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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在全市执行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在全市执行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通知
规业字〔2016〕2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布第一批继续施行的局发文件目录的通知》 ( 2019年8月15日规定,继续施行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统一标准,强化天津市城乡规划管理的统一性、严肃性,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在我市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中,统一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分类和代码,涉及村庄建设用地分类划分采用住房城乡建设部《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建村〔2014〕98号)“村庄建设用地部分”分类和代码(附件1)。在一网通业务系统和电子申报系统中采用上述标准进行业务案件申报和审批。
执行国家标准后,《关于下发〈天津市城市用地分类标准(试行稿)〉的通知》(规详字〔2010〕522号)同时废止。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对照表》(附件2)和《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对照表》(附件3),确保各项工作衔接顺畅。

附件:1.《村庄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对照表》
3.《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对照表》
 

2016年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村庄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内容

大类

中类

小类

V

村庄建设用地

村庄各类集体建设用地,包括村民住宅用地、村庄公共服务用地、村庄产业用地、村庄基础设施用地及村庄其他建设用地等

V1

村民住宅用地

村民住宅及其附属用地

V11

住宅用地

只用于居住的村民住宅用地

V12

混合式住宅用地

兼具小卖部、小超市、农家乐等功能的村民住宅用地

V2

村庄公共服务用地

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各类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共场地

V21

村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包括公共管理、文体、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宗教、文物古迹等设施用地以及兽医站、农机站等农业生产服务设施用地

V22

村庄公共场地

用于村民活动的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包括小广场、小绿地等

V3

村庄产业用地

用于生产经营的各类集体建设用地,包括村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村庄生产仓储用地

V31

村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包括小超市、小卖部、小饭馆等配套商业、集贸市场以及村集体用于旅游接待的设施用地等

V32

村庄生产仓储用地

用于工业生产、物资中转、专业收购和存储的各类集体建设用地,包括手工业、食品加工、仓库、堆场等用地

V4

村庄基础设施用地

村庄道路、交通和公用设施等用地

V41

村庄道路用地

村庄内的各类道路用地

V42

村庄交通设施用地

包括村庄停车场、公交站点等交通设施用地

V43

村庄公用设施用地

包括村庄给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能源等工程设施用地;公厕、垃圾站、粪便和垃圾处理设施等用地;消防、防洪等防灾设施用地

V9

村庄其他建设用地

未利用及其他需进一步研究的村庄集体建设用地


附件2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对照表

国家《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表》

《天津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表》

本标准调整说明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大类

中类

小类

大类

中类

小类

H

建设用地







H1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H11

城市建设用地





完全衔接本标准的“城市建设用地”

H12

镇建设用地



E61

村镇居住用地




E62

村镇企业用地

H13

乡建设用地



E61

村镇居住用地




E62

村镇企业用地

H14

村庄建设用地



E61

村镇居住用地

采用住建部《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建村【2014】98号)



E62

村镇企业用地

H2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不包括其中的铁路客货运站、长途客运站、港口客运站用地)

原标准T中的铁路客货运站、长途客运站、港口客运站用地纳入本标准S3交通枢纽用地


H21

铁路用地


T1


铁路用地(仅包括其中的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H22

公路用地


T2


公路用地(不包括其中的长途客运站用地)




E63

村镇公路用地(仅包括其中的县道、乡道用地)

H23

港口用地


T4


港口用地(不包括其中的港口客运站用地)


H24

机场用地


T5


机场用地




H25

管道运输用地


T3


管道运输用地



H3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仅包括其中为区域服务的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



H4

特殊用地

D



特殊用地(不包括外事用地)

原标准D2外事用地纳入本标准A8外事用地



H41

军事用地


D1


军事用地




H42

安保用地


D2


保安用地



H5

采矿用地


E8


露天矿用地



H9

其它建设用地





增加边境口岸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管理及服务设施用地新内容

E

非建设用地





水域、农林用地及其它非建设用地等


E1

水域


E1


水域




E11

自然水域







E12

水库







E13

坑塘沟渠







E2

农林用地



G21

园林生产绿地



E2


耕地


E3


园地


E4


林地


E5


牧草地


E9

其它非建设用地


E7


弃置地






附件3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对照表

国家《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标准》

《天津市城市用地分类标准》

调整说明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内容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大类

中类

小类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R



居住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中小学用地归入A3教育科研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R11

住宅用地




R13

道路用地



R14

绿地

R12

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s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仅包括其中的幼儿园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设施较齐全、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R21

住宅用地

包括保障性住宅用地



R23

道路用地



R24

绿地



R31

住宅用地



R33

道路用地



R34

绿地

R22

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3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s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仅包括其中的幼儿园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R4


四类居住用地



R/村


城中村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R41

住宅用地




R43

道路用地



R44

绿地

R32

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4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s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仅包括其中的幼儿园用地)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C



公共设施用地(仅包括其中政府控制以保障基础民生需求的服务设施)


R



居住用地(仅包括其中的中小学用地)



S49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仅包括其中的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


D2


外事用地


A1

行政办公用地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

仅包括其中的党政团体、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设施用地

市场经济体制下转轨为商业性的企业办公设施用地归入B2商务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



S49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仅包括其中的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

A2

文化设施用地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C3


文化娱乐用地(仅包括其中的图书展览用地、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A21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C34

图书展览用地

增加美术馆、档案馆、会展中心用地等新内容

A22

文化活动用地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C36

游乐用地(仅包括其中的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A3

教育科研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仅包括其中的高等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用地、特殊学校用地、科研事业单位用地、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等用地)



Rs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仅包括其中的中小学用地)


A31

高等院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C61

高等学校用地




C63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仅包括其中的电视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部学校等用地)

A3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C6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A33

中小学用地

中学、小学用地


Rs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仅包括其中的中小学用地)


A34

特殊教育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C64

特殊学校用地


A35

科研用地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C65

科研设计用地(仅包括其中的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A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C4


体育用地(仅包括其中的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体育训练用地)



A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



C41

体育场馆用地(仅包括其中的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等用地)


A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C42

体育训练用地


A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C5


医疗卫生用地(不包括休疗养用地)



A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



C51

医院用地(仅包括其中对环境无特殊要求的一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用地)


A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



C52

卫生防疫用地(仅包括其中的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等用地)

增加动物检疫站用地等新内容

A53

特殊医疗用地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



C51

医院用地(仅包括其中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


A59

其他医疗卫生用地

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C52

卫生防疫用地(仅包括其中的急救中心和血库用地)


A6

社会福利用地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C9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仅包括其中的社会福利院用地)


A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


A8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D2


外事用地


A9

宗教用地

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C9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仅包括其中的宗教设施用地)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

服务设施用地

C



公共设施用地(仅包括其中主要通过市场配置的服务设施用地)

包括政府独立投资或合资建设的设施,如剧院、音乐厅等


B1

商业用地

商业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仅包括其中的商业用地、服务业用地、旅馆业用地、市场用地)



B11

零售商业用地

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等用地



C21

商业用地




C24

服务业用地(不包括其中的饮食用地)



C26

市场用地(仅包括其中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

B12

批发市场用地

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



C26

市场用地(仅包括其中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


B13

餐饮用地

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C24

服务业用地(仅包括其中的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B14

旅馆用地

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



C25

旅馆业用地




C53

休疗养用地


C8

C81

居住型公寓用地



C82

酒店型公寓用地



C83

混合型公寓用地

B2

商务用地

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

仅包括非事业单位的企业管理机构办公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仅包括其中的金融保险业用地、贸易咨询用地)


C3


文化娱乐用地(仅包括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等用地)


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仅包括非事业单位的用地)


B21

金融保险用地

银行、证劵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用地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B22

艺术传媒用地

文艺团体、影视制作、广告传媒等用地



C31

新闻出版用地

增加影视制作、广告传媒用地等新内容



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不包括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B29

其他商务用地

贸易、设计、咨询等技术服务办公用地



C23

贸易咨询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仅包括其中的企业管理机构办公用地,如企业总部等)



C65

科研设计用地(仅包括非事业单位用地)


M4


工业研发用地(仅包括商务办公类,如科技公司等)

B3

娱乐康体用地

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C3


文化娱乐用地(仅包括其中的影剧院用地和游乐场、舞厅、俱乐部等用地)



C4


体育用地(仅包括其中的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陆域部分等用地)


B31

娱乐用地

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



C35

影剧院用地

增加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设施



C36

游乐用地(仅包括其中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等用地)

B32

康体用地

赛马场、高尔夫、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C41

体育场馆用地(仅包括其中的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等用地)

增加高尔夫、通用航空用地等新内容

B4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新增地类,指作为经营性土地出让的公用设施网点用地


B41

加油加气站用地

零售加油、加气、充电站等用地



S49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仅包括其中的加油站)

增加加气站用地等新内容

B49

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U3


邮电设施用地(仅包括独立地段的经营性通信网点用地)

增加独立地段的供水、燃气、供热、供电营业网点用地等新内容

B9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殡葬、宠物医院、汽车维修站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C24

服务业用地

增加私立学校、私人诊所、宠物医院用地等新内容



C29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仅包含汽车维修站用地)



C63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仅包括其中的夜大学、业余学校、培训中心用地)



S49

其他交通设施


U6


殡葬设施用地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M



工业用地

新标准依据工业具体条件及国家关于水、大气、噪声环境保护的规定与指标确定中类划分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M1


一类工业用地


M4


工业研发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W

物流仓储用地

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用地,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W



仓储用地

增加物资中转、配送等物流用地新内容。

将物流功能一并纳入


W1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W1


普通仓库用地

仅包括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仓库、堆场、物流用地

增加交通集散量较小、对环境基本无干扰的一般物流配送中心用地等

W3


堆场用地

W4


物流用地

W2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W1


普通仓库用地

仅包括对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仓库、堆场、物流用地

增加具有一定规模、对交通集散运输有较大需求的综合物流用地等

W3


堆场用地

W4


物流用地

W3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物流仓储用地


W2


危险品仓库用地


S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停车场等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不包括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仅包括其中的铁路客货运站、长途客运站、港口客运站用地)



S41

公共交通用地



S49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仅包括其中的教练场用地)


S1

城市道路用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


S1


道路用地

S1不再细分

S2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

独立地段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站点用地





新增地类

S3

交通枢纽用地

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T1


铁路用地(仅包括其中的铁路客货运站用地)

增加公交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等新内容



T23

长途客运站用地


T4


港口用地(仅包括其中的港口客运站用地)



S21

交通广场用地

S4

交通场站用地

交通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


S3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S41

公共交通用地


S41

公共交通场站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及其附属设施,公共汽(电)车首末站、停车场(库)、保养场,出租汽车场站设施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S41

公共交通用地

增加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及附属设施,以及缆车、索道等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等新内容

S42

社会停车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


S3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S9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



S49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U

公用设施用地

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设施、殡葬设施用地、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仅包括其中的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U3


邮电设施用地(不包括营业网点用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仅包括其中的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U11

供水用地

城市取水设施、自来水厂、再生水厂、加压泵站、高位水池等设施用地



U11

供水用地


U12

供电用地

变电站、开闭所、变配电所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2

供电用地

U13

供燃气用地

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制气厂用地



U13

供燃气用地


U14

供热用地

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设施用地



U14

供热用地

U15

通信用地

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电信局、移动基站、微波站等设施用地


U3


邮电设施用地

U16

广播电视用地

广播电视的发射、传输和监测设施用地,包括无线电收信区、发信区以及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监测站等设施用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仅包括其中的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U2

环境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等环境保护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U4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增加垃圾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新内容


U21

排水用地

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设施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



U41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U22

环卫用地

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危险废物处理(置),以及垃圾转运、公厕、车辆清洗、环卫车辆停放修理等设施用地



U42

垃圾处理用地


U3

安全设施用地

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U9


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用地(仅包括其中的消防、防洪设施用地)



U31

消防用地

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


U2


消防设施用地


U32

防洪用地

防洪堤、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设施用地


U9


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用地(仅包括其中的防洪设施用地)


U9

其他公用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等设施用地


U5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U9


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用地(不包括防洪设施用地)

G

绿地与广场用地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

G



绿地(不包括园林生产绿地)

公园绿地与广场用地的划分:绿地率65%以上为公园绿地,以下为广场用地



S22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G1

公园绿地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G1


公共绿地

G1不再细分



G11

公园



G12

街头绿地

G2

防护绿地

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G22

防护绿地


G3

广场用地

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S22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包括独立地段的步行街



来源: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