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附件1-2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申请表
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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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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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 此次填报的《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及附件材料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同时我在此所做的声明也是真实有效的。我知道以虚假、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此次资质证书申请提供的资料如有虚假,本单位愿意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的处罚。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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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情 况
原 资 质 证 书 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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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单位名称: 证书等级: 证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 发证日期: 有效期至: |
此 次 申 请 内 容 |
资质等级: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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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编制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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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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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正在分立或改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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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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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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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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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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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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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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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用房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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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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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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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规划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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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技术人员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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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规划师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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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规划师情况一览表
序号 |
姓名 |
年 |
所学 |
取得执业 |
注册证书 编号 |
注册证书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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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构成情况
专业
人数 |
城乡 规划 |
建筑 |
道路 交通 |
给 水 排 水 |
地理 |
环保 |
园 林 绿 化 |
电 力 电 信 |
燃 气 热 力 |
其他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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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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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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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职 称分 |
高级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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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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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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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学 历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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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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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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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专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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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返聘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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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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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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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专业技术人员概况
序号 |
姓名 |
年 |
职称 |
学历 |
所学 |
从事 |
从事专业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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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承担项目基本情况(可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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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项目类型 |
参与方式 |
委托单位 |
项目负责人 |
时间 |
完成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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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时间 |
项目开始时间 |
项目完成时间 |
验收单位 |
验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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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规划方面的获奖及参与标准制定情况(可选)
规划方面的获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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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颁奖部门 及文件号 |
获奖 等级 |
获奖 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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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规划相关的政策标准制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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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准名称 |
发布部门 及文件号 |
起草单位 |
开始/发布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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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规划学术研究成果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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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平台/媒体 |
创新点 |
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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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或参加规划公益项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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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地点 |
成果 |
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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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3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就申请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做下列承诺:
(一)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内容全部齐全、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重庆市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告知书》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符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重庆市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告知书》规定,自愿接受后续核查和监督检查。
(四)已完成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信息填报。
(五)无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
(六)若违反承诺或承诺不实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附件:1-3-1.《重庆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告知书》
申请人:(单位盖章)
20 年XX月XX日
附件1-3-1
重庆市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告知书
按照《重庆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告知承诺服务指南》,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就注册地在重庆范围内的单位申请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核准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
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50号)
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2014年度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的通知(建规函〔2014〕34号)》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
6.《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城乡建设部令第27号)
7.《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城乡建设部令第28号)
二、申请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审批应当满足《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2014年度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的通知》(建规函〔2014〕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情况,具体须符合下列要求:
1.有法人资格;
2.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备注:此款规定的“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不得为城乡规划专业高级工程师。
3.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
备注:注册规划师证书上的注册单位名称须与申请资质的单位名称完全一致或自然资源部官方网站公布的注册规划师所在单位与申请资质的单位名称完全一致,且注册规划师的有效期满足要求;注册规划师须包含在申报的专业技术人员中。(正在市规划协会办理注册规划师的续期、变更等,请市规划协会出具证明文件也可以认可)。
4.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备注: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计算机不得低于80%。
5.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二)其他要求: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70岁以下,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2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
2.职称评审不在本单位所在城市的人员,需提供职称评定所在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需注明联系人及固定电话)。离职时间较长确实无法提供的,须提供该技术人员评定职称时的职称评审表和评定文件彩色扫描件。
3.关于城市规划专业人员认定:
(1)具有城市规划师系列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人员;
(2)技术职称证书上专业名称或所从事专业一栏注明为“城市(镇)规划”、“城乡规划”、“规划设计”的人员;
(3)具有本科以上城市规划专业学历证书的人员;
(4)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证书的人员。
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并符合以上一种情况的相当于中级规划专业人员;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符合以上一种情况的相当于高级规划专业人员。
4.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应为城乡规划、建筑、道路交通、给水排水、地理、环保、园林绿化、电力电信、煤气热力等与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相关的专业。
5.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编制单位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分立的,分立后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及本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资质变更办理。
三、申请材料要求
(一)对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提出新申请、延续、核定等的单位,应当填写《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并准备相应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
1.加盖单位公章的《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1份,通过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zwfw.mnr.gov.cn)进行打印、盖章、上传;
备注:《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中填写的所学专业须与毕业证上的专业保持一致,若不能从提供的选项中进行选择时,请选其他。
2.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工作简历、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彩色扫描件1份;
3.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明、学历证书、执业资格证明、职称证书的彩色扫描件1份;
4.专业技术人员近三个月社保证明材料及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
备注:社保至少包括三种类型,如养老、医疗、失业等三种险种以上。
5.编制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管理制度文件、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的彩色扫描件1份;
备注:管理制度是指人事、合同、技术、质量、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技术装备是指电脑、打印机、扫描仪、制图软件等相关设备。
6.完成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情况,1份;
备注:新申请单位可不填写。
7.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者资料,1份。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需盖章后扫描上传。
(二)已取得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提出变更的单位,应当准备相应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
1.通过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zwfw.mnr.gov.cn)进行填写、打印、盖章上传;
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1份;
备注:法人资格证明材料是指法人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单位营业执照。
3.规划编制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1份;
4.与资质证书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1份。
四、提交材料要求
加盖单位公章的《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各1份交到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号楼1201室。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将加盖单位公章的《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和《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申请表》原件提交后,行政审批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制作相应的资质证书,依法及时通知申请人。
六、后续监管
(一)事中监管
行政审批部门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6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二)日常监管
根据《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重庆市城乡规划诚信管理办法》等法规,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诚信管理、行业监管等方式进行,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七、对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行为的处罚
行政审批部门实施批后核查和日常监管时,发现被审批人有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行为,经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行政机关做出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被审批人自该资质证书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行政机关做出责令限期整改的,对被审批人不良信息予以警示;行政机关做出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被审批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不良信息按照《重庆市城乡规划诚信管理办法》开展失信信息记录。
备注:申请人是指申请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
被审批人是指获得本次资质许可的规划编制资质单位。
(示例:我已阅读并理解《重庆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告知书》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单位盖章)
20 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