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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通知
闽农综〔2019〕129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闽农规〔2023〕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

为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强农村“三资”财务监督管理,现就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后财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指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后成立的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

二、从2020年1月1日开始,全面推行村(居)委会与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财务分账管理。

三、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财务按《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要求进行核算处理。村(居)委会财务可参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要求进行核算处理。

四、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财务会计主要核算与集体经济生产经营相关的财务活动。村(居)委会财务会计主要核算与日常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相关的财务活动。

五、村社分账后,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财务会计按现有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关系由乡镇会计代理服务中心建账核算。村(居)委会财务会计维持现有乡镇委托代理关系。

六、每个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只能在金融机构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七、经营性资产较少的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可以暂不分账,维持目前财务管理方式。已在金融机构开设基本存款账户的均应实行村社分账。

八、行政村的组一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参照执行。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10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规范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19-10-28

  一、制定文件的目的。加强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财务监管,防止出现账外设账、坐支现金等财务管理混乱现象。

  二、为什么要分账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推行村委会与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财务分账管理,有利于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功能作用。《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有需要且条件许可的地方,可以实行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

  三、分账时间。从2020年1月1日开始。2020年1月1日成立的集体经济组织,成立之日起分账管理。

  四、分账管理后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账务处理事项。一是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要求进行核算处理;二是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主要核算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财务活动;三是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业务委托乡镇会计代理服务中心建账核算。

  五、新型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开户的问题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新成立的集体经济组织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六、组一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核算的问题

  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要求进行核算处理,其他方面的参照执行。


来源: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