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3〕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现将《重庆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23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我市区域内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证属实、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给予奖励。
举报人对举报事项负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职责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举报奖励由查处举报事项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举报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县(自治县)的,由负责查处的相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就涉及本区域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奖励工作。
第四条 举报奖励资金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列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部门预算。举报奖励资金的发放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五条 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一)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二)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保缴费、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提前退休,违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伪造或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的;
(四)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第六条 举报参保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
(二)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组织或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丧失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其亲属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五)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第七条 举报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一)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病历、处方、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培训记录等资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二)协助、配合他人以伪造材料、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补缴资格,违规申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第八条 举报事项存在以下情形的,不纳入奖励范围:
(一)不属于本细则规定举报奖励事项的;
(二)无明确举报对象或经查证无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举报事项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已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纪检监察、审计、公安部门掌握的;
(四)违法违规行为人主动供述本人及其同案人员的违法违规事实,或者在被调查处理期间检举揭发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举报已受理或已办结,原处理程序及结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客观事实的;
(六)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判决、裁决或已进入上述程序的;
(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障行政部门对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前,举报人主动撤回举报的;
(八)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举报行为。
第九条 奖励对象原则上应为实名举报者。匿名举报并希望获得奖励的,应主动提供能够辨认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未提供的视为主动放弃奖励。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举报线索后,应当根据职责范围确定举报查处主体:
(一)属于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由本级负责查处;
(二)属于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原则上转交下级查处;涉及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的,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直接查处;
(三)属于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范围且涉及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应会同相关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同查处。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的举报线索涉及财政部门职责的,应会同财政部门共同查处。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举报事项查证情况,对违法违规事实与举报事项的一致性进行认定,作为奖励依据。
第十三条 举报人和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
(一)举报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报事项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奖励范围,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并提供了有效线索和有效证据;
(三)举报人不是对举报事项负有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者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履行基金监管职责的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
(四)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并结案。
第十四条 同一事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举报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人奖励额度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查证属实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的2%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每一举报案件奖励金额最低200元,最高10万元。对举报事项查证为违法违规行为但尚未造成基金损失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违法违规行为性质、可能造成的基金损失等因素,给予200—500元奖励。对同一举报事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县(自治县)分别查处的,奖金合计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相关区县(自治县)按照各自查实金额占总查实金额比例计算并分别发放奖金。
第十六条 查处举报事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案件查处完毕后,计算奖励资金数额。填写《重庆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审批表》(附表1)(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审批表》),并附案件相关材料(包括结案审批表等),制作《重庆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附件2)(以下简称《举报奖励通知书》)。奖励资金数额审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本级部门预算的资金支出管理权限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查处举报事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举报事项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与举报人联系,可以通过EMS中国邮政速递、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举报人送出《举报奖励通知书》,并与举报人确认是否收到。举报人应及时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反馈是否收到。
第十八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领奖金,不能现场领取的可委托他人代为申领。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领取奖金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奖金。
举报人到现场办理领取奖励资金手续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或者其选择的本人其他银行卡及《举报奖励通知书》,填写《重庆市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附表3,以下简称《付款专用凭证》)。
举报人委托他人到现场代为办理领取奖励资金手续的,受委托人应当提供《举报奖励通知书》、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举报人的社会保障卡或者其选择的本人其他银行卡,填写《付款专用凭证》。
各奖励资金发放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认真核验奖励资金领取人(受托人)身份,并留存有关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复印件、举报人授权委托书等原始材料。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奖励资金发放工作人员持《举报奖励通知书》等奖励工作相关材料到财务部门办理汇款手续。财务部门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将奖励资金通过举报人提供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号)或者其选择的本人其他银行卡汇款。
第二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审核制度,明确发放流程,建立奖励台账,加强奖励资金发放管理,负责举报奖励相关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在举报奖励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故意泄露线索套取奖励的;
(三)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导致举报人利益受到损害,或帮助被举报对象转移、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贪污、挪用、截留奖励资金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重庆市举报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奖励暂行办法》(渝人社发〔2011〕288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政策解读(文字版)
日期:2023-02-20 来源:宣传处
近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重庆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对我市区域内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线索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给予奖励,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一、《重庆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人社部令第48号)、《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2〕45号)。
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具体包括哪些基金种类?
《重庆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所称的社会保险基金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
三、纳入举报奖励范围的情形有哪些?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1.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2.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保缴费、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提前退休,违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
3.伪造或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的;
4.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二)参保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
2.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组织或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4.丧失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其亲属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5.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三)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1.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病历、处方、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培训记录等资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2.协助、配合他人以伪造材料、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补缴资格,违规申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四、哪些情形不纳入举报奖励范围?
举报事项存在以下情形的,不纳入奖励范围:
1.不属于本细则规定举报奖励事项的;
2.无明确举报对象或经查证无违法违规行为的;
3.举报事项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已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纪检监察、审计、公安部门掌握的;
4.违法违规行为人主动供述本人及其同案人员的违法违规事实,或者在被调查处理期间检举揭发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5.举报已受理或已办结,原处理程序及结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客观事实的;
6.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判决、裁决或已进入上述程序的;
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前,举报人主动撤回举报的;
8.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举报行为。
五、举报人和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什么条件给予奖励?
(一)举报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报事项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奖励范围,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并提供了有效线索和有效证据;
(三)举报人不是对举报事项负有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者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履行基金监管职责的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
(四)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并结案。
六、举报成功有奖励吗?
举报奖励金额按照查证属实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的2%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每一举报案件奖励金额最低200元,最高10万元。
对举报事项查证为违法违规行为但尚未造成基金损失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违法违规行为性质、可能造成的基金损失等因素,给予200—500元奖励。
对同一举报事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县(自治县)分别查处的,奖金合计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相关区县(自治县)按照各自查实金额占总查实金额比例计算并分别发放奖金。
七、《重庆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简称举报人)对我市区域内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简称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证属实、符合《重庆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规定的给予奖励。
八、如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但是,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