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未参保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问题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4〕13 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省社保局,省机关事业社保局:
目前,在全省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的机关事业单位中,以劳务派遣形式聘用的非编人员,由各地劳务派遣公司在当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根据国家新修订《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只能是劳动合同用工的补充形式,在使用中必须控制一定的比例。该法实施后,该部分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务派遣用工多数将转变为合同用工。为解决编外人员转为合同制用工后办理参保或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经研究,现提出有关办理意见如下:
全省未参保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编外人员可按属地原则在当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或接续手续。对于工伤保险关系已在省社保局的未参保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可由省社保局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或接续手续。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