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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农村登记发证若干问题处理办法

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农村登记发证若干问题处理办法

厦土房〔1999〕09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2020年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2022年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资源规划〔2022〕415号规定,保留。

  五月十二日,我局在禾山、杏林土地所召开了农村登记发证工作现场会,参加会议的有局领导,集美、杏林土地分局、同安土地局、房管局领导、权(地)籍科长、各土地所所长,市局权籍处、交易中心领导和有关人员。会上,对农村登记发证工作进行了现场观摩和学习,并就我市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如下具体处理办法,供实际工作中参照执行:

  一、我市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仍实行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农村房屋所有权两证分发制度,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及《乡村房产契证》应在本次受理登记时换发新证。

  二、由于解放初我市土改时向农村居民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历时已久,遗失、毁损现象十分普遍,而《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档案资料(岛内)也未保存下来,因此对遗失权证的补发成为岛内农村登记发证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土地管理所在接受农村居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遗失申报后,要向申请人发放《原土地房产所有证遗失申报审批表》,经申请人(应系业主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委托代理人)签章,村委会、镇政府(街道办)证明盖章后,由所辖土地所对房产历史资料、现存的房产及用地情况进行核对、调查、勘丈后,统一登报声明,满一个月无异议的,给予确权。权属人健在的,颁发农村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权属人已死亡的,向申请人颁发《原土地房产所有证遗失调查凭据》,作为其后代办理继承公证书的凭据,待其办理继承公证书后,再受理转移登记申请,向继承人颁发农村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三、农村房产原已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但因年久失修自行翻建改建,未补办翻、改建审批手续的,经法规监察处处理后,对未超出原有层数的部分给予登记发证。

  原取得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已遗失,又自行翻建改建的,暂不予登记。因国家征用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可对其用地范围(以明显残存界址为依据)进行确认,颁发《土地房屋权属证明书》或《原土地房产所有证遗失调查凭据》作为拆迁补偿的依据。

  岛外各区对此类历史遗留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处理。

  四、历史上由本村村民向集体(原生产队)购买的空闲房、工具房、牲口房等房屋,经用地处审查确认购买者符合农村“一户一宅”标准的可予以办证,超过标准者不予办证。

  五、农村居民违法超占地超建筑现象比较普遍,农村登记发证工作中遇到违法超占地的情形时,依据《厦门市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要求,经法规监察处处理后,给予登记发证,超占部分应注明今后因国家建设需拆迁时不给予补偿。如果权属调查中出现住宅用地无院墙且建筑主体垂直投影面积超出批准用地面积的,一般应以建筑主体垂直投影面积作为权属登记面积,但若其建筑二层以上挑出主体占地范围的投影与公共走道或相邻宗地界址范围相重叠的,为避免今后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应以建筑主体占地范围为权属登记面积。

  对违法超建筑的,经法规监察处处理后,对未超出批准层数的部份给予登记,超出层数的不予登记。对虽未超出批准层数但超建筑的部份,发证时应注明,今后因国家建设需拆迁时,不给予补偿。

  岛外各区对此类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办法。

  六、针对农村房屋建设的实际情况,各土地所实际测量的土地、房屋面积,与原批准面积、或法规监察部门处理时量算的面积误差在3%以内的,按实际测算面积登记发证;超出3%的部份,应按规定补交综合配套费。

  七、为了顺利开展农村登记发证工作,避免今后不必要的纠纷,各土地所应使用统一规格的宗地草图、房屋平面草图和面积测算表,由业主对以上草图及测算表签章确认后再予登记发证。

  八、岛外国营农场职工经批准在农场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可按照城镇私房处理核发城镇权属证书,由土地分局审核报市局审批发证。同安区由登记工作站审核发证。

  九、城镇户口非法购建的农村房屋,不予确权登记。

  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八日
来源: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