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省公务员局 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等部门关于继续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
闽人发〔2011〕200号
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农办,政府公务员局(人事局)、教育局、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卫生局,团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各高等院校:
为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组部、人社部等八部委《
关于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7号),经研究,决定继续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含林业、海洋与渔业,下同)、支医和扶贫工作(以下简称“三支一扶”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招募
从2011年开始连续5年,省里每年统一招募约500名高校毕业生,安排到纳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的县(市、区)的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限为2年。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福建省公务员局、省民政厅、共青团福建省委《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11〕30号)要求,实施市级“三支一扶”计划。市级“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享受省“三支一扶”计划相关政策待遇。
招募方式、对象、条件和程序仍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闽委办〔2006〕73号)执行,各年度实施方案由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三支一扶’办”)负责制定。
二、管理服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以服务单位所在乡(镇)党委、政府管理为主,实行分级管理。户口、党团组织关系按照有关规定转迁,人事档案由县(市、区)公务员局(人事局)(“三支一扶”办)负责调档。
县(市、区)公务员局(人事局)(“三支一扶”办)具体负责“三支一扶”毕业生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工作。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经省“三支一扶”办审核后,颁发《福建省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证书》,作为服务期满后享受参加全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和报考研究生等相关就业优惠政策的依据。对因故提前解除、终止协议和服务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不予发放《福建省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证书》,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政策支持
(一) 在岗待遇
1、服务期间享受每人每月不低于1400元的生活补贴,按现行渠道按月发放;统一办理社会保险,并享受每人每年20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到纳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的县(市、区)的乡(镇)参加“三支一扶”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服务县(市、区)财政按每年2000元代为偿还。
(二)期满政策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后自主择业。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在全省公务员招考中,安排不少于当年“三支一扶”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服务期满人数10%比例的职位,面向当年服务行将期满考核合格和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定向考录。
2、“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的事业单位中自然减员空岗,可用于聘用当年服务行将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省、市、县相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拿出一定比例,聘用当年服务行将期满考核合格和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等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当年服务行将期满考核合格和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报考省、设区市事业单位的,笔试总分加3分;报考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的,笔试总分加5分。
3、对于服务期满两年考核合格、符合用人单位岗位要求并愿意继续在我省农村基层工作的,在我省乡(镇)事业单位编制内新增工作人员时,可免于参加统一招考,由接收单位报县(市、区)人事部门办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核准相关手续。各地在实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乡镇卫生院、乡镇林业和农技推广机构等基层紧缺人才补充计划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要设置“专门职位”面向当年服务行将期满考核合格和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等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招考,或采取“考核聘用”等方式聘用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等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
4、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符合报考条件,在服务期满后三年内报考省内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在同等条件下招生单位优先录取。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的,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至服务期满。高职(高专)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可免试入读我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科起点本科。
5、服务期间,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提供档案保管等人事代理服务,并建立期满“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专门人才数据库,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指导和推荐服务,帮助其落实就业单位。
6、服务期满考核合格,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或进入国有企业就业的,其服务期间计算工龄,支教服务期间计算教龄。其中:被录用为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可高于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按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标准低1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被事业单位录(聘),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本单位相同学历新录(聘)用人员定级工资标准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
凡通过享受政策待遇,被录(聘)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不再享受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专门职位、报考事业单位加分和基层事业单位考核聘用等就业优惠政策。
四、经费保障
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保障省里统一组织到纳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的县(市、区)的乡(镇)“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生活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体检、社会保险等费用支出,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安排省“三支一扶”办所需工作经费。到其他县(市、区)服务人员的生活补贴、体检、培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办理社会保险等费用,原则上由设区市、县(市、区)财政按1:1比例安排专项经费支付。
各市、县(区)财政要安排一定经费作为本级“三支一扶”办工作经费,并对为“三支一扶”期满毕业生提供免费就业公共服务的人才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五、统筹实施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
统筹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等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项目(以下简称各专门项目)。由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民政厅和团省委建立省项目统筹实施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在研究确定招募计划、组织报名招募、安排项目岗位、统一管理考核和出台优惠政策等方面进行沟通协调,办事机构设在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各有关市、县(区)要相应建立由人事、民政和团委组成的项目统筹实施工作协调机制,办事机构设在各级人事部门。
各专门项目参照享受“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其中,服务期为1年(不含服务期为2年的提前离岗人员)的,限报考县(市、区)、乡(镇)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专门职位;报考省、设区市属事业单位不加分,报考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笔试总分加5分。
各专门项目要加强期满毕业生就业情况跟踪服务,按季度将期满毕业生就业情况报省“三支一扶”办备案。
六、工作要求
按照闽委办〔2006〕73号文件规定的职责分工,省“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将继续负责这项工作的规划、协调和指导工作。各有关市、县(区)要继续加强各级“三支一扶”工作机构建设,确保新一轮“三支一扶”计划顺利实施。
(一)要重视“三支一扶”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加强政策落实的督查力度,切实保障现有政策落实到位。要广开就业渠道,引导“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继续扎根基层,面向企业和生产一线就业创业。
(二)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三支一扶”毕业生在基层锻炼成长的突出事迹,引导和鼓励广大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面向农村就业,进一步发挥“三支一扶”计划的引领示范作用。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福建省教育厅
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林业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福建省卫生厅
共青团福建省委
二О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