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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
闽发改规〔2022〕10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发改规〔2022〕11号规定,保留,决定延长其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在继续施行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清理,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闽发改规〔2023〕2号规定,保留。决定其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在继续施行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清理,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各设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发展改革和科技局:


  现将新修订的《福建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闽价成〔2018〕86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2022)

序号

监审项目

监审内容

监审部门

备    注

1

输配电

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定价成本

省价格主管部门

2

油气管道

运输和燃气

省内管道运输价格定价成本

省价格主管部门

企业内部自用管道除外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定价成本

省价格主管部门

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定价成本(车用气除外)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3

供水

水利工程

供水

省内跨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定价成本

省价格主管部门

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通过协议明确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

跨县(区)和市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定价成本

市价格主管部门

县(区)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定价成本

县(区)价格主管部门

自来水

城镇公共管网供水价格定价成本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供用水双方协商定价的除外

农村公共管网供水价格定价成本

县(区)价格主管部门

4

交通运输

车辆通行

政府还贷公路(含隧道、桥梁)通行费定价成本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经营性公路(含隧道、桥梁)通行费定价成本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铁路运输

省内地方国企全资及控股铁路、地方国企和央企各占50%股权铁路普通旅客列车硬座、硬卧票价率定价成本

省价格主管部门

城市交通

涉及市民基本需求的城市公共交通(含轮渡)票价、轨道交通票价定价成本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网络预约出租车运价除外

客运出租车运价定价成本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5

教育

公办学历

教育

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省属普通高中学费定价成本

省价格主管部门

市属普通高中学费定价成本

市价格主管部门

县(区)属普通高中学费定价成本

县(区)价格主管部门

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

独立学院学费定价成本

省价格主管部门

市及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中、小学校学费定价成本

市价格主管部门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中、小学校学费定价成本

县(区)价格主管部门

公办幼儿园教育

省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定价成本

省价格主管部门

市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定价成本

市价格主管部门

县(区)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定价成本

县(区)价格主管部门

6

养老服务

政府投资并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普通床位费、护理费定价成本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7

殡葬

殡葬基本服务、延伸服务收费定价成本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基本服务包含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存放(冷藏72小时内)、遗体火化和骨灰暂时寄存等四项;延伸服务包含遗体寄存(冷藏超过72小时)、吊唁设施及设备租用等两项

8

环境保护

生活垃圾处理费定价成本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污水处理费定价成本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9

文化旅游

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定价成本

省价格主管部门

景区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5A、4A级景区门票价格定价成本及景区内配套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定价成本

市价格主管部门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3A(含3A)级以下景区门票价格定价成本及景区内配套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定价成本

县(区)价格主管部门

10

保障性住房

销售

在榕省属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定价成本

省价格主管部门

除省定价以外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定价成本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租金

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定价成本

市、县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

11

重要专业

服务

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定价成本

省价格主管部门

城市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和自建房)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定价成本

市价格主管部门

  

  一、列入本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价格,没有正式营业或者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除外。

  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实行定价成本监审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退出《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三、本目录根据《福建省定价目录》修订情况和价格监管需要适时调整。

  四、本目录所称“市”指设区的市,“县”指县和县级市,“县(区)”指县、县级市和市辖区。个别地理位置相对独立、远离所属市区的区,按照县价格管理权限进行管理的(以省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具体名单为准),以及依法行使市及以下价格管理权限的平潭综合实验区,其监审部门为负责定价具体工作的部门。

  五、根据市场化改革进展情况,适时放开价格的定价成本监审项目包括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上网电价以及有线或光缆电视工程建设收费。放开前,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上网电价(标杆电价除外)定价成本暂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监审,有线或光缆电视工程建设收费定价成本暂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监审。

《福建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政策解读
时间: 2022-10-31
  一、 修订背景与意义

  (一)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8号令《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以下简称8号令)的有关要求。根据8号令有关规定,成本监审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分别依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另外,8号令还规定成本监审目录应当根据政府定价目录修订情况和价格监管需要适时调整。

  (二)落实《福建省定价目录》(以下简称2022版定价目录)的有关要求。2022年5月19日,省政府出台了2022版定价目录,于7月1日起施行。2022版定价目录已对2017版定价目录内容结构等作了调整,作为定价目录配套文件,成本监审目录有必要及时修订。

  二、修订基本原则

  根据2022版定价目录,结合近年来我省成本监审工作实际,形成此次成本监审目录修订的基本原则:

  (一)自然垄断环节以及依成本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列入成本监审目录。

  (二)市场化竞争程度相对较高或者已具备一定市场竞争条件的项目不列入成本监审目录。

  (三)不依成本为主要定价依据或者已形成定价机制的项目不列入成本监审目录。

  三、修订主要内容

  此次修订的成本监审目录大项共11项,与原监审目录持平,包括输配电、油气管道运输和燃气、供水、交通运输、教育、养老服务、殡葬、环境保护、文化旅游、保障性住房、重要专业服务。子项为22项,比原监审目录少一项。其中减少2项,增加1项。具体如下:

  (一)“道路班车客运运价定价成本”等2个子项不再列入监审目录。

  考虑到道路班车客运市场化竞争程度逐步提高,且一些道路班车客运运输企业存在难以提供完整成本监审资料的情形,因此对此项目不再列入监审目录。此外,2022版定价目录已将城市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和自建房)供电以及部分供用电服务收费价格放开,因此,原监审目录中与该定价项目内容相对应的监审项目也予以删除,其中即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放开的有线或光缆电视工程建设收费成本监审移至附注中表述。

  (二)将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项目列入成本监审目录。

  对应定价目录变化,以及国家有关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文件精神,将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列入成本监审目录。

  (三)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成本监审部门。

  鉴于2022版定价目录中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的定价部门已发生变更,监审部门也做相应变更。即:将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定价成本的监审部门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调整为市、县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

  四、其他说明

  (一)对应2022版定价目录,对市、县、县(区)的具体范围进行了界定。即:本目录所称“市”指设区的市,“县”指县和县级市,“县(区)”指县、县级市和市辖区。个别地理位置相对独立、远离所属市区的区,按照县价格管理权限进行管理的(以省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具体名单为准),以及依法行使市及以下价格管理权限的平潭综合实验区,其监审部门为负责定价具体工作的部门。

  (二)对应2022版定价目录,对部分根据市场化改革进展情况适时放开价格的定价成本监审项目,进行专项说明。具体表述为:根据市场化改革进展情况,适时放开价格的定价成本监审项目包括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上网电价以及有线或光缆电视工程建设收费。放开前,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上网电价(标杆电价除外)定价成本暂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监审,有线或光缆电视工程建设收费定价成本暂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监审。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价格成本监审处 联系电话:0591-87063622

来源: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