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关于调整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鲁发改成本〔2019〕12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鲁发改法规〔2020〕148号)规定,有效期至2024年3月12日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1年4月29日》规定,决定继续有效。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商请调整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的函》收悉。现通知如下:
一、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因特殊需要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向住建(城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具体收费标准为0.5元/平方米˙天。交纳城市道路挖掘费的,不再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二、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与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和门户网站公示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内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财政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三、上述规定自2019年3月13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12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2019年2月2日
(文件有效期:2019年3月13日-2024年3月12日)
解读《关于调整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2-14
2019年2月13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调整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12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起草情况
城市道路占用费是国家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此前收费标准按照省建委、财政厅、物价局鲁价涉发【1994】185号文件执行,具体为:占道费分施工占道和经营占道两类。经批准施工、堆放物料、停放车辆占用人行道的,每平方米每昼夜0.30元,占用车行道每平方米每昼夜0.50元,交纳道路挖掘费的施工工程,不再交占道费。经批准占用人行道设置的商亭、摊点,每平方米每昼夜0.50元,繁华地段每平方米每昼夜最高不超过1.00元,禁止商亭、临时构筑物及摊点占用车行道。占道费由各市县区收取,全省每年收取约1500万元。该文件无有效期,根据《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已于2015年底失效。
为规范城市道路占用收费行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交通通行和维护市容市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应该重新明确相关收费政策。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并且占道经营属于非必要占道,一般不予批准,因此,这次收费标准调整简化了收费类型,不再区分施工占道和经营占道。同时,调研了外省市占道费收费标准,目前湖南为建设工程占道1.5元/平方米.天,其他3元平方米.天,陕西为非经营性占道最高0.5元/平方米.天,经营性占道最高2.1元/平方米.天。在此基础上,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起草了《通知》,明确统一占道费为0.5元/平方米.天。并在单位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没有收到反馈建议。文稿履行了合法性审查程序,经省司法厅审查,认为文件内容和形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后经省财政厅会签,《通知》于2月13日以部门规范性文件正式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一)收费标准。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因特殊需要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向住建(城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具体收费标准为0.5元/平方米˙天。交纳城市道路挖掘费的,不再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二)票据与收入管理规定。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与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http://fgw.shandong.gov.cn/art/2019/2/14/art_91410_81668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