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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绩效〔2020〕12号

市级各部门:

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根据《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党发〔2019〕2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市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0年8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市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党发〔2019〕2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市财政局、市级预算部门(以下简称市级部门)及所属单位,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对项目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

第三条市级预算安排的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涉及预算资金及相关管理活动,如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绩效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绩效评价分为绩效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三种方式。绩效自评是指市级部门组织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对预算批复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部门评价是指市级部门根据相关要求,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对本部门的项目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财政评价是市财政局对市级部门的项目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绩效评价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和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对支出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反映。

(二)统筹兼顾。绩效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应职责明确,各有侧重,互相衔接。按照“谁支出、谁自评”的原则,绩效自评由项目单位自主实施,市级部门对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的绩效自评结果负责。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应在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开展,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三)激励约束。绩效评价结果应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实质性挂钩,体现奖优罚劣和激励相容导向,有效要安排、低效要压减、无效要问责。

(四)公开透明。绩效评价结果应依法依规公开,并自觉接受有关机构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重点任务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三)部门职责规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四)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五)预算管理制度及办法,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财务和会计资料;

(六)项目设立的政策依据,事前绩效评估报告(新增重大政策或项目)、预算和绩效目标批复文件、绩效运行监控信息、绩效自评情况及其他相关材料,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项目决算或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

(七)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等;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绩效评价期限包括年度、中期及政策或项目实施期结束后;对于实施期5年及以上的项目,应适时开展中期和实施期后绩效评价。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第八条绩效自评的对象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所有项目支出。

第九条部门评价对象应根据工作需要,优先选择部门履职的重大改革发展项目,随机选择一般性项目。原则上应以5年为周期,实现部门评价重点项目全覆盖。

第十条财政评价对象应根据工作需要,优先选择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项目,落实市委、市政府重点任务要求的项目,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社会关注度高、实施期长的项目。对重点项目应周期性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绩效自评的内容主要包括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要分析并说明原因,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财政和部门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立项依据和立项程序情况;

(二)绩效目标和指标设定情况;

(三)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情况;

(四)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相关制度办法的健全性及执行情况;

(六)实现的产出情况;

(七)取得的效益情况;

(八)其他相关内容。

第三章 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十三条绩效自评指标是指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指标,包括产出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

绩效自评指标的权重由项目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预算执行率和一级指标权重统一设置为:预算执行率10%、产出指标50%、效益指标30%、满意度指标10%。如有特殊情况,一级指标权重可做适当调整。二、三级指标应当根据指标重要程度、实施阶段等因素综合确定,准确反映项目的产出和效益。

第十四条 财政和部门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与评价对象密切相关,全面反映项目设立和预算编制、项目管理和预算执行、产出和效益;优先选取最具代表性、最能直接反映产出和效益的核心指标,精简实用;指标内涵应当明确、具体、可衡量,数据及佐证资料应当可采集、可获得;同类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应具有一致性,便于评价结果相互比较。

财政和部门评价指标的权重根据各项指标在评价体系中的重要程度确定,应当突出结果导向,原则上产出、效益指标权重不低于60%。同一评价对象处于不同实施阶段时,指标权重应体现差异性,其中,实施期间的评价更加注重决策、过程和产出,实施期结束后的评价更加注重产出和效益。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标准通常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国际标准等,用于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比较。

(一)计划标准。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作为评价标准。

(二)行业标准。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指参照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为体现绩效改进的原则,在可实现的条件下应当确定相对较高的评价标准。

(四)国际标准。指参照其他国家同期发展水平或国际先进标准确定的评价标准。

(五)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确认或认可的其他标准。

第十六条 绩效自评采用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比较法,总分由各项指标得分汇总形成。

定量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与年初指标值相比,完成指标值的,记该指标所赋全部分值;对完成值高于指标值较多的,要分析原因,如果是由于年初指标值设定明显偏低造成的,要按照偏离度适度调减分值;未完成指标值的,按照完成值与指标值的比例记分。

定性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分为达成年度指标、部分达成年度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年度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分别按照该指标对应分值区间100%-80%(含)、80%-60%(含)、60%-0%合理确定分值。

第十七条财政和部门评价的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投入与产出、效益进行关联性分析的方法。

(二)比较法。是指将实施情况与绩效目标、历史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情况进行比较的方法。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部因素的方法。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在绩效目标确定的前提下,成本最小者为优的方法。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评判的方法。

(六)标杆管理法。是指以国内外同行业中较高的绩效水平为标杆进行评判的方法。

(七)其他评价方法。

第四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与实施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负责拟定绩效评价制度办法,指导组织市级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绩效自评和部门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重点关注绩效自评覆盖面、评价内容完整性、绩效指标设置合理性、绩效自评结果客观性、评价结果应用充分性等,将抽查复核结果反馈市级部门,督促部门充分应用自评和评价结果;根据需要实施财政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

第十九条市级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办法,组织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开展自评工作,汇总自评结果,加强自评结果审核和应用;具体组织实施部门评价工作,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积极配合财政评价工作,落实评价整改意见。

第二十条 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按照要求具体负责自评工作,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自评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财政和部门评价工作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和范围;

(二)下达绩效评价通知;

(三)研究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四)收集绩效评价相关数据资料,并进行现场调研、座谈;

(五)核实有关情况,分析形成初步结论;

(六)与被评价部门(单位)交换意见;

(七)综合分析并形成最终结论;

(八)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九)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第二十二条财政和部门评价根据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相关领域专家(以下简称第三方,主要是指与资金使用单位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并加强对第三方的指导,对第三方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推动提高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二十三条对于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的,要体现委托人与项目实施主体相分离的原则,确保绩效评价的独立、客观、公正。

第五章 绩效评价结果及形式

第二十四条 绩效自评结果主要通过绩效自评表的形式反映,做到内容完整、权重合理、数据真实、结果客观。必要时可出具自评报告。

财政和部门评价结果主要以绩效评价报告的形式体现,市级部门对本部门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自评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绩效目标的设立和调整情况;

(三)管理措施及组织实施情况;

(四)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及产生偏差原因分析;

(五)自评结论及工作改进建议;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三)综合评价情况及评价结论;

(四)绩效评价指标分析;

(五)主要经验及做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有关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的内容要求依据充分、真实完整,层次分明、逻辑清楚,用词准确、分析透彻,客观公正、重点突出,页码和目录齐全。绩效评价报告尽量文字简洁、篇幅精简,侧重阐述绩效评价过程中对决策、产出、过程等方面发现的问题和原因分析,能够实事求是地指出存在问题、归纳经验做法、提出合理建议,确保评价结果能公开、可应用。

第二十九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总分一般设置为100分,等级一般划分为四档:90(含)-100分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六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及公开

第三十条绩效评价工作和结果应依法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市级部门应当按照要求随同部门决算向市财政局报送绩效自评情况。

部门和单位应切实加强自评结果的整理、分析,将自评结果作为本部门、本单位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预算执行率偏低、自评结果较差的,要单独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第三十二条市财政局和市级部门应在绩效评价工作完成后,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被评价部门(单位),并明确整改时限;被评价部门(单位)应当按要求向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市级部门应按要求将部门评价结果报送市财政局,评价结果作为本部门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财政评价结果作为安排政府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原则上,对评价等级为优、良的,根据情况予以支持;对评价等级为中、差的,要完善政策、改进管理,根据情况核减预算。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况相应调减预算或整改到位后再予安排。

第三十三条市财政局、市级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将绩效评价结果分别编入政府决算和本部门决算,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依法予以公开。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使用财政资金严重低效无效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要按照相关规定追责问责。对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的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市级部门和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绩效评价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市级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年度)

项目名称


市级主管部门


项目实施单位


项目资金(万元)


年初预算数

全年预算数(A

全年执行数(B

分值

得分

执行率(B/A)

偏差原因分析及改进措施

年度资金总额



10




其中:中央补助




市级资金




其他资金




年度总体目标

年初预期目标

年度实际完成情况

绩效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年度指标值(A)

实际完成值(B)

分值

得分

偏差原因分析及改进措施

产出指标

数量指标

……

质量指标

……

时效指标

……

成本指标

……

效益指标

经济效益指标

……

社会效益指标

……

生态效益指标

……

可持续影响指标

……

满意度指标

服务对象
满意度指标

……

总分

100



附件2

绩效评价评分参考

一级评分项

二级评分项

三级评分项

评分项解释

评分项说明

决策

项目立项

立项依据
充分性

项目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部门职责,用于反映和考核项目立项依据情况。

评价要点:
①项目立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
②项目立项是否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要求;
③项目立项是否与部门职责范围相符,属于部门履职所需;
④项目是否属于公共财政支持范围,是否符合中央、地方事权支出责任划分原则;
⑤项目是否与相关部门同类项目或部门内部相关项目重复。

立项程序
规范性

项目申请、设立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立项的规范情况。

评价要点:
①项目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设立;
②审批文件、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③事前是否已经过必要的可行性研究、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绩效评估、集体决策。

绩效目标

绩效目标
合理性

项目所设定的绩效目标是否依据充分,是否符合客观实际,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绩效目标与项目实施的相符情况。

评价要点:
(如未设定预算绩效目标,也可考核其他工作任务目标)
①项目是否有绩效目标;
②项目绩效目标与实际工作内容是否具有相关性;
③项目预期产出效益和效果是否符合正常的业绩水平;
④是否与预算确定的项目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绩效目标
明确性

依据绩效目标设定的绩效指标是否清晰、细化、可衡量等,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绩效目标的明细化情况。

评价要点:
①是否将项目绩效目标细化分解为具体的绩效指标;
②是否通过清晰、可衡量的指标值予以体现;
③是否与项目目标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

决策

资金投入

预算编制
科学性

项目预算编制是否经过科学论证、有明确标准,资金额度与年度目标是否相适应,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情况。

评价要点:
①预算编制是否经过科学论证;
②预算内容与项目内容是否匹配;
③预算额度测算依据是否充分,是否按照标准编制;
④预算确定的项目投资额或资金量是否与工作任务相匹配。

资金分配
合理性

项目预算资金分配是否有测算依据,与补助单位或地方实际是否相适应,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预算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合理性情况。

评价要点:
①预算资金分配依据是否充分;
②资金分配额度是否合理,与项目单位或地方实际是否相适应。

过程

资金管理

资金到位率

实际到位资金与预算资金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资金落实情况对项目实施的总体保障程度。

资金到位率=(实际到位资金/预算资金)×lOO%
实际到位资金:一定时期(本年度或项目期)内落实到具体项目的资金。
预算资金:一定时期(本年度或项目期)内预算安排到具体项目的资金。

预算执行率

项目预算资金是否按照计划执行,用以反映或考核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预算执行率=(实际支出资金/实际到位资金)×100%
实际支出资金:一定时期(本年度或项目期)内项目实际拨付的资金。

过程

资金管理

资金使用
合规性

项目资金使用是否符合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资金的规范运行情况。

评价要点:
①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②资金的拨付是否有完整的审批程序和手续;
③是否符合项目预算批复或合同规定的用途;
④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虚列支出等情况。

组织实施

管理制度
健全性

项目实施单位的财务和业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用以反映和考核财务和业务管理制度对项目顺利实施的保障情况。

评价要点:
①是否已制定或具有相应的财务和业务管理制度;
②财务和业务管理制度是否合法、合规、完整。

制度执行
有效性

项目实施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用以反映和考核相关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情况。

评价要点:
①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
②项目调整及支出调整手续是否完备;
③项目合同书、验收报告、技术鉴定等资料是否齐全并及时归档;
④项目实施的人员条件、场地设备、信息支撑等是否落实到位。

产出

产出数量

实际完成率

项目实施的实际产出数与计划产出数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产出数量目标的实现程度。

实际完成率=(实际产出数/计划产出数)×100%
实际产出数:一定时期(本年度或项目期)内项目实际产出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数量。
计划产出数:项目绩效目标确定的在一定时期(本年度或项目期)内计划产出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数量。

产出

产出质量

质量达标率

项目完成的质量达标产出数与实际产出数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产出质量目标的实现程度。

质量达标率=(质量达标产出数/实际产出数)×100%
质量达标产出数:一定时期(本年度或项目期)内实际达到既定质量标准的产品或服务数量。既定质量标准是指项目实施单位设立绩效目标时依据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或其他标准而设定的绩效指标值。

产出时效

完成及时性

项目实际完成时间与计划完成时间的比较,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产出时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实际完成时间:项目实施单位完成该项目实际所耗用的时间。
计划完成时间:按照项目实施计划或相关规定完成该项目所需的时间。

产出成本

成本节约率

完成项目计划工作目标的实际节约成本与计划成本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的成本节约程度。

成本节约率=[(计划成本-实际成本)/计划成本]×100%
实际成本:项目实施单位如期、保质、保量完成既定工作目标实际所耗费的支出。
计划成本:项目实施单位为完成工作目标计划安排的支出,一般以项目预算为参考。

效益

项目效益

实施效益

项目实施所产生的效益。

项目实施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等。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有选择地设置和细化。

满意度

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对项目实施效果的满意程度。

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是指因该项目实施而受到影响的部门(单位)、群体或个人。一般采取社会调查的方式。


附件3
项 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
(参考提纲)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背景、主要内容及实施情况、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等。
(二)项目绩效目标。包括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
二、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一)绩效评价 目的、对象和范围。
(二)绩效评价原则 、评价指标体系(附表说明)、评价方法、评价标准等。
(三)绩效评价工作过程。
三、综合评价情况及评价结论(附相关评分表)
四、绩效评价指标分析
(一)项目决策情况 。
(二)项目过程情况 。
(三) 项目产出情况 。
(四)项目效益情况。
五、主要经验及做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有关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注:绩效评价报告应尽量文字简洁、篇幅精简,侧重阐述绩效评价过程中对决策、产出、过程方面发现的问题和原因分析,要实事求是地指出存在问题、归纳经验做法、提出合理建议。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