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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青政办发〔2012〕17号

税谱®提示:根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青政发〔2020〕18号)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23号)精神,有效遏制艾滋病的蔓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增强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国家安全和民族兴衰,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和民生工程。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山东省艾滋病防治办法》,深入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和行为干预,不断健全艾滋病监测检测网络,广泛开展国际合作项目,全面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形成了“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艾滋病防治工作机制,有效遏制了艾滋病在我市的流行和蔓延,艾滋病防治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目前防治工作还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为艾滋病传播方式更加隐蔽,性传播已成为主要传播途径;男男性行为传播上升明显,占到性传播三分之一以上;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和流动人群防控工作难度加大;疫情开始由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扩散;公众预防艾滋病知识知晓率还不够高,高危人群干预覆盖面还不够广、工作还不够深入;全市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还不够健全等,防治形势依然严峻。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艾滋病防治工作重要性、艰巨性、长期性的认识,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增强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落实艾滋病各项防治措施,有效遏制艾滋病流行蔓延,力争到2020年全市艾滋病疫情得到较好控制,继续保持低流行状态。
  二、多措并举,综合防治,有效阻断艾滋病的传播
  (一)广泛深入地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宣传教育是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关键环节,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防治意识和能力,是防治艾滋病最经济、最有效的方法。要坚持艾滋病宣传教育的公益性,采取多种方式,全面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应对艾滋病挑战的良好局面。对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全市15-49岁人口中,城市和农村居民应分别达到90%以上和80%以上,流动人口达到80%以上。
  各级政府要继续围绕宣传教育进家庭、进课堂、进社区、进农村、进公共场所的“五进”目标,充分发挥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作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特别是科普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使公众了解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掌握预防知识和办法,建立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消除公众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歧视。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艾滋病防治政策,正确认识艾滋病。要将防治政策纳入党校、行政学院、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等机构的培训内容,增强培训针对性。
  加强对农村地区和外来妇女、劳务输出人员、建筑工人、被监管人员、流动人群等重点人群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特点,编印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流动人员集中的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出入境口岸等公共场所要全部设置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候车(机、船)室全部放置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宣传材料。要积极宣传安全套在预防艾滋病中的作用,在全社会推广使用安全套。注重发挥有良好社会影响的公众人物作用,积极动员受艾滋病影响人群参与宣传,提高宣传活动的实效性。
  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对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力度。各级各类新闻单位要将艾滋病防治宣传纳入总体宣传计划,并认真实施。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要结合有关活动和案例做好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播放或刊登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公益性广告。充分发挥街道、镇和村级宣传栏、墙报等宣传阵地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农业部门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活动相结合,继续在农贸集市、节假日活动场所等群众集中的地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看守所、劳教所、监狱等被监管人员预防艾滋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各类干警岗位培训内容。教育部门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将包括艾滋病防治知识在内的生活技能教育列入普通中学的教学计划,保证课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高等院校在新生入学体检时,要向每位新生发放“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处方”。外来务工人员比较集中的单位应将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纳入行业安全教育内容中。民族宗教部门要通过宗教人士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在出入境口岸加强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充分利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网络,向育龄人群、流动人群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民政部门要积极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宣传教育,鼓励和动员婚姻当事人主动进行婚前艾滋病抗体检测。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要结合自身工作特点,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二)扩大监测检测覆盖面,最大限度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监测检测是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掌握疫情的有效手段。要进一步加强监测检测网络建设,依托现有医疗卫生资源,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扩大检测服务范围,推广使用快速、简便的检测方法,提高检测可及性。要进一步完善监测系统,将常规检测、专题调查、哨点监测相结合,增大监测密度。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和采供血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要逐步建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加大对外来妇女、流动人口、暗娼、男男性接触者、被监管人员等重点人群的监测力度,对被监管人员要100%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定期对男男性接触者、暗娼等高危人群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配偶进行艾滋病抗体筛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质量考核,提高监测质量。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性病诊疗机构要规范性病诊疗和咨询服务,主动开展艾滋病、梅毒检测咨询,为有高危行为的人提供快捷方便的艾滋病检测服务。各区市要将艾滋病、梅毒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内容。
  (三)扩大综合干预覆盖面,减少艾滋病病毒传播几率。切断经性途径传播是防止艾滋病从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扩散的关键。要在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重点加强对高危人群的综合干预工作,定期对娱乐场所经营业主进行培训,在公共场所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在宾馆、旅店等公共场所推广使用安全套,在高等院校、大型建筑工地、流动人口集中地区设置安全套销售设施,在娱乐服务等场所全面实施100%安全套项目。扩大暗娼、男男性接触者和吸毒人群的干预覆盖面和频次,重点人群和场所覆盖面保持在80%以上,对暗娼、男男性接触者和吸毒人群要开展面对面的艾滋病宣传教育,介绍正确使用安全套的方法。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随访与管理,督促其将感染或发病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落实各项干预措施,减少二代传播。规范性病医疗服务行为,对所有性病就诊者开展艾滋病、梅毒、丙肝的健康教育、医学咨询和检测工作,对发现的阳性感染者按疫情管理要求及时上报,加强对性病病人的治疗和综合干预,有效降低性病病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风险。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进一步提高药物维持治疗服务质量,扩大药物维持治疗覆盖面,并以药物维持治疗门诊为依托,开展静脉吸毒人群干预。要切实落实男男性接触者和多性伴者等高危人群的干预措施,积极探索非政府组织参与干预的有效模式。
  (四)扩大预防母婴传播覆盖面,有效减少新生儿感染。预防母婴传播是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优先领域。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本辖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协调,加强对艾滋病感染育龄妇女的管理,定期随访,落实综合服务措施。感染艾滋病病毒、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要100%采取预防母婴传播措施。各级各类提供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孕产期保健服务,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病毒、梅毒检测与咨询服务,对感染的孕产妇实行首诊负责制,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梅毒的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幼儿提供规范的母婴传播阻断干预措施,包括抗病毒药物治疗、安全助产、喂养指导、儿童定期随访与检测、婴儿早期诊断的血标本采集及转运等服务和干预措施。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婚前保健人群和孕产妇艾滋病抗体的筛查指导,为建设艾滋病筛查实验室提供技术支持。人口计生部门要结合计划生育工作,指导各级各类计划生育机构主动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咨询和转介服务。
  (五)进一步规范抗病毒治疗,提高治疗水平。抗病毒治疗是挽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生命、有效减少艾滋病传播的重要措施。要进一步落实国家免费抗病毒治疗政策,坚持就地治疗原则,完善家庭治疗和社区治疗服务网络,积极探索“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对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要提供及时、规范的治疗服务。加强对被监管人员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的抗病毒治疗工作,建立被监管人员艾滋病治疗的特殊监区。规范儿童治疗,提高诊疗服务质量和水平。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定期进行相应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对耐药病人及时更换二线药物,减少机会性感染,延长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寿命。要充分发挥中医药在艾滋病治疗中的作用,加强对医务人员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的培训,提高治疗质量。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患其他疾病需要治疗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和拒绝。市、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艾滋病抗病毒治疗专家组,定期开展巡诊、会诊,指导当地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指定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定点医院,收治危重艾滋病病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疫情资料以及有重要流行病学意义的资料要按规定时限逐级报告。承担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单位要为参加抗病毒治疗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建立个人档案。各区市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要定期随访,有效降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失访率,并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就诊、随访等相应医学服务中严格保密。
  (六)加强血液管理,保障临床用血安全。保证血液及其制品安全是阻断艾滋病性病传播的重要关口。要不断加强采供血管理,扎实开展核酸检测工作,提高血液筛查能力,所需费用通过调整血站供血收费标准、合理安排血站经费预算统筹解决。要继续巩固我市无偿献血的成果,保证临床用血全部来自自愿无偿献血,阻断艾滋病经采供血传播。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对无偿献血的宣传力度,普及无偿献血的科学知识,促进无偿献血工作深入持久开展。教育部门要将无偿献血知识列入中小学生教育计划,从加强学生健康和品德教育入手,提高年轻一代的无偿献血公益意识,确保在校青少年无偿献血知晓率达到95%以上。科技部门要把科学献血知识纳入科普工作内容,通过主题宣教活动、专题讲座和图片展览等形式,普及“科学献血无损健康”等科学知识。相关部门在城市主要路段、街头、广场、公园、商业区和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设置无偿献血知识的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区政府确定的户外广告主管部门要给予支持。红十字会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认真做好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卫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和采供血机构要加强无偿献血招募工作,建立一支稳固的自愿无偿献血者队伍。卫生、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要积极探索经输血感染艾滋病保险制度。加强预防职业暴露培训,提高防护意识和防护技能。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血和院内感染管理,落实医院感染控制的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强病人防护安全和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
  三、做好医疗救治和社会关怀,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合法权益
  (一)加强医疗保障,减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医疗负担。发展改革、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艾滋病治疗需要和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财政等各方面承受能力,在我市医保和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中适当增加抗艾滋病病毒治疗和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种类,扩大用药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民政等部门要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做好与国家、省统一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衔接,切实减轻包括艾滋病病人在内的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
  (二)加强关怀救助,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生活质量。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关怀救助工作,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救助工作及晚期病人的情感支持和临终关怀。民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政策,确保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生活补助及时发放。工商、税务、农业、妇联等部门要积极支持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开展生产自救,根据当地经济结构,鼓励、支持感染者和病人开展家庭养殖业、种植业等生产自救活动。红十字会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及其家庭开展关怀救助工作。在农村地区,要将救助工作与扶贫开发等工作密切结合,提高救助工作的可持续性。
  (三)加强权益保护,促进社会和谐。认真落实相关政策,消除社会歧视,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医、就业、入学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要将监狱等监管场所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各级艾滋病防治规划,加强对被监管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病毒检测和病人的抗病毒治疗工作,建立健全对感染艾滋病病毒违法者的监管制度,做好其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法制和道德教育,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引导其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依法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和利用感染者、病人身份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健全防治工作长效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负总责,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联防联控机制,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科学制订防治规划,定期开展督导检查,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级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成员单位职责,组织推动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本部门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考核制度,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切实落实部门防治责任。
  (二)加强防治队伍建设,提高防治工作能力。各级卫生、公安、文化、司法行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协调机制。各级要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加强和完善艾滋病预防、检测、控制、治疗和救助网络建设,培养艾滋病防治人才。加强艾滋病防治定点综合医院及传染病医院的学科和能力建设,提高综合诊疗能力。加强对各级各类艾滋病防治人员的培训,全面提高防治队伍的整体素质。城市社区和镇卫生服务人员95%以上、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和卫生员75%以上接受过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提供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服务人员100%接受过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和技能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要落实国家对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的政策待遇,认真落实国际、国内项目的人员补助,完善收入分配激励制度,稳定防治队伍,调动防治人员工作积极性。
  (三)多渠道筹措资金,保障工作经费。进一步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经费投入机制,落实艾滋病性病防治专项经费,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统筹艾滋病防治资源。各级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各类防治资金的统筹协调、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加强国内外交流合作,提高防治工作水平。积极参与国内外艾滋病防治项目,加强合作项目的管理,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省、市防治工作的先进经验,不断总结防治工作有效做法,积极探索适合我市实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机制。平度市作为国家级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要全面加强管理,在政策、资金、人员等方面予以支持。在示范区工作中,要加强艾滋病、性病和丙型肝炎防治工作的结合,研究和解决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和完善适合当地情况的艾滋病防治工作模式,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五)广泛动员,促进全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基层组织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其在宣传教育、预防干预、关怀救助等方面开展工作。积极鼓励和动员企业、民间组织和个人参与防治工作。加强对社会力量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技术支持和管理,民政部门要支持相关社会组织注册登记,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本意见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5月31日。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来源:青岛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