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2023-01-09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86号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及时清理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市政府规章,厦门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本市下列规章分别予以废止和修改:
一、对《
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2003年11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公布,根据2006年9月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停止执行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12年3月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和2016年3月7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决定》修正)予以废止。
二、对《
厦门市大型桥梁隧道管理办法》(2011年12月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章章名修改为“通行与管理”;
(二)删去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厦门市大型桥梁隧道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型桥梁、隧道的管理,保障大型桥梁、隧道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桥梁是指符合国家有关行业标准的大桥及特大桥;隧道是指供机动车通行的山岭、浅埋、下穿和海底隧道。铁路及高速公路上的大型桥梁、隧道除外。
前款规定的大型桥梁、隧道实行目录管理。大型桥梁隧道目录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市市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主管部门)按照大型桥梁隧道目录所确定的管理范围,负责本市大型桥梁、隧道的管理工作。
公安、规划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大型桥梁、隧道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大型桥梁、隧道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依照本办法负责大型桥梁、隧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五条 大型桥梁、隧道的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纳入本市财政预算。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规划建设大型桥梁、隧道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厦门市海洋功能区划;涉及港口、航道等通航水域的,还应当符合厦门港总体规划和航道规划。
第七条 大型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应当根据管理需要,配套建设应急救援、养护管理、交通安全服务等设施以及专用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八条 大型桥梁、隧道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下列设施系统,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工程概算:
(一)消防、雷电防护、应急救援等安全系统;
(二)运营管理系统;
(三)动态监测系统;
(四)超限运输车辆检测系统;
(五)导(助)航标志系统;
(六)重大气象灾害防御系统;
(七)其他依法应当纳入工程概算的系统。
第九条 隧道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并满足平战转换相关要求。
第十条 大型桥梁隧道建设项目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制定相应的养护维修方案,报主管部门备案。
大型桥梁隧道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移交完整的档案资料。
第三章 安全与养护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管理单位同意不得进入大型桥梁、隧道的重要区域。重要区域由管理单位设置标志确定,但根据管理需要不宜设置标志的除外。
前款所称重要区域,是指桥梁的箱梁、桥墩、承台、索塔、锚锭、变电站、缆索系统等区域,隧道的泵房、变电站、通风塔、服务隧道等区域。
第十二条 禁止损毁、非法占用大型桥梁、隧道的附属设施。禁止在大型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上从事下列行为:
(一)设置广告等非交通标志;
(二)擅自涂写、刻划、张贴、悬挂;
(三)在隧道内吸烟或者抛掷火种;
(四)在大型桥梁上垂钓;
(五)擅自明火作业、燃放烟花爆竹。
前款所称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大型桥梁隧道,保障大型桥梁隧道安全、畅通所设置的桥梁隧道防护、排水、养护、服务、照明、交通安全、监控、报警、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三条 禁止在大型桥梁、隧道的安全保护区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倾倒废弃物、实施爆破作业;
(二)设立易燃易爆仓库、存放危险化学品;
(三)养殖、停泊船舶。
在大型桥梁、隧道的安全保护区内依法设有码头可以停靠船舶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船舶停靠时应当采取安全措施,确保不会对大型桥梁、隧道造成安全隐患。
前两款所称安全保护区,是指大桥主桥垂直投影面两侧各200米、引桥垂直投影面两侧各60米范围内的陆域和水域,立交桥、引道垂直投影面两侧各30米范围内的陆域,以及隧道管段轴线两侧及洞口外各100米范围内予以保护的区域。
第十四条 非经依法审批,不得在大型桥梁、隧道的安全保护区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
(二)经营加油站、加气站;
(三)打桩、挖掘、顶进、埋设水底管线、电缆设施;
(四)其他可能危及大型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十五条 当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发布大风、暴雨等相关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船舶不得停泊在安全保护区附近的区域内,应当按照本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将船舶驶至指定的避风地点停泊,并采取安全加固措施,确保船舶不会对大型桥梁隧道构成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制定大型桥梁、隧道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工程技术规范及操作规程定期检查大型桥梁、隧道的主体结构以及排水、通风、照明、监控、报警、消防、救助等附属设施,保障大型桥梁、隧道的主体结构以及相关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和使用状态。
第十八条 大型桥梁、隧道的养护施工作业可能造成交通中断的,应当先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交通秩序。
第十九条 管理单位应当按季度将大型桥梁、隧道的检查结果以及养护计划的执行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大型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勘查损失,组织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造成大型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在接到报警后及时通知管理单位。
第四章 通行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禁止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在海底隧道、海沧大桥通行。
第二十二条 禁止压路机、履带车、铁轮车等可能影响大桥结构安全的车辆在进出厦门岛的大型桥梁、隧道以及其他设有相关禁行标志的大型桥梁、隧道上行驶。
第二十三条 除依法获得批准的运载不可解体的物品的车辆外,超过大型桥梁、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通行大型桥梁、隧道。
载货车辆在大型桥梁、隧道通行时应当主动接受车辆超限检测;经检测超过大型桥梁、隧道的限定标准的,应当自行卸载货物,并接受处理。
第二十四条 禁止行人和非机动车在隧道、进出厦门岛的大型桥梁上通行,但设有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隧道、大型桥梁除外。
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大型桥梁、隧道的技术状况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提出制定禁止或限制车辆通行进出厦门岛桥梁、隧道及其他重要大型桥梁、隧道的措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
第二十六条 车辆在大型桥梁、隧道通行时,应当规范装载。装载沙石、煤炭、垃圾等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物品,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车辆在大型桥梁、隧道通行时应当遵守交通信号规定,不得擅自停靠。
第二十八条 管理单位发现车辆故障或者交通事故等妨碍通行的情形,应当协助排除或者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立即排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发布路况提示信息。
大型桥梁、隧道发生严重损毁、重大交通事故、火灾等严重影响车辆通行的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到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的措施。
因桥梁严重损毁及其他原因影响船舶安全通行的,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航行船舶的安全,并及时将险情告知海事管理机构,由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警)告。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理的,由其负责实施;属市市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十二条 主管部门、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9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40号令公布的《厦门市厦门大桥管理办法》和2000年7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91号令公布的《厦门市海沧大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解读
2023-01-12
《
厦门市大型桥梁隧道管理办法》《
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是今年市政府立法计划确定的规章修改、清理项目。
一、背景
(一)关于废止《
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背景
《
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是2003年市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分别于2006年、2012年、2016年修正。《规定》实施以来,对加强我市职工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起到了重要作用。2020年以来,国家出台《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0〕5号)、《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
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21〕14号)等一系列文件,要求2023年底前建立全国统一的医保制度框架,各地市不相符的政策措施在3年内完成清理、规范。《规定》大部分条款已不符合国家、省有关医保政策改革要求和我市实际。
为了确保我市医保政策的有序衔接,我们一方面拟对《规定》予以废止,另一方面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实施统一的一揽子医保制度改革,在整合近四十个现有医保政策、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起草了《
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厦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厦门市医疗救助办法》,相关条款全面覆盖了《规定》内容。
(二)关于修改《
厦门市大型桥梁隧道管理办法》背景
《
厦门市大型桥梁隧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2011年市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办法》施行以来,在确保我市大型桥梁、隧道安全、畅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9年5月,为了加速厦门岛内外一体化发展进程,进一步推动城市内部要素流动,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市委、市政府决定“四桥一隧”停止收取车辆通行费,《办法》中涉及“四桥一隧”通行收费的多个条款已失效。为此,有必要对《办法》作相应修改。
二、进程
为了做好相关市政府规章的修改、废止工作,起草单位在广泛征求修改意见基础上,经反复研究和修改,形成相关报送材料。2022年10月底,起草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医保局将拟修改、废止的相关市政府规章的材料报送市司法局审查。市司法局即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31号)的要求开展相关审查工作:一是书面征求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政协相关专委会,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二是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民意;三是召开专家评估论证会,对此次修改、废止相关政府规章进行风险评估论证。在此基础上,市司法局会同起草单位对送审材料进行反复研究、修改,形成《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拟对《
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
厦门市大型桥梁隧道管理办法》分别予以废止、修改。2022年12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该《决定(草案)》。2023年1月1日,黄文辉市长签署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86号,公布《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废止《
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
2022年10月,市医保局向市司法局报送拟废止《规定》的函。按照相关立法程序,市司法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市医保局对《规定》废止及相关政策制度衔接进行了认真研究,并邀请立法领域、行业领域等相关专家对废止《规定》的社会风险进行评估论证。经评估论证,此次医保政策改革以国家、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精神为纲领,进一步增强了外来员工的归属感,提升了参保人员综合待遇水平,《
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厦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厦门市医疗救助办法》正式实施后,相关政策能够平稳衔接、制度规范可持续,废止《规定》必要、可行。《规定》废止后,为了确保新政策实施平稳有序,起草责任单位将加强宣传释疑,做好政策解读。
(二)关于修改《
厦门市大型桥梁隧道管理办法》
删去原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关于大型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规定,并将第四章章名修改为“通行与管理”。
四、关键词诠释
大型桥梁,是指符合国家有关行业标准的大桥及特大桥;隧道是指供机动车通行的山岭、浅埋、下穿和海底隧道。铁路及高速公路上的大型桥梁、隧道除外。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厦门市司法局立法处 0592-2367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