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妥善解决人工繁育鹦鹉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
鲁自然资字〔2021〕196号
各市林业主管部门:
现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妥善解决人工繁育鹦鹉有关问题的函》(林护发〔2021〕2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明确范围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妥善解决人工繁育鹦鹉有关问题的函》(林护发〔2021〕29号)文件精神,对确属人工繁育、来源合法的费氏牡丹鹦鹉(Agapornis fischeri)、紫腹吸蜜鹦鹉(Lorius hypoinochrous)、绿颊锥尾鹦鹉(Pyrrhura molinae)、和尚鹦鹉(Myiopsitta monachus)开展专用标识管理。依法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以下简称“专用标识”)后,凭标识销售、运输,可不再办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许可事项。出售给个人作为宠物的利用活动,且不开展人工繁育活动繁育后代的,个人可不办理人工繁育许可。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
二、“专用标识”申请程序
申请人可登录“山东省政府服务网”依法申请办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许可事项,经省自然资源厅同意后,凭批准文件等材料向“专用标识”制作机构申领“专用标识”。“专用标识”制作费用,由申请人向“专用标识”制作机构支付。申请数量不得超过物种最大存栏量。
三、切实做好审发管理证件服务
除桃脸牡丹鹦鹉(Agapornis roseicollis)、虎皮鹦鹉(Melopsittacus undulatus)、鸡尾鹦鹉(Nymphicus hollandicus)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所列鹦鹉种类均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其人工繁育活动依法应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
人工繁育鹦鹉的单位应当建立物种谱系、繁育档案、个体数据和“专用标识”档案,记录其“专用标识”的取得、加载、使用和管理等相关事宜。出售加载“专用标识”鹦鹉给个人作为宠物的,销售单位应当全面记录购买人的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地址、联系方式等),做到可追溯,并告知购买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繁育动物后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工繁育、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其他要求
开展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经营利用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落实各项防疫检疫措施,自觉接受各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严禁非法来源、染疫鹦鹉假借“人工繁育”之名混入合法销售渠道。
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妥善解决人工繁育鹦鹉有关问题的函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