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榕政综〔2003〕84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1〕9号)规定,在2007年1月1日前颁布实施的文件继续有效至2012年12月31日。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2021年5月19日)规定,保留并适时修改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办规〔2023〕19号》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四月十五日
福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和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而发生的有关建设和运行费用。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政府、单位、个人共同承担。
第四条 凡本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范围内除生活垃圾保洁、清运、处理实行一条龙自行消化的农村外,所有常住人口、暂住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公司)、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营运交通工具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组织协调,各区政府配合,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常住户口、外来人员委托当地社区代征;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公司)、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及对沿街门前卫生责任区保洁实行有偿服务的单位、商店,由市、区、街(镇)环境卫生部门征收;各类营运交通工具委托运营管理单位(公司)代征。已缴纳物业管理费的,垃圾处理费委托物业管理单位代征。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计征标准:
1、常住人口每户每月6元,集体宿舍、单身公寓和外地来榕人员每人每月5元(家庭独立租住视同常住人口收取),有上门(楼)收集生活垃圾的,每户每月另外缴纳有偿服务费2元。已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每户每月只缴纳3元;集体宿舍、单身公寓和外地来榕人员每人每月缴纳2元(家庭独立租住视同常住人口收取)。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户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2、商店(含无经营生鲜超市)按经营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5元,服务业、娱乐场所、废品收购店按经营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元,对外营业停车场每平方米每月0.3元;门前卫生责任区保洁有偿服务费每平方米每月缴纳2.5元。已缴纳物业管理费的,只收取前项垃圾处理费。
3、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司)及社会团体按照在职职工人数(含固定工、临时工)每人每月2元(不含内部生活垃圾的清扫、运输费);门前卫生责任区有偿服务费每平方米每月缴纳1元,每月不足20元的按20元缴纳,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缴纳。已缴纳物业管理费的,只收取前项垃圾处理费。
4、生产性企业(公司)按垃圾量缴纳,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四城区每吨缴纳35元(马尾区每吨缴纳40元);门前卫生责任区保洁有偿服务费每平方米每月缴纳1元,每月不足20元的按20元缴纳,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缴纳。已缴纳物业管理费的,只收取前项垃圾处理费。
5、学校、医院、客(货)运站、旅馆业、餐饮业(含各类单位食堂)、集贸市场、经营生鲜超市按垃圾量每桶(容积0.3立方米的圆形桶)缴纳18元;门前卫生责任区有偿服务费每平方米每月缴纳4元(旅馆业每平方米每月缴纳1.5元,学校、医院每平方米每月缴纳1元)。已缴纳物业管理费的,只收取前项垃圾处理费。
6、从事城市客运(含始末站在福州市区范围)的小车每辆每月4元、人力三轮车每辆每月2元、中巴每辆每月8元、大客车每辆每月10元、货运车辆每吨位每月2元。第七条 代征单位必须向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办理委托代征手续,领取代征委托书,并在收费区域范围内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禁止重复收费,代征人员必须亮证收费。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缴和举报。
第八条 市财政局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财务主管部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直接缴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市财政局按征收额的5%作为代征手续费返还给各征收单位;对社区代征的垃圾处理费,市财政局扣除手续费后,按50%返还(马尾区按60%返还),用于社区、街巷的环境卫生清扫、收集和环境卫生保洁;对市、区、街(镇)环境卫生部门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市财政局扣除手续费后,按40%(马尾区按50%)返还,用于委托清洁公司上门收集、清运生活垃圾以及沿街单位、商店门前卫生责任区委托保洁服务;其余收入统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开支。
第十条 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主管单位应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修订】第十一条
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按照《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福州市财政局和福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各市(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五月一日起实施,原《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委等三部门关于调整〈我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榕政办〔1999〕197号)文同时废止。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榕政综〔2021〕3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经研究决定对《福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暂行办法》(榕政综〔2003〕84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
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按照《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日
https://www.fuzhou.gov.cn/zfxxgkzl/szfbmjxsqxxgk/szfbmxxgk/fzsrmzf/zfxxgkml/xzfggzhgfxwj/202111/t20211104_422968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