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0〕224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闽政〔2014〕10 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规范我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根据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卫生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精神,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制定的《福建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八月七日
福建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意见
省卫生厅 省财政厅
(二○一○年七月)
为规范我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根据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卫生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具体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二)本办法适用于《条例》和《办法》中规定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受种者在福建省范围内所有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简称接种单位)中接种了合格的疫苗后发生异常反应所涉及的补偿适用本办法。
(三)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四)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经济补偿的受益人如下:
1.受种者死亡:受种者之法定继承人或具有抚养关系的亲属。
2.受种者致残或严重疾病:受种者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
(五)下列情形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不予补偿。
1.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
2.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3.因接种单位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4.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或死亡;
5.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
6.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
(六)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七)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八)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的日常工作。
二、损害程度分级及补偿标准
根据对受种者造成的损害程度,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分为四级。具体的分级标准参照现行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执行。
(一)一级:造成死亡或严重残疾
1. 甲等:死亡。每例一次性补偿30万元。
2. 乙等: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最高补偿人民币30万元。
(二)二级:造成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1. 甲等:器官功能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最高补偿人民币26万元。
2. 乙等:存在器官严重功能障碍,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最高补偿人民币24万元。
3. 丙等:存在器官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最高补偿人民币22万元。
4. 丁等:存在器官部分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最高补偿人民币20万元。
(三)三级:造成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1. 甲等:存在较重器官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最高补偿人民币16万元。
2. 乙等:存在中度器官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最高补偿人民币14万元。
3. 丙等: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最高补偿人民币12万元。
4. 丁等: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最高补偿人民币10万元。
5. 戊等: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最高补偿人民币8万元。
(四)四级:造成明显人身损害的及其他后果的。最高补偿人民币5万元。
(五)损害程度达到上述相应级别,临床、流行病学符合但又无法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在相应级别补偿金额基础上减少2万元。
补偿具体金额由省卫生厅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受种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或鉴定情况,按照损害程度分级及补偿标准进行判定。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致死,并经病理解剖排除者,一次性给予病理解剖及丧葬补助费2万元。
三、补偿程序
(一)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要求补偿的,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明确诊断或鉴定结果之日起90天内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与鉴定工作按照卫生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执行。
一般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调查诊断;受种者严重残疾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由设区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联合进行调查诊断;受种者死亡或群体性或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由省、设区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联合进行调查诊断。
(三)各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和省、设区市医学会在做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或鉴定时,认定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应当明确受种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级别。
(四)设区市和县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确定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补偿的,需报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进行复核。
(五)经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复核或由省、设区市医学会鉴定后需省级支付补偿费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补偿申请后,将事件相关调查资料、《福建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书》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以及《福建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金申请表》等报省卫生厅,由省卫生厅组织专家审核、确定补偿金额。
(六)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由省级支付补偿费的,由省卫生厅审核批准后,根据补偿标准将补偿经费划拨到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支付给受种者本人或其受益人,并与其签订补偿协议书。
(七)补偿费用由设区市支付的,可由设区市将补偿费用划拨至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直接支付给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经济补偿受益人。补偿费用由县级支付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直接支付。
(八)对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损害的,按异常反应造成的损害程度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不再报销其他医疗费用等。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发生后为及时治疗患者,相关单位垫支的费用应当在补偿费中扣除。
(九)死亡病例调查诊断需要尸检结果的,受种方拒绝或者不配合尸检,承担无法进行调查诊断的相应后果。
四、补偿经费来源
(一)在我省境内,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或由省级组织的强化免疫、应急接种的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在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安排的预防接种工作专项经费中支付。
(二)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接种单位商相关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三)经设区市或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展的群体性和应急接种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相应在其开展群体性和应急接种工作预算经费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