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建设、消防、人防审批事项“多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
浙建〔2019〕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建〔2022〕1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国办发〔2019〕11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48号),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建设部门审批效率,结合消防、人防有关管理职能调整,现就实施建设、消防、人防审批事项“多合一”改革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以更好更快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导向,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和施工图联合审查系统,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经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建设、消防、人防有关审批事项,按照“一次申请、一套材料、一并审批、一个批件”的模式,实施“多合一”办理,进一步压减审批环节、缩短办理时间,切实增强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
二、办理方式
依法应当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经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向市、县(市、区)建设部门提出同时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市、县(市、区)建设部门确定的其他审批事项的“多合一”申请。采用施工图审查“自审备案制”的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勘察、设计单位将全套施工图和自审承诺书上传至全省施工图联合审查系统备案后,可以直接提出申请。
市、县(市、区)建设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一并进行形式性审查,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形式要求的,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许可证上备注“多合一”审批包含的具体审批事项,不再单独出具其他审批结果,按照国家数据标准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记录事项审批信息,确保与国家系统的数据共享交换。备注“多合一”审批包含的具体审批事项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作为建设单位已办理有关审批事项的证明。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落实。实施建设、消防、人防审批事项“多合一”办理,是我省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级建设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整合内部审批职能,规范审批流程和标准,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同时与事中事后监管做好衔接。
(二)做好技术保障。各市建设部门要按照建设、消防、人防审批事项“多合一”办理的要求,改造、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加强施工图联合审查系统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对接,为改革措施落地提供技术支撑。
(三)深化改革创新。各地可以在建设、消防、人防审批事项“多合一”办理的基础上,按照“一类事项一个部门统筹、一个阶段同类事项整合”的原则,进一步探索整合审批事项、合并申报材料、优化办事流程、统一审批结果,深入推进施工许可阶段“多审合一”改革。
本指导意见自2019年11月11日起施行。
附件:建设、消防、人防审批事项“多合一”办理申请材料目录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0月8日
附件
建设、消防、人防审批事项“多合一”办理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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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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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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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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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消防、人防审批事项“多合一”办理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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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线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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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证明文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以是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中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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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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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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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依法不需要取得规划许可的装饰装修工程等无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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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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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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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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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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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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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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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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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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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包括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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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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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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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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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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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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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含消防审查、人防审查意见)和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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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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