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价费〔2005〕28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继续有效
省内各普通高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经批准已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应严格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并进一步完善有关学分制收费管理制度。今后凡申请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应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
附件:《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高等学校教学改革,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教委等三部委颁发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学分制教学改革的普通高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取得最低毕业总学分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学分制以选课为中心,允许学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修课程,自主选择专业及专业方向,自主安排学习进程,自主选择教师等。
第四条 学分制收费是指将原学年学费改按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的教育收费制度。在学年学费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学分学费,并统一规定每生每学分的最高标准;专业学费为规定的学年学费减去学分学费之差。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专业学费、学分学费之和不高于原规定的学年学费。
第五条 学分学费按学生所修每门课程规定的学分计收,专业学费按学年计收。
第六条 计费学分为四年制160学分、五年制200学分,其他学制按每学年40学分类推。学生毕业时所注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在计费学分以内的,按各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计收学分学费;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超出计费学分的,超出部分免收学分学费。
第七条 学生在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外要求加修、跨专业选修或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修学分的,免收专业学费,可按所修课程的规定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第八条 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学年中第一学期发生的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计收,第二学期发生的按前后专业学费的简单算术平均数计收。学分学费按实际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多还少补。
第九条 学生发生退学、开除、休学、转学、出国等情况,学校在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批准的,全额返还其专业学费,在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后批准的退还50%专业学费,第二学期内批准的可不予退还专业学费。学分学费按实际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多还少补。
第十条 实行学分制教学改革后申请学分制收费的普通高校,应按教育收费管理权限的规定,提前半年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第十一条所列材料,经审核并批复后,按规定实行学分制收费。
第十一条 普通高校申请学分制收费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学校基本情况。包括机构情况,办学规模,招生类别,专业设置等。
(二)学校实施学分制主要做法。包括实施时间,学期安排,学生学籍管理及转专业、选修、重修等规定,并附学分制实施办法。
(三)学分制及学分制收费有关配套措施。包括教师配置、教室安排,课程设置比例,学分制及学分制收费软件配置情况等。
(四)现行各专业学费标准。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学分制收费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实行学分制收费后学校提取学生助学基金等费用应不低于原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普通高校应严格按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将学分制收费有关内容及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学校要加强教学设施建设,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学分制条件下的教学运行新模式,严格遵守学分制收费有关规定,保证教学管理及学分制收费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各级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对屡禁不止、情节严重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学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秋季入学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高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价费〔2009〕292号
为进一步规范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05〕283号)规定,结合我省近几年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实施中的新情况,现就进一步完善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校学分制收费的实施范围。高校学分制收费改革应与高校教学改革相适应,当前实施学分制收费的范围为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的本科学生和成人高等教育学生。
二、全日制普通本科的学分制收费
(一) 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学分制收费分为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专业学费、学分学费之和不高于原规定的学年学费。公办本科高校的最高学分学费标准为每学分75元,民办本科高校(含独立学院)的最高学分学费标准为每学分150元。专业学费为原规定的学年学费减去每学年40学分的学分学费之差。学分学费按学生所修每门课程规定的学分计收,专业学费按学年计收。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学校可以下浮。
(二)计费学分。计费学分为四年制160学分、五年制200学分。学生毕业时所注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在计费学分以内的,按各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计收学分学费;所注册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超出计费学分的,超出部分免收学分学费。
三、成人高等教育业余(函授、夜大)学习形式学分制收费
(一)学分学费。对经批准实行弹性学制改革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业余(函授、夜大)学习形式不收取专业学费,只收取学分学费。学分学费最高标准:工科、医药、体育类为每生每学分88元,文理科、农林水、财经、政法及其它类为每生每学分79元,艺术类每生每学分收费标准由各成人高校根据原学年学费(不得高于2006年学年制收费标准)除以每学年平均学分计算。以上收费标准学校可以下浮。
(二)计费学分。业余(函授、夜大)学习形式的计费总学分为:专升本75学分;高起本工科、医药、体育类137.5学分,文理科、农林水、财经、政法、艺术及其他类125学分;高起专工科、医药、体育类100学分,文理科、农林水、财经、政法、艺术及其他类75学分。其他学制按每学年平均25学分类推。学生毕业时所注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在计费学分以内的,按各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计收学分学费;各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超出计费学分的,超出部分免收学分学费。
四、加修和重修学分收费。学生在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外要求加修或跨专业选修学分的,免收专业学费,按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对考试不及格,经一次免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修学分的,免收专业学费,重修学分学费按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学费标准的70%收取。
五、学分制收费的收取与结算。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高校,第一学年允许学校按规定学年学费标准预收学费;从第二学年起按实收取与结算,即结清上一学年的学分学费,收取该学年的专业学费,并按学生实际所修课程学分计收学分学费;毕业前结清所有学费。
六、退费政策。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退学、开除、休学、转学、出国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已修完课程的学分学费按规定结算,专业学费和未修完课程的学分学费,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算应交学费,多余部分退还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的起始时点为开学日,截止时点为办理离校手续日,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
七、备案审核制度。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的高校,应按有关规定制定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后执行。有关申报材料的要求按浙价费〔2005〕283号文规定执行。
八、加强管理。学校要加强教学设施建设,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学分制条件下的教学运行新模式,严格遵守学分制收费有关规定,保证教学管理及学分制收费工作的正常运转。不得借学分制改革为名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学校应严格按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将学分制收费有关内容及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
九、学分制收费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本通知自2010年春季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11 来源:省发展改革委价格处
各高等学校:
为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原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05〕283号)规定,现就调整我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高校学分制收费的实施范围
高校学分制收费改革应与高校教学改革相适应,当前实施学分制收费的范围为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的本科学生和成人高等教育学生。
二、全日制普通本科的学分制收费
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学分制收费分为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公办本科高校的学分学费标准为每学分120元,独立学院的学分学费标准为每学分250元。中外合作机构办学的学分学费标准按不高于学年制学费总额的60%自主确定,项目合作的按照本校的学分学费标准执行。民办本科高校的学分学费标准按不高于学年制学费总额自主确定。专业学费为学年学费减去学分学费之差。学分学费根据学生实际修读的学分数和相应的学分单价标准计收,专业学费按学年计收。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浮。
三、成人高等教育学分制收费
对经批准实行弹性学制改革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不收取专业学费,只收取学分学费。成人高等教育学分学费按“全日制”(成人脱产班)和“非全日制”(成人业余班,包括函授、夜大学)两类确定标准,“全日制”计费学分为每学年40学分;“非全日制”计费学分为每学年25学分。学分学费最高标准由成人高校根据学年学费除以计费学分计算。艺术类学分学费、民办本科高校的学分学费标准由各成人高校根据学年学费除以每学年平均学分计算。以上收费标准学校可以下浮。
四、加强学分制收费管理
(一)普通高校应严格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通过校园网、公示栏、公示墙等多种方式,将本校学分制收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学分制收费相关内容及收费投诉举报电话等予以公示,主动接受监督。
(二)普通高校应严格遵守学分制收费有关规定,保证教学管理及学分制收费工作的正常运转。高校按学生实际所修课程学分计收学分学费(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超出计费学分的,超出部分免收学分学费),不得借学分制改革为名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学生毕业前结清所有学费。
本通知自2020年秋季起新生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2020年7月31日
https://fzggw.zj.gov.cn/art/2009/11/21/art_1599544_34397138.html
https://fzggw.zj.gov.cn/art/2020/9/11/art_1651989_573734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