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低效工业用地认定标准》的通知
厦资源规划〔2022〕320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为推动产业加速转型升级,盘活存量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厦门市低效工业用地认定标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实施。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8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低效工业用地认定标准
根据《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厦门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方案》等相关规定,参照国家、省、市建设项目控制指标等相关节约集约利用标准和建设规划控制指标,综合土地开发利用强度、投入产出水平等评价指标,制定我市城镇低效工业用地认定标准。
一、认定标准
未被认定为闲置土地,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低效工业用地:
1.因企业自身原因,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2年以上未竣工的;
2.已竣工2年以上,但投资强度达不到出让合同约定标准50%以上或土地产出率低于现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50%的;
3.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1年以上的;
4.产业业态为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或与所在片区产业规划导向不符的;
5.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
6.因规划调整或实施规划需要进行旧城改造的;
7.经各区政府认定为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存量工业用地。
二、认定流程
各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作为辖区范围内低效工业用地认定的责任主体,组织工信、资源规划、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对辖区工业控制线内的工业项目进行调查,依据标准开展低效工业用地认定工作。经认定为低效工业用地的,由各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报市工信部门,市工信部门会同市资源规划部门审核后联合公布。
三、其他
各区政府可在上述认定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各辖区实际进一步细化标准指标,以利于认定工作的有序开展。
本标准自2022年8月25日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