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修订版】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修订版】
(京建法〔2015〕22号,根据2021年10月18日京建法〔2021〕9号修改。)
税谱®提示: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京建法〔2021〕9号)规定,修订后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工程监理企业行为,推进本市工程建设监理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及《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京建施〔2009〕88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市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工程监理企业及其企业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企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对工程监理企业日常监理活动和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质量监理工作全面负责、有经营管理权的人员,包括工程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
本办法所称总监理工程师,是指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经工程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派驻施工现场监理组织的总负责人,行使委托监理合同赋予工程监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全面负责受委托工程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包括对工程监理企业及其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分、积分、处理和对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的动态核查。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立全市统一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采用记分机制,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量化为相应的分值,并编制成记分标准。
第五条 工程监理企业发生安全质量事故且负有监理责任的,除依法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外,将对该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核查。并按下列规定暂停其在北京市建筑市场的招投标资格: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停投标资格15至30日;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停投标资格30至60日;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暂停投标资格60至90日。
第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安全质量事故且负有监理责任的,除依法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外,将对该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核查。并分别按下列时限暂停其在北京建筑市场的招投标资格: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在上一次暂停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30日;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在上一次暂停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60日;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暂停其在北京建筑市场的招投标资格1年,并对企业资质进行核查。
监理企业12个月内,第三次发生安全质量事故且负有监理责任的,暂停其在北京建筑市场的招投标资格1年,并对企业资质进行核查。
第七条 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动态监管不改变市和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有的对企业和人员依法处理、处罚的程序。市和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将对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记分代替对企业和人员的处理、处罚。
第二章 记分标准和记分
第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针对企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制定《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记分标准》),并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定期进行调整。
第九条 市和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或处罚,同时依据《记分标准》对企业和人员分别予以相应记分。分值由监管系统进行累加。
第十条 市和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实时登录“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工作平台”(以下简称执法平台)填报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文书,或者在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后1个工作日内登录执法平台填报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文书。执法平台自动将相关执法文书及记分情况转入监管系统。
第十一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过监管系统,对企业和人员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汇总和整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予以公示。
企业、人员可以通过监管系统,及时查询积分情况。
第十二条 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记分周期届满,企业和人员的年度积分清零,重新记分。
企业被降低资质等级后,企业当前积分清零。总监理工程师被暂停职业资格或暂扣执业证书的,积分清零。
第三章 企业及人员积分处理
第十三条 根据企业积分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企业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一)企业积分达到5分时,对企业发出书面警示。
(二)企业积分达到10分时,依法限制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和增项,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示30天,并提示招标人在选择投标人时予以慎重考虑,同时提示有关协会慎重考虑该企业参加评优活动的资格。
(三)企业积分达到15分时,依法核查企业资质条件。
上述处理措施中,依法应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降级、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处理建议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者抄送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立企业定期讲评制度,每季度第一个月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企业记分达到5分以上(含5分)的企业负责人进行动态监管工作讲评。
第十五条 根据人员积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企业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一)企业负责人
1.企业负责人积分达到5分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约谈企业负责人。
2.企业负责人积分达到10分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参加由市监理协会具体组织实施的不少于8学时的法律法规学习。同时提示有关协会慎重考虑该企业负责人参加评优活动的资格。
3.企业负责人积分达到15分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处罚结果等信息通报该企业注册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该企业属于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管理的,函告国资委;同时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示。
(二)总监理工程师
1.总监理工程师积分达到5分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参加由市监理协会具体组织实施的不少于8学时的法律法规学习。
2.总监理工程师积分达到8分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议撤换该总监理工程师。
3.总监理工程师积分达到10分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议撤换该总监理工程师,同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信息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四章 企业资质条件动态核查
第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据有关规定,对本市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动态核查。
第十七条 经核查企业资质条件未达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的,限其3个月内整改。整改期届满,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复查,复查结果仍不达标的,依法撤回资质证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市和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企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进行处理、处罚并记分。有下列行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责任:
(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处理等职责的;
(二)应当处罚而未进行处罚的;
(三)对处罚处理情况故意隐匿不报的;
(四)做出的处罚、处理明显违法或不当的;
(五)对违法违规企业、人员的记分不符合《记分标准》或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送记分情况的;
(六)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未按要求通过执法工作系统进行填报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企业、人员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决定、记分及资质条件核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起诉或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在外埠从事建设监理活动的本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及其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原《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1〕183号)》即行废止。

附件:略。


附件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序号

行为类别

不良行为代码

违法违规行为描述

行为认定依据

处罚处理依据

处罚处理

计分标准

企业

企业

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

1

安全管理

GQJL101001

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第(四)项

责令改正

1

1

2

罚款10万元

2

2

3

罚款10万-30万元

3

3

4

罚款30万元

4

4

5

2

安全管理

GQJL101002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认真审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责令改正

1

1

2

罚款10万元

2

2

3

罚款10万-30万元

3

3

4

罚款30万元

4

4

5

3

安全管理

GQJL101003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责令改正

1

1

3

罚款10万元

3

3

5

罚款10万-30万元

5

5

8

罚款30万元

10

10

10

4

安全管理

GQJL101004

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责令改正

1

1

3

罚款10万元

3

3

5

罚款10万-30万元

5

5

8

罚款30万元

10

10

10

5

安全管理

GQJL101005

注册监理工程师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八条

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

0

0

2

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6

安全管理

GQJL101006

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号)第三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1

1

3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3

3

5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罚款

5

5

10

7

安全管理

GQJL101007

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1

1

3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3

3

5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罚款

5

5

10

8

安全管理

GQJL101008

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号)第三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1

1

3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3

3

5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罚款

5

5

10

9

安全管理

GQJL101009

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号)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号)第三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1

1

3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3

3

5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罚款

5

5

10

10

安全管理

GQJL101010

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号)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号)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责令改正

1

1

2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3

3

5

11

安全管理

GQJL101011

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未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未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号)第二十二条第(六)项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号)第二十二条第(六)项

责令改正

1

1

3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3

3

5

12

安全管理

GQJL101012

未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质证书情况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第一条第(一)项第5、6子项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第一条第(一)项第5、6子项

责令改正

3

3

5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5

5

10

13

安全管理

GQJL101013

未按工程项目特点设立相应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监理人员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第一条第(一)项第1子项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第一条第(一)项第1子项

责令改正

1

1

1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3

3

3

14

安全管理

GQJL201014

未实行安全监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46号)第一条第三项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46号)第五条第二十项

责令整改

1

1

1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2

2

2

15

安全管理

GQJL101015

未对施工现场和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等的专项保护措施进行审查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第一条第(一)项第3子项第(1)目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第一条第(一)项第3子项第(1)目

责令改正

1

1

2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3

3

5

16

安全管理

GQJL101016

未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进行审查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第一条第(一)项第3子项第(3)目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第一条第(二)项第3子项第(3)目

责令改正

1

1

2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3

3

5

17

安全管理

GQJL101017

未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第一条第(一)项第3子项第(2)目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第一条第(一)项第3子项第(2)目

责令改正

1

1

2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3

3

5

18

安全管理

GQJL201018

未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管线防护措施,未进行重点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

《关于加强基础设施管线施工防护和拆除工程施工 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京建施〔2006〕256号)第九条

《关于加强基础设施管线施工防护和拆除工程施工 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京建施〔2006〕256号)第九条

责令整改

0

0

2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1

1

5

19

安全管理

GQJL201019

未审查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资格情况

北京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认定若干规定》(京建施〔2006〕669号)第七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认定若干规定》(京建施〔2006〕669号)第七条

责令改正

0

0

2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2

2

5

20

安全管理

GQJL201020

未履行监督职责,对施工单位实施未经专家评审的施工降水方案或者未综合利用抽排的地下水不予制止,也未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降水管理办法》(京建科教〔2007〕1158号)第十六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降水管理办法》(京建科教〔2007〕1158号)第十六条

责令整改

0

0

2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2

2

5

21

安全管理

GQJL201021

未对施工现场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专项方案进行审核

《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京建施〔2009〕521号)第六条【已被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废止】

《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京建施〔2009〕521号)第六条【已被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废止】

责令整改

1

1

2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3

3

5

22

安全管理

GQJL201022

在一般安全事故中监理单位负有监理责任情节严重的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京建施〔2009〕889号)第十七条第(一)项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京建施〔2009〕889号)第十七条第(一)项

责令整改

5

5

5

23

安全管理

GQJL201023

在较大安全事故中监理单位负有监理责任情节严重的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京建施〔2009〕889号)第十七条第(二)项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京建施〔2009〕889号)第十七条第(二)项

责令整改

10

10

10

24

安全管理

GQJL201024

在重大安全事故中监理单位负有监理责任情节严重的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京建施〔2009〕889号)第十七条第(三)项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京建施〔2009〕889号)第十七条第(三)项

责令整改

15

15

10

25

安全管理

GQJL101025

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编制专项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第五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第七十六条

责令整改

1

1

3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2

2

5

26

安全管理

GQJL101026

未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监测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第五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第五十一条

责令整改

0

0

2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1

1

5

27

安全管理

GQJL201027

未对视频监控系统、门禁智能监控系统和第三方监控量测系统进行检查验收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管理意见》(京建施〔2009〕140号)第二条第(六)项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管理意见》(京建施〔2009〕140号)第二条第(六)项

责令整改

0

0

3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1

1

5

28

安全管理

GQJL201028

监理单位未对盾构机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工作方案和吊装作业专项方案进行审批,未对吊装操作人员进行审核

《关于加强盾构机安全使用管理的规定》

(京建法〔2011〕4号)第十一条

《关于加强盾构机安全使用管理的规定》

(京建法〔2011〕4号)第十一条

责令改正

0

0

2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2

2

5

29

安全管理

GQJL201029

施工现场主要安全质量管理人员未与工程项目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相一致,并未保持相对稳定。

《轨道交通施工现场安全质量主要管理人员配备的指导意见》(京建发〔2014〕72号)第三条

《轨道交通施工现场安全质量主要管理人员配备的指导意见》(京建发〔2014〕72号)第三条

责令改正

1

1

1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2

2

2

30

安全管理

GQJL201030

未落实每月组织一次对施工单位项目机构主要安全质量管理人员的配备及到岗履责情况进行检查。对拒不整改的,未报建设单位。

《轨道交通施工现场安全质量主要管理人员配备的指导意见》(京建发〔2014〕72号)第四条第三款

《轨道交通施工现场安全质量主要管理人员配备的指导意见》(京建发〔2014〕72号)第四条第三款

责令改正

1

1

1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2

2

2

31

质量管理

GQJL102001

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责令改正

1

1

1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2

2

2

32

质量管理

GQJL102002

未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责令改正

1

1

0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2

2

0

33

质量管理

GQJL102003

注册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责令改正

0

0

1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1

1

2

34

质量管理

GQJL102004

注册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责令停止执业1年

1

1

10

吊销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2

2

35

质量管理

GQJL102005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50万元

1

1

5

罚款50万-100万元

2

2

8

罚款100万元

3

3

10

36

质量管理

GQJL102006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罚款50万元

1

1

5

罚款50万-100万元

2

2

8

罚款100万元

3

3

10

37

质量管理

GQJL102007

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

5

5

0

责令改正,处5万-10万元罚款

10

10

0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15

15

0

38

质量管理

GQJL102008

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责令整改

1

1

1

逾期未改,处以10万元罚款

2

2

2

逾期未改,处以20万元罚款

3

3

3

逾期未改,处以30万元罚款

4

4

4

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0

0

0

39

质量管理

GQJL102009

墙体、屋面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责令整改

0

0

3

逾期未改,处以10万元罚款

1

1

5

逾期未改,处以20万元罚款

3

3

8

逾期未改,处以30万元罚款

5

5

10

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0

0

0

40

质量管理

GQJL102010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预拌砂浆、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签字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责令改正,处5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

1

5

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

3

8

责令改正,处10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

5

10

41

质量管理

GQJL202001

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未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四届]第14号)第十八条第二款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四届]第14号)第七十八条

责令限期改正

0

0

1


逾期未改正,处1至3万元罚款

1

1

2


42

质量管理

GQJL202002

监理单位使用不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或者注册执业资格人员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四届]第14号)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四届]第14号)第八十一条

责令改正 ,处1万元罚款

1

1

0


责令未改,处5万元罚款

2

2

1


43

质量管理

GQJL202003

监理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四届]第14号)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四届]第14号)第八十一条

责令改正 ,处1万元罚款

1

1

0


责令未改 ,处5万元罚款

2

2

1


44

质量管理

GQJL202004

监理单位未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进行旁站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四届]第14号)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四届]第14号)第八十五条

责令改正,3万元罚款

0

0

1


责令未改,处10万元罚款

1

1

2


45

质量管理

GQJL202005

监理单位见证过程当中弄虚作假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四届]第14号)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四届]第14号)第八十五条

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0

0

1


责令未改,处10万元罚款。

1

1

2


46

质量管理

GQJL202006

发现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质量问题,监理单位未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四届]第14号)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四届]第14号)第九十条

责令改正,处1万元

1

1

5


责令未改,处5万元罚款

2

2

10


47

质量管理

GQJL202007

未经监理单位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将隐蔽部位隐蔽的,监理单位未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或施工单位拒不停工整改时未及时报告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四届]第14号)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四届]第14号)第九十条

责令改正,处1万元

0

0

1


责令未改,处5万元罚款

1

1

2


48

质量管理

GQJL202008

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按照合格进行验收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四届]第14号)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四届]第14号)第九十一条

责令改正,处3万元

0

0

2


责令未改,处10万元罚款

1

1

5


49


GQJL202009

监理单位在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中将质量不合格工程按照质量合格工程预验收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四届]第14号)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四届]第14号)第九十一条

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1

1

5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2

2

10


50

质量管理

GQJL202010

在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中将质量不合格工程按照质量合格工程验收,监理单位负有责任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四届]第14号)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四届]第14号)第九十三条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5

5

10


责令未改,处20万元罚款

10

10


51

质量管理

GQJL202011

建设工程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监理单位未在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报告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其他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四届]第14号)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四届]第14号)第九十二条

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1

1

5


责令未改,处10万元罚款

5

5

10


52

质量管理

GQJL202012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时,发现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未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京建质〔2005〕999号)第八条第(三)项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京建质〔2005〕999号)第八条第(三)项

责令改正

1

1

1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2

2

2


53

质量管理

GQJL202013

分户验收合格后,未按户出具由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签章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并加盖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质量验收专用章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京建质〔2005〕999号)第八条第(四)项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京建质〔2005〕999号)第八条第(四)项

责令改正

1

1

1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2

2

2


54

质量管理

GQJL202014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工程监理单位未督促施工单位规范制作并安装“工程标牌”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京建质〔2005〕999号)第十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京建质〔2005〕999号)第十条

责令改正

0

0

1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1

1

2


55

质量管理

GQJL202015

总监理工程师未依据分户验收情况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或者预验收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未在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上签署意见并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提出工程量评估报告

《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质〔2009〕383号)第五条第二款

《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质〔2009〕383号)第五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

0

0

1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1

1

2


56

质量管理

GQJL102016

旁站监理人员未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2]189号)第六条第(一)项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2]189号)第十一条

责令改正

0

0

1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1

1

2


57

质量管理

GQJL102017

旁站监理人员未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2]189号)第六条第(二)项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2]189号)第十一条

责令改正

0

0

1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1

1

2


58

质量管理

GQJL102018

旁站监理人员未核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报告等,并未在现场监督施工企业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复验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2]189号)第六条第(三)项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2]189号)第十一条

责令改正

0

0

1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1

1

2


59

质量管理

GQJL102019

旁站监理人员未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未保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2]189号)第六条第(四)项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2]189号)第十一条

责令改正

0

0

1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1

1

2


60

质量管理

GQJL102020

旁站监理人员在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时,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监理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未如实准确地做好旁站监理记录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2]189号)第七条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2]189号)第十一条

责令改正

0

0

1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1

1

2


61

质量管理

GQJL202021

总监理工程师未持有工程监理单位的委托授权书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第一条第(四)项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第五条第(一)项

责令整改

1

1

1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2

2

2


62

质量管理

GQJL202022

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同时担任3项以上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第一条第(四)项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第五条第(一)项

责令整改

1

1

1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2

2

2


63

质量管理

GQJL202023

总监理工程师不在工程现场时未指定总监代表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第一条第(四)项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第五条第(一)项

责令整改

1

1

1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2

2

2


64

质量管理

GQJL202024

在工程质量监理过程中,项目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未包括规定内容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第二条第(七)项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第五条第(一)项

责令整改

1

1

1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2

2

2


65

质量管理

GQJL202025

监理人员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未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第二条第(八)项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第五条第(一)项

责令整改

0

0

1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1

1

2


66

质量管理

GQJL202026

未对建设工程必须按照规定使用预拌砂浆履行监督管理,未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或者提请建设单位改正

《关于在全市建设工程中使用散装预拌砂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4]15号)第五条

《关于在全市建设工程中使用散装预拌砂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4]15号)第八条

责令改正

0

0

1


逾期未改的

1

1

2


67

质量管理

GQJL202027

对混凝土7d、28d标养试块强度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工程,未督促总承包单位及时进行处理

《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1〕3号)第四条第六款

《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通知》第四条第六款

责令改正

0

0

1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1

1

2


68

质量管理

GQJL202028

对混凝土7d、28d标养试块强度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工程实体,未立即停止混凝土工程施工

《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1〕3号)第四条第六款

《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通知》第四条第六款

责令改正

0

0

1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1

1

2


69

质量管理

GQJL202029

监理单位未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相关要求做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现场见证工作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京建质〔2009〕289号)第六条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第六条

责令改正

0

0

1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1

1

2


70

质量管理

GQJL202030

监理单位未登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网”对工程检测数据结果进行查询,发现检测结果不合格情况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处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结果不合格情况报送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8号第一条第二项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结果不合格情况报送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8号第一条第二项

责令改正

0

0

1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1

1

2


71

质量管理

GQJL202031

监理单位未对预拌混凝土的进场验收,试件的取样、制样、养护、送检的全过程进行监管,并签认、见证。未对预拌混凝土场内运输、浇筑、养护等工作的过程进行监督

《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京建法〔2011〕3号第一条第三款

《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京建法〔2011〕3号第一条第三款

责令改正

0

0

1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1

1

2


72

质量管理

GQJL202032

住宅工程和重点工程结构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未对达到龄期要求的混凝土结构实体及时、独立的进行混凝土强度平行检验。

《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京建法〔2011〕3号第三条第三款第2项

《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京建法〔2011〕3号第三条第三款第2项

责令改正

0

0

1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1

1

2


73

质量管理

GQJL202033

监理单位未对外墙夹心保温混凝土板的连接件安装过程和预制构件混凝土浇筑过程进行旁站,或未对预制混凝土构件安装和灌浆套筒连接的灌浆过程进行旁站

《关于加强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产业化住宅
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4]16号)第六条第(二)、(三)款

《关于加强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产业化住宅
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4]16号)第六条第(二)、(三)款

责令改正

0

0

1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1

1

2


74

质量管理

GQJL202034

监理单位未对灌(座)浆料、灌浆套筒连接接头、灌(座)浆料抗压强度试块进行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关于加强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产业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4]16号)第六条第(三)款

《关于加强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产业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4]16号)第六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

0

0

1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1

1

2


75

质量管理

GQJL202035

监理单位未对检验合格的预制混凝土构件进行签章确认

《关于加强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产业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4]16号)第六条第(二)款

《关于加强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产业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4]16号)第六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

0

0

1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1

1

2


76

质量管理

GQJL202036

监理单位未根据预制混凝土构件类型、规模等生产特点编制构件生产监理细则

《关于加强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产业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4]16号)第六条第(二)款

《关于加强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产业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4]16号)第六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

0

0

1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1

1

2


77

质量管理

GQJL202037

监理单位在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监管中未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且经培训合格的监理人员

《关于加强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产业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4]16号)第六条第(二)款

《关于加强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产业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4]16号)第六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

0

0

1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1

1

2


78

质量管理

GQJL202038

监理单位未对钢筋机械连接接头现场检验随机抽取过程进行见证,或未留存取样过程照片或影像资料

《关于加强钢筋机械连接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13]383号)第六条

《关于加强钢筋机械连接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13]383号)第六条

责令改正

0

0

1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1

1

2


79

质量管理

GQJL202039

监理单位未对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接头质量进行检查验收,或未对抽取的接头进行拧紧扭矩校核,并以红点标记合格的;或未形成接头连接质量检查记录表的

《关于加强钢筋机械连接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13]383号)第五条

《关于加强钢筋机械连接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13]383号)第五条

责令改正

0

0

1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1

1

2


80

质量管理

GQJL202040

监理单位未对采暖系统使用的埋地塑料管材进行见证

《关于加强新建民用建筑采暖埋地塑料管道及热熔接头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13]479号)第五条

《关于加强新建民用建筑采暖埋地塑料管道及热熔接头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13]479号)第五条

责令改正

0

0

1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1

1

2


81

质量管理

GQJL102041

钢筋原材料进场时,监理单位未核查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未检查钢筋外观质量和重量,未按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1〕26号)第二条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1〕26号)第五条

责令改正

0

0

1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1

1

2


82

质量管理

GQJL202042

工程材料和设备进场后、使用前,监理单位未对备案信息审核,未要求施工单位按照统一格式将备案信息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采购备案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9号)第五条第一款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9号)第九条

责令改正

0

0

1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1

1

2


83

质量管理

GQJL202043

允许所监理工程使用建筑材料目录中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

《北京市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目录管理办法》(京建材〔2009〕344号)第二十条

《北京市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目录管理办法》(京建材〔2009〕344号)第二十条

责令改正

0

0

1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1

1

2


84

质量管理

GQJL202044

驻厂监理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实施监理

关于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实施监理的通知(试行))(京建法〔2014〕20号)

关于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实施监理的通知(试行))(京建法〔2014〕20号)

责令改正

0

0

1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1

1

2


85

质量管理

GQJL202045

驻厂监理单位发现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存在重大问题时,未将有关情况通报或报告有关部门、单位

关于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实施监理的通知(试行)(京建法〔2014〕20号)第八条第二款

关于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实施监理的通知(试行)(京建法〔2014〕20号)第八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

1

1

1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2

2

2


86

质量管理

GQJL202046

驻厂监理人员未加强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专业知识的学习,并未持有监理人员岗位证书

关于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实施监理的通知(试行)(京建法〔2014〕20号)第十条

关于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实施监理的通知(试行)(京建法〔2014〕20号)第十条

责令改正

1

1

1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2

2

2


87

质量管理

GQJL202047

未按要求编制项目监理大纲,或未制定监理方案、监理细则、监理旁站计划,或制定监理方案而未明确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旁站监理人员职责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管理意见》(京建施〔2009〕140号)第二条第(二)项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管理意见》(京建施〔2009〕140号)第二条第(二)项

责令改正

1

1

1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2

2

2


88

质量管理

GQJL202048

在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监理过程当中,旁站监理人员未取得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培训上岗证书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旁站监理管理规定(试行)》(京建发〔2010〕745号)第十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旁站监理管理规定(试行)》(京建发〔2010〕745号)第十七条

责令整改

1

1

1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2

2

2


89

质量管理

GQJL202049

监理单位未按要求组织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暂行办法》第十条

责令整改

1

1

1


责令改正

逾期未改

2

2

2


90

质量管理

GQJL202050

对未进行施工前条件验收或验收未通过、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未下发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或施工单位拒不停工,未向建设单位报告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暂行办法》第十条

责令整改

1

1

1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2

2

2


91

质量管理

GQJL202051

当视频效果不能满足视频旁站工作需要时,未将视频旁站监理改为现场旁站监理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旁站监理管理规定(试行)》第三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旁站监理管理规定(试行)》第十六条

责令整改

1

0

1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2

0

2


92

质量管理

GQJL202052

监理单位未根据工程特点编制旁站监理专项方案,或旁站监理专项方案未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或旁站监理专项方案未报送给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旁站监理管理规定(试行)》第七条第(一)款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旁站监理管理规定(试行)》第十六条

责令整改

1

1

1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2

2

2


93

质量管理

GQJL202053

旁站监理人员未按照施工单位通知的时间对旁站监理项目施工全过程进行旁站监理;或未认真履行旁站监理职责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旁站监理管理规定(试行)》第九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旁站监理管理规定(试行)》第十六条

责令整改

0

0

1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1

1

2


94

质量管理

GQJL202054

旁站监理人员不具备工程相关专业知识,或未取得培训上岗证书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旁站监理管理规定(试行)》第八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旁站监理管理规定(试行)》第十六条

责令整改

1

0

0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2

1

1


95

质量管理

GQJL202055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

《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第五条(二)

建质〔2010〕111号

其他依法处理之前额外的扣分处理

15

10

10


96

质量管理

GQJL202056

未按照规定编制、下发《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监理要点》或者未按要点落实到位

《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第四(三)2条

京建发〔2014〕210号

责令整改

1

1

1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2

2

2


97

质量管理

GQJL202057

未按照规定编制、审核《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监理实施细则》或者未按实施细则落实到位

《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第四(三)3条

京建发〔2014〕210号

责令整改

1

1

1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2

2

2


98

质量管理

GQJL202058

未按照规定审批《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施工方案》或者未按要求监理到位

《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第四(三)4条

京建发〔2014〕210号

责令整改

1

1

1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2

2

2


99

质量管理

GQJL202059

未按照规定将专项治理工作落实情况列为监理单位竣工质量评估报告的内容

《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第四(三)5条

京建发〔2014〕210号

责令整改

1

1

1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2

2

2


100

质量管理

GQJL202060

未对进场外窗、外窗工程进行验收;未对外窗复试、试验、检测进行见证;未对《外窗工程施工方案》进行审核;未对《外窗供应情况确认书》签字确认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第七条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11号)第十条

责令整改

1

1

1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2

2

2


101

质量管理

GQJL202061

未按照规定签署、上传、备案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实施办法

京建法〔2015〕1号

责令整改

1

1

1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2

2

2


102

质量管理

GQJL202062

未按照承诺书内容履行职责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京建法〔2015〕1号

责令整改

1

1

1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2

2

2


103

市场行为

GQJL103001

工程监理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监理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9号)第六十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9号)第六十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罚款1倍酬金

5

5

0


逾期未改,责令改正,罚款2倍酬金

10

10

0


104

市场行为

GQJL103002

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监理业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9号)第三十四第二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9号)第六十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罚款1倍酬金

5

5

5


逾期未改,责令改正,罚款2倍酬金

10

10

10


105

市场行为

GQJL103003

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监理业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9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9号)第六十一条

责令改正,罚款1倍酬金

5

5

5


逾期未改,责令改正,罚款2倍酬金

10

10

10


106

市场行为

GQJL103004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9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9号)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罚款25%酬金

5

5

0


逾期未改,责令改正,罚款50%酬金

10

10

0


107

市场行为

GQJL103005

注册监理工程师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2

2

5


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5

5

10


108

市场行为

GQJL103006

注册监理工程师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二十六条第(八)项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三十一条第(六)项

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2

2

5


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5

5

10


109

市场行为

GQJL103007

注册监理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1

1

5


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

3

10


110

市场行为

GQJL103008

注册监理工程师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二十六条第(七)项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1

1

5


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

3

10


111

市场行为

GQJL103009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三条第二款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二十九条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3

3

5


112

市场行为

GQJL103010

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十二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三十条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1

1

5


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2

2

10


113

市场行为

GQJL103011

注册监理工程师泄漏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二十六条第(六)项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0

0

5


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0

0

10


114

市场行为

GQJL103012

注册监理工程师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二十六条第(九)项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

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1

1

5


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

3

10


115

市场行为

GQJL103013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二十八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二十八条

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1

1

5


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

10


116

市场行为

GQJL103014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二十七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二十七条

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给于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2

2

5


117

市场行为

GQJL103015

投标人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或者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二条

《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五十三条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罚款

5

5

0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10

10

0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罚款

15

15

0


118

市场行为

GQJL103016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五十四条

《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5

5

0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0

10

0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5

15

0


119

市场行为

GQJL103017

中标人与招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五十九条

《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五十九条

责令改正

5

5

0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罚款

10

10

0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罚款

15

15

0


120

市场行为

GQJL103018

监理单位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内容,并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要求履行义务

《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六十条第二款

《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六十条第二款

责令整改

5

5

0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10

10

0


121

市场行为

GQJL103019

取得工程监理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8号)第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8号)第二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

5

5

0


逾期不改的,撤回资质

10

10

0


122

市场行为

GQJL203001

工程监理单位对监理从业人员每年每人工程质量管理培训教育学时少于30学时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第三条第(五)项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第五条第(一)项

责令整改

1

1

0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2

2

0


123

市场行为

GQJL203002

监理人未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对承包人履行施工合同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京建法〔2015〕20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京建法〔2015〕20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责令整改

0

0

2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2

2

5


124

市场行为

GQJL203003

监理人未健全施工合同档案、台帐、报表等管理制度,未按照要求在施工现场留存相关资料,随工程进度及时更新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京建法〔2015〕20号)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京建法〔2015〕20号)第二十二条

责令整改

0

0

2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2

2

5


125

市场行为

GQJL203004

不执行监理收费标准、另行订立与备案合同不一致的合同、变相压价返还监理费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46号)第二条第四款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1〕46号)第二条第四款

责令整改

1

1

0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2

2

0


126

市场行为

GQJL203005

工程中标后未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建发〔2014〕131号)第一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建发〔2014〕131号)第一条

责令整改

1

0

0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2

1

0


127

市场行为

GQJL203006

监理项目部未按要求开展评估工作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管理办法(暂行)》(京建法〔2013〕2号)第六条、第七条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管理办法(暂行)》(京建法〔2013〕2号)第六条、第七条

责令改正

0

0

1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1

0

1


128

市场行为

GQJL203007

监理企业未按要求开展评估工作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管理办法(暂行)》(京建法〔2013〕2号)第八条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管理办法(暂行)》(京建法〔2013〕2号)第八条

责令改正

0

1

0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1

1

0


129

市场行为

GQJL203008

监理项目部在评估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管理办法(暂行)》(京建法〔2013〕2号)第十条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管理办法(暂行)》(京建法〔2013〕2号)第十一条

责令改正

0

0

1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1

0

1


130

市场行为

GQJL203009

监理企业在评估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管理办法(暂行)》(京建法〔2013〕2号)第十条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管理办法(暂行)》(京建法〔2013〕2号)第十一条

责令改正

0

1

0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1

1

0




http://zjw.beijing.gov.cn/bjjs/xxgk/fgwj3/gfxwj/zfcxjswwj/325730566/index.shtml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