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的公告【全文废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优策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规定,自2015年8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
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
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六)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
(七)单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无法确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土地价款的。
二、符合上述
核定征收条件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填写《
土地增值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由纳税人签字盖章、县(市、区)地税局审核批准后,向纳税人下达《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为提高二手房征管效率,对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凡符合
核定征收条件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填写《
土地增值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经纳税人签字盖章后即可实行
核定征收。
三、
核定征收率
凡符合
核定征收条件的,
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具体比率由各市根据当地房地产经营状况自行确定,并报省局备案后执行。其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分别确定
核定征收率。房地产类型的划分,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考预征率类型的划分确定。
各市局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实施
核定征收,不得擅自扩大
核定征收范围,严禁随意核定、一核了之,严禁将
核定征收作为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主要方式。省局将
土地增值税清算作为重点工作进行考核督导,适时抽查以
核定征收作为清算方式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请各市高度重视,进一步规范
核定征收管理。
本公告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5月31日。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