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10〕116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3〕1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4〕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委编办、省农信社福州办事处联合制定的《关于福州市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福州市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市委编办 省农信社福州办事处
(二○一○年七月九日)
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福建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08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意义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必然要求,是完善我市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迫切需要,是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力度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明确工作职责,扎实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性质与条件
(一)性质用途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银行类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贷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对象条件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3、全日制本专科普通高校(含民办高校,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学生(含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4、入学前,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均在贷款申请受理机构所在辖区内;5、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对孤儿、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特困家庭、重病户子女优先资助。
申贷起止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至10月15日。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贷款不能同时申请获得,已在就读高校获得助学贷款的在校生仍然在所就学的高校办理贷款。
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主要政策
(一)贷款额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
(二)贷款期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确定,但最长不超过14年。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后两年为还本宽限期,宽限期后按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三)贷款流程。贷款学生凭有效证件和农信社(以下称经办银行)要求的有关资料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共同对贷款学生资格及所提供的贷款资料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贷款详细情况逐笔向省市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备。经办银行将贷款转入学生个人账户后,从个人账户直接扣划汇往其所就读高校的指定专门银行账户。
(四)贷款利息。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计算,不上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考入中央高校以及考入地方高校跨省就读的,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在福建本省地方高校就读的,省属高校学生的贷款贴息由省财政承担,市属高校(含民办高校)学生的贷款贴息,由学生生源所在地的设区市财政承担。
(五) 风险补偿金。风险补偿金是主要用于防范和弥补经办银行经营风险的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按当年贷款发生额15%确定。考入中央高校以及考入地方高校跨省就读的,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在福建本省就读的,由中央和我省分担。我省分担的部分,由高校承担2%,生源地所在县(市)区财政、设区市财政共同承担1%(闽清县、永泰县两个财政转移支付县由市财政全部承担,其余县(市)区按1:1的比例共同分担),省级财政承担4.5%。风险补偿金及贴息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归集,并向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及时足额划拨。根据需要,经办银行也可将风险补偿金用于保费支出。
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组织管理
我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银监局、经办银行及各县(市)区政府共同开展。市、县两级教育、财政部门要与银监部门、经办银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逐步建立起良性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运行机制。
(一)成立资助管理机构。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在教育部门所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机构中加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牌子,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所需人员从教育系统现有人员中抽调解决,不另行核定编制),负责受理辖区内学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事宜。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安排相应的业务工作经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农信社开立银行专户),教育行政部门要提供相应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确保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正常开展工作。
(二)经办银行要按照国家信贷政策,科学合理设计贷款方式和期限结构,制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操作规程,负责审核、发放和管理贷款,确保贷款渠道畅通,使符合条件且有贷款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申请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要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根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承贷周期不同阶段的特点,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家庭、高校和就业单位三地的贷款产品、信息和信用联结,形成贷款学生借款期间全过程的信用管理。同时,经办银行要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违约信息录入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范围内共享。
(三)市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及时与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以及市属有关高校进行沟通,认真核对助学贷款相关信息,确保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的准确、及时支付。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对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初审等管理工作;接受高等学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委托,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受经办银行委托催还贷款;负责向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等学校和经办银行定期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等,加强与高校沟通,避免重复贷款。有关普通高中要配合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经办银行,提供当年高考招生录取情况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情况,协助做好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等工作。有关高等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教育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有关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需要,协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和高校收费账户信息等资料。
(四)财政部门要在年度财政收支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加强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参与协调有关事项,足额安排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业务经费,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监督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五)银监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进行指导,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价,督促经办银行完善金融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助学贷款违约通报制度,并定期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范围内共享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