制度。健全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办学准入制度和年检制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必须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并根据办学性质由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新设立的学前教育机构,办学场所的安全条件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取得县(市)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对拒绝提供申办相关手续或不符合基本办园标准又不及时整改的,依法按照无证机构非法办学予以处理。加强对社会各类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超范围经营现象,规范举办者的办学行为。

  (十八)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物价部门会同财政、教育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财政拨款、居民承受能力,在充分听取社会有关方面意见基础上,分不同类别核定。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保育教育费实行办园成本核算、报备、审核、公示制度。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办理税务登记,向税务部门领取票据,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税务部门应当按要求提供相关票据。公办幼儿园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幼儿园收取代办费,严格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07〕330号)文件执行。学前教育机构应严格收费管理,完善收费公示制度,及时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有关内容,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助费、支教费等,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行向家长出售幼儿用书、玩具等,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收取物价部门核定或备案以外的任何费用。

  (十九)强化幼儿园安全监管。各相关部门要按职能分工,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监督指导。各级公安、教育、交通、卫生、安监等部门要联合行动,维护幼儿园周边治安、安全、交通、卫生的良好秩序,努力为幼儿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学前教育机构安全工作实行园长(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为法人代表)负责制。严格落实幼儿园安全工作责任制、事故责任追究制和“一岗双责”制,督促各级各岗位认真履行相关安全工作职责。学前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卫生保健、卫生防疫、安全应急预案等各项安全保障制度,按照规定配齐配强安保人员,落实安保设施,加强对校舍、消防、交通、用电、饮食卫生等隐患的排查整改,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在园幼儿安全。

  六、加强领导,完善学前教育保障机制

  (二十)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责任。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合作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统筹,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各幼儿园和家长共同参与的学前教育管理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学前教育发展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市本级要加强对全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宏观规划、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组织实施、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公办幼儿园教师配备、工资发放和办园经费的统一管理,实行民办幼儿园设置审批、保教工作和质量评估的统一管理。乡镇(街道)政府负责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的日常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扶持乡镇中心幼儿园和村办、民办幼儿园发展。各级发改、教育、民政、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建设、卫生、房管、妇联等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规定的职责要求,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各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营造有利于提升学前教育质量和水平的社会环境。

  (二十一)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县(市)区级财政要安排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并逐年提高学前教育经费占教育经费总支出的比例。各级财政学前教育经费要向农村倾斜,优先安排乡镇中心园的建设经费,重点支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学前教育。设立学前教育资助经费,对贫困低保家庭、残疾和农村留守学前幼儿、孤儿实施入园资助。实行幼儿园财务公开制度和统计公告制度,加强审计监督,确保学前教育经费专款专用,使用规范。

  (二十二)完善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建立学前教育专项督导制度,将学前教育列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年度目标责任和绩效考核内容,定期对各级政府落实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目标规划、资源配置、经费投入、教职工待遇保障、保教质量等进行专项督导,督促各级政府落实职责、加大投入。建立表彰奖励机制,对推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作出贡献并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引导幼儿园上等级、创品牌、成名园,不断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覆盖面,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子女就近“入好园”的需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和各自职责,抓紧研究有关政策措施,分工协作,共同推动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