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小水电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价资〔2014〕15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省电力公司:
为引导小水电产业健康发展,根据《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水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61号)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完善我省现行小水电上网电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投产时间段分类制定小水电上网电价
全省小水电按投产时间段分三类分别制定上网电价。具体为:
1993年及以前投产的上网电价为0.43元/千瓦时(含税,下同);
1994-2005年投产的上网电价为0.46元/千瓦时;
2006年及以后投产的上网电价为0.48元/千瓦时。
同一家小水电站中有不同投产时间段发电机组,其综合上网电价按各投产时间段发电机组装机容量和相应上网电价水平加权平均确定。
二、按投产时间段制定全省统一的峰谷电价
根据“鼓励调峰、限制径流”的原则制定小水电峰谷电价。除个别容量较大以及水库蓄水主要服务于生态环境不能自主调节的水电站外,全省小水电站原则上都执行峰谷电价。上网峰谷时段划分:高峰时段为8︰00—22︰00;低谷时段为22︰00—次日8︰00。
具体峰谷电价水平如下:
浙江省小水电峰谷电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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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千瓦时(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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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产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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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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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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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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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及以前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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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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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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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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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2005年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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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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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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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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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及以后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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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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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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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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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确报废重建与技术改造小水电站上网电价政策
报废重建的小水电站,按报废重建完成时间对应的上网电价水平执行。
技术改造容量增加的小水电站,其综合上网电价按改造前的装机容量及对应的上网电价和改造完成后增加的容量及改造完成时间对应的上网电价加权平均确定。
小水电站报废重建或技术改造的认定,以有审批权限的发改、水利等部门批复的项目核准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准。
四、进一步规范线损考核
小水电上网过程中线损计算严格以产权分界点为依据,产权分界点与计量装置之间的线损计算,按电压等级、单位线损以及产权分界点与计量装置之间的线路长度确定。具体标准为:1-10千伏线路每公里0.3%,35千伏及以上线路每公里0.1%,线损累计最高不得超过5%,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各市、县(市、区)现行线损计收标准低于本标准的,不得提高。
五、鼓励通过竞争方式确定小水电上网电价
各地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由市场竞争形成电价的机制。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探索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水电项目业主和上网电价,但通过竞争方式形成的上网电价不得高于上述省定上网电价。
六、小水电上网电价审核确认权限
地市级电力企业收购电量的小水电上网电价,单机容量在1000千瓦及以上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报省物价局审核确认;其余小水电及县级电力企业收购电量的小水电上网电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上述规定审核确认,并抄报省物价局。
七、执行时间及有关事项
以上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电力局关于小水电上网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工〔1999〕413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地方公用电厂上网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工〔2000〕201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地方公用小水电上网电价执行中若干问题的通知》(浙价工〔2000〕242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欠发达地区地方公用小水电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商〔2001〕354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调整地方公用电厂最高上网电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商〔2003〕159号)、《关于地方公用小水电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商〔2004〕269号)、《关于调整非省统调地方公用水力发电机组最高上网电价等事项的通知》(浙价商〔2005〕106号)、《关于衢州市地方公用小水电上网电价的批复》(浙价商〔2005〕239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衢州市地方公用水力发电机组试行峰谷电价的批复》(浙价商〔2007〕62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衢州市非省统调公用水力发电机组上网电量实行峰谷电价的批复》(浙价商〔2008〕324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非省统调公用水力发电机组最高上网电价等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1〕385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物价局
20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