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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2〕157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省政府办公厅先后于2008年2月、2011年1月印发了《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 闽政办〔2008〕28 号)、《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11〕12号)两份文件,对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作出制度安排并进行完善。实施三年以来,全省大部分县(市、区)能按要求因地制宜开展工作,认真落实政策措施,多渠道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但也存在工作进展不平衡现象,据审计调查发现,目前仍有部分县(市、区)未出台或完善实施办法,部分县(市、区)被征地农民保障金基础工作不规范,个别县(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到位情况差,个别地方存在挪用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金的问题,部分县(市、区)未及时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为进一步落实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政策,确保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制度,完善实施办法。对于尚未出台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县(市、区),各设区市人社局应督促县(市、区)人社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根据闽政办〔2008〕28号和闽政办〔2011〕12号文件精神,尽快拟定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提请县(市、区)政府审定后出台。2012年4月底前未按照闽政办〔2011〕12号文件精神出台实施办法的县(市、区),报批征地项目时,省(市)人社厅(局)将不予出具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核意见,省(市)国土资源厅(局)将不予报批征地。

二、加强工作指导,落实政策措施。各设区市财政局应督促县(市、区)财政局按规定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专项资金,并加强养老保障资金专户管理和保值增值。市人社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按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市(县)农业局、国土局应严格按照省农业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审核办法〉的通知》(闽农经管〔2008〕322号),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初审、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征收土地情况、保障办法,回执应注明村(居)民代表大会表决情况,并附有村(居)民代表签字]、审核确认工作。市人社局应督促县(市、区)人社局做好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人员信息台账管理,并及时足额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发放养老保障金,同时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与新农保制度的衔接工作。

三、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到位。接到本通知后,各地应于4月底前开展自查自纠,并填制《      县(市、区)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情况表》(见附件),于5月15日前上报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对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应限期整改到位。省里将适时派出督查组对各地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情况进行督查。   

 

附件:县(市、区)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情况表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农业厅

                      

二O一二年四月十五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