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的通知
厦规〔2018〕63号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规划管理,完善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贯彻《厦门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在规划管理中实施建筑物日照分析的通知》的要求,特制定《厦门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厦门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见附件】
厦门市规划委员会
2018年3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件正文见附件
政策解读
一、起草的背景
为了进一步规范并完善日照分析工作,指导日照分析报告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50180-93)(2016版)、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厦门市规划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进行规则修订。
二、具体内容
本通知中,明确了日照分析对象,日照分析标准、日照分析建模要求、日照分析报告要求以及责任等。为日照分析报告的编制工作起到了规范及指导意义。具体内容见《厦门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的通知》附件。
三、主要特点
1、细化日照分析对象及日照标准。
《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重新梳理了日照分析对象,结合行业标准以及国标对日照分析对象及标准进行精细化规定,明确哪些对象不需要进行日照分析。
2、进一步规范管理
结合国标、省标等上位法及行业标准,对日照参数进行修改,进一步规范日照分析工作以及指导日照分析报告的编制。
3、进一步满足规划管理需求。
根据新的审批改革要求及实际的规划管理工作,进一步调整建模要求、根据《
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新增规划管理名词,并增加专业术语说明,更好的指导日照分析报告的编制工作。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补充规定一)》的通知
厦资源规划规范〔2019〕2号
各相关单位:
为保障《厦门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厦规[2018]69号)有效实施,加强厦门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不断提升城乡规划管理的水平,结合我市城市更新的具体实际,特增设本补充规定,现将补充规定对外发布实施,详见附件。
附件:厦门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补充规定一)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10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补充规定一)
为解决我市城市更新项目的日照问题,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中“第4.0.9条第三款: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1小时”,经我局研究,在《厦门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厦规[2018]69号)第六条中增设第十款“城市更新单元内新建住宅项目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大寒日有效日照不低于1小时。”
注释:
城市更新:是指主体对特定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村等)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市规划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
城市更新单元:由市资源规划部门报市政府研究划定。
http://zygh.xm.gov.cn/zfxxgk/zfxxgkml/zhxx/tzgg/201910/t20191031_2389513.htm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补充规定二)》的通知
厦资源规划〔2020〕13号
各相关单位:
为保障《厦门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厦规〔2018〕63号)有效实施,加强厦门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不断提升城乡规划管理的水平,结合我市城市更新的具体实际及公共服务设施的需求,特增设本补充规定,现将补充规定对外发布实施,详见附件。
附件:厦门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补充规定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补充规定(二)
为了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岛内大提升,岛外大发展”的意见,进一步推动空间优化、盘活资源、补齐短板,促进我市民生补短板工程,解决老城区内部分类型建设项目及全市公共服务设施改扩建项目的日照问题。我局进一步解放思想,进行“先行先试”的探索,使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百姓需求得到优质保障。
经我局研究,对《厦门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厦规〔2018〕63号)进一步修改及补充规定,主要有以下:
1.对第六条建筑日照标准第六款 “特别控制区内新建、改建住宅项目:住宅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2小时。特别控制区范围按《
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的要求界定。”修改为“特别控制区内住宅项目:住宅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1小时。特别控制区范围详《
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所确定的范围。”
2. 增设第六条建筑日照标准第十一款“公共服务设施中的教育、医疗卫生、养老类项目,因新增建设以及改、扩建需要,由于受场地条件限制确实无法满足自身日照标准要求的,经行业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书面确认自愿放弃自身日照权益的,可不考虑项目自身日照要求。”
http://zygh.xm.gov.cn/zfxxgk/zfxxgkml/zhxx/tzgg/202001/t20200117_2417548.htm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补充规定(三)的通知
厦资源规划〔2020〕421号
各相关单位:
为保障《厦门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厦规〔2018〕63号)有效实施,响应国家大力支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政策,加快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报批,推动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开展,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厦门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补充规定(三),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补充规定(三)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9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厦规〔2018〕63号)补充规定(三)
为了响应国家大力支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政策,加快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报批,推动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开展。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第4.0.9条第2款、第3款“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我局进一步补充完善了《
厦门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2018修订版)》中有关加装电梯日照标准的规定 ,对《厦门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厦规〔2018〕63号)进一步补充规定如下:
1.增设第六条建筑日照标准第十二款“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对本梯居住单元造成日照恶化影响,经过设计方案优化调整后仍无法消除该影响的,若受影响的业主知晓日照影响情况下仍然同意加装电梯并经书面公证的,可申请增设电梯。”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http://zygh.xm.gov.cn/zfxxgk/zfxxgkml/zhxx/tzgg/202009/t20200918_2479150.htm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补充规定四)的通知
厦资源规划〔2021〕242号
各相关单位:
为了响应国家大力支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政策,加快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报批,推动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开展,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第4.0.9条第2款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 进一步补充完善《
厦门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2018修订版)内有关加装电梯日照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厦门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补充规定四),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厦门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补充规定四)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6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厦门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厦规〔2018〕63号)(补充规定四)
为了响应国家大力支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政策,加快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报批,推动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开展。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第4.0.9条第2款“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进一步补充完善《
厦门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2018修订版))内有关加装电梯日照标准。经我局研究,对《厦门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厦规〔2018〕63号)进一步补充规定如下:
原条款“增设第六条建筑日照标准第十二款 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对本梯居住单元造成日照恶化影响,经过设计方案优化调整后仍无法消除该影响的,若受影响的业主知晓日照影响情况下仍然同意加装电梯并经书面公证的,可申请增设电梯。”修改为:“增设第六条建筑日照标准第十二款 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对相邻建筑及本梯居住单元造成日照影响,经过设计方案优化调整后仍无法消除该影响的,若受影响的业主知晓日照影响情况下仍然同意加装电梯并经书面公证的,可申请增设电梯。”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厦门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补充规定(四)(厦资源规划〔2021〕242号)通知解读
发布时间:2021-06-30
一、工作背景
为了响应国家大力支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政策,加快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报批,推动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开展,解决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日照问题。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启动《<厦门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补充规定(四)》研究起草工作,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形成本补充规定。
二、主要内容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中“第4.0.9规定第二点: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此次拟对原《厦门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第六条建筑日照标准第十二款 “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对本梯居住单元造成日照恶化影响,经过设计方案优化调整后仍无法消除该影响的,若受影响的业主知晓日照影响情况下仍然同意加装电梯并经书面公证的,可申请增设电梯。”进行修改,修改后为“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对相邻建筑及本梯居住单元造成日照影响,经过设计方案优化调整后仍无法消除该影响的,若受影响的业主知晓日照影响情况下仍然同意加装电梯并经书面公证的,可申请增设电梯。” 。
http://zygh.xm.gov.cn/zfxxgk/zfxxgkml/zhxx/tzgg/202106/t20210630_256204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