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涉及土地分割问题的处理意见
厦国土房〔2008〕51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2020年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2022年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资源规划〔2022〕415号)规定,保留。
局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
根据《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和《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管理规定》,为规范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涉及分割的问题,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土地登记中的土地分割变更登记问题
(一)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即用地批文或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的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二)建设项目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原已按分宗或分割定界方式办理过分期权属登记手续的,继续按分宗或分割定界方式办理地籍调查,需要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权籍处(同安、翔安由分局办理)按地籍调查成果确认分割范围,出具权属审核通知,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在原土地证相关栏目上背书,并将办理结果移交交易登记中心和档案管理中心,由交易登记中心变更电子土地登记簿、档案管理中心将纸质档案材料归入土地登记档案卷宗。
(三)建设项目初次办理分期权属登记需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按土地证登记用地范围办理变更地籍调查,并应与建设项目分期权属登记(备案)业务一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经核准后,由交易登记中心变更电子土地登记簿,并在土地证有关栏目背书,注明已分割办证房屋范围(包括房屋栋号、坐落、占地面积等),粘贴新地籍宗地图,有关土地变更登记资料移交档案管理中心归入原土地登记档案卷宗。
自用工业项目办理分期权属登记的,可将整个项目用地暂时登记在其中一土地房屋单元中,待项目全部建设完成后按规定进行土地分摊,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二、关于土地分割抵押问题
(四)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原则以宗地为单位,同一宗地多次抵押的,以抵押登记申请先后为序办理抵押登记。如完全出让性质的建设项目经批准分期建设且已办理分期销售或权属登记手续,剩余土地确需办理土地分割抵押的,抵押范围经权籍处确认后,出具权属审核通知,由申请人向交易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分割抵押范围按规划批准的总平面布置图的建筑单体用地范围和面积控制,项目用地范围内道路、绿地等公共用地属项目全体业主共有,不列入抵押范围。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ΟΟ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2008年12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