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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强化停车场经营备案服务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强化停车场经营备案服务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建城〔2023〕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简化停车场经营备案服务工作的通知》(厦建城〔2023〕20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停车场经营备案主管部门: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厦建城建〔2019〕15号文的基础上,为进一步优化提升我市停车经营备案服务水平,推进智慧停车信息化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现就停车场经营备案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升智慧停车水平

  为贯彻落实条例,我市已启用“厦门市智慧停车数据开放平台”,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实时向智能化停车信息系统传输准确停车数据,各区停车场主管部门通过平台调阅查询并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二、优化办理要求

  (一)建筑区划(红线范围)内合适场地设置、改建为临时停车场的,申请人在网上填报是否“由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3/4以上的业主且占参与表决人数3/4以上的业主”同意的情况及征求方式。

  (二)集体土地的经营性停车场备案,需提供的权属材料如下:

  1.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提供使用权证,由使用权证登记的使用权人为申请主体申请停车场经营性备案;

  2.无法提供相关权属证明的村(社区)规划红线内设置经营性停车场的,提供由镇街编制且取得批复的村(社区)规划范围图和经镇(街)同意设置经营性停车场的文件或经区级以上政府同意设置经营性停车场的文件,由所在的村(社区)作为申请主体申请停车场经营性备案;

  (三)不对外经营仅供内部使用的停车场,无需办理经营备案。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各区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内停车场的监督检查,对存在未备案、停车场经营状况与备案填报不符、未按规定实时向停车信息系统传输准确数据、备案后未履行相应职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四、其他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停车场经营备案办理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厦门市建设局

  2023年3月17日
来源: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