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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区县自行征收住宅建设配套费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区县自行征收住宅建设配套费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
沪房地资综[2007]217号 

 

    浦东新区建设交通委、嘉定区房地局、南汇区房地局、松江区房地局、金山区房地局、青浦区房地局、奉贤区房地局、崇明县房地局: 
    自1987年开始,本市对住宅建设项目开征住宅建设配套费。二十年来,住宅建设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对提高本市住宅建设的总体质量水平、促进住宅建设健康有序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现就加强各区县自行征收住宅建设配套费的有关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严格界定住宅建设配套费的征收范围 
    根据沪建房(96)第0498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住宅建设配套费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凡在本市各区和郊县城镇进行住宅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加层)的单位,均应缴纳住宅建设配套费。随着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各郊区在新城、新市镇以外区域进行住宅建设的,其建设单位也应缴纳住宅建设配套费。 
    二、 认真执行住宅建设配套费的征收标准 
    对在各区县城市化地区,包括新城、新市镇进行住宅建设的,应按沪府〔1995〕66号文和沪计调〔2003〕012号文公布的标准,征收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320元,其中30元统一用于市轨道交通建设。 
    对于目前城市化程度不高地区,各区县房地局应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组织计划、建设、物价、市政、教育等相关部门进行区域内住宅配套成本的测算,从而提出相应的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房地资源局备案后执行。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低于每平方米300元的,轨道交通建设资金按实际征收标准的10%计征。 
    三、 按规定用途合理安排住宅建设配套费使用 
    根据沪建房(96)第0498号文规定,住宅建设配套费用于市政配套的有:住宅项目周边的城市道路、雨污水系统、供水、供气和公交站点,还包括全部为住宅服务的污水厂的部分建设费用;住宅建设配套费用于公建配套的有:居住区内按规划要求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派出所、老年活动室、公共厕所、环卫分所、小区公园(征地费)和3000平方米以上的集中绿地。 
    各区县房地局在安排住宅建设配套费投资计划时,要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对已缴纳住宅建设配套费的住宅项目,应及时列入计划,以确保其按进度建设。 
    四、 按时足额征收住宅建设配套费 
    凡住宅项目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含1万平方米)以下的,在项目申领施工许可证之前,一次缴清。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可分三次缴纳,第一次在项目申领施工许可证之前缴纳20%;第二次多层住宅在规定首次缴款期后六个月内缴纳50%,高层住宅在规定首次缴款期后一年内缴纳50%;第三次多层住宅在规定首次缴款期后一年内缴纳余下的30%,高层住宅在规定首次缴款期后一年半内缴纳余下30%。 
    建设单位不按时缴纳住宅建设配套费的,各区县房地局对该项目不予列入住宅施工计划、不予发放预售许可证、不予配套;未缴清住宅建设配套费的,不予发放交付使用许可证。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五、 加强住宅建设配套费的计划、资金管理 
    各区县房地局根据当年征收的情况,量入为出安排配套费的投资项目,编制相应的市政、公建的投资计划,经区县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下达,并报市房地资源局备案。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基建顺序,办理各项手续,或自建、或委托代建,竣工后应办理相应的交接手续,并接受财政、审计的监督。 
    各区县自行征收的住宅建设配套费,应纳入专户管理,并实行统筹安排,计划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并以报表的形式,按季度向市房地资源局上报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情况。 
    六、 严格执行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的征收规定 
    各区县房地局在征收住宅建设配套费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沪计调〔2003〕012号《关于调整本市住宅建设配套费补充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的通知》和沪住计〔2003〕159号《关于调整本市住宅建设配套费补充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划出相应的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对于经批准实行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使用住宅基地,也按标准征收,并在批准实行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使用时一次收取。 
    自行征收住宅建设配套费的区县,区县房地局应将辖区内征收的住宅建设配套费按规定解缴财政专户,同时将归集的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统一缴至市房地资源局,由市房地资源局统一划至市财政轨道交通建设专户。 
    七、 从严控制住宅项目实行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使用 
    要从严控制住宅项目实行配套费包干使用。对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可实行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使用的住宅项目,须明确配套费包干建设的项目内容和建设的时间节点,各区县房地局应与开发单位签订配套包干建设协议,并在建设过程中督促建设单位履行包干协议,实行包干建设项目审核和验收;对末按协议进度建设的,经书面通知后仍末予以纠正的,应停止其继续实行配套费包干使用。 
    各区县房地局应将批准实行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建设的基地建设情况,按季度向市房地资源局上报。 
    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来源: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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