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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关于贯彻《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京建质〔2004〕101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3年11月11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京建法〔2013〕18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区、县建委,各建设、施工、设计、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切实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宅工程建设参建各方要认真学习贯彻《若干意见》文件精神,牢固树立首都质量意识、奥运意识和百姓意识,按照“以人为本,诚信建设”的原则,在住宅工程建设中切实为用户着想,把用户的利益当作第一考虑,为用户严把工程质量关,真正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在实处。
        二、建设单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同)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规定,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建设单位应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与买受人就以下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明确约定:
        (一)住宅工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
        (二)因住宅工程质量原因解除合同(退房)的条件;
        (三)因住宅工程质量原因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赔偿办法;
        (四)双方对工程质量争议的解决方式。
        四、加强住宅质量保修工作,在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投诉,建设单位应当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查明问题,明确责任,属于保修范围的要及时组织保修,建设单位未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委托物业管理部门处理工程质量问题的,开发单位应向业主出示书面委托书。
        六、进一步完善住宅工程使用功能专项验收,在室内环境质量验收的基础上,制定本市地方标准,建立对住宅节能性能、外窗性能、居室隔音性能等使用功能专项验收制度。
        七、逐步建立本市住宅工程质量缺陷鉴定、损失估价和赔偿机制,依法解决工程质量争议。
        八、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住宅工程建设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行为,不仅要处理违法单位,更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违反有关工程质量法规、工程技术标准,造成质量低劣,严重伤害群众利益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通过媒体曝光,并记入建设行业信用系统。
        九、继续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今年的重点是提高住宅外窗质量,要制定相关检测标准、规范验收程序,不断改善住宅外窗性能。今后,每年都要确定1~2项重点治理的质量通病,力争用3-5年的时间取得明显成效。
        十、积极鼓励开展创建精品住宅小区活动,创优住宅工程要体现满意性质量观念,在结构优质的基础上努力提高科技含量和节能、环保水平。
        十一、市和区县建委要加强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将竣工验收备案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十二、逐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加强政策引导,鼓励建设单位投保住宅工程质量保险,探索符合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要求的工程质量保险体系。
        附件:《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
 
 
二OO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 :
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近年来,我国住宅工程质量的总体水平有很大提高,但各地的质量状况还不平衡。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切实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抓好住宅工程质量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住宅工程质量,不仅关系到国家社会经济的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而且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搞好住宅工程质量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住宅工程质量的现状,确立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的阶段目标和任务,确保住宅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各地要通过开展创建“无质量通病住宅工程”和“精品住宅工程”活动,不断促进住宅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的提高。
  二、突出重点环节,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管理责任
  (一)建设单位(含开发企业,下同)是住宅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者,对建设的住宅工程的质量全面负责。建设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加强对设计和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在工程建设中,要保证合理工期、造价和住宅设计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
  要综合、系统地考虑住宅小区的给水、排水、供暖、燃气、电气、电讯等管网系统的统一设计、设计施工,编制统一的管网综合图,在保证各专业技术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管线,统筹设计和施工。
  建设单位应在住宅工程的显著部位镶刻铭牌,将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名称和工程竣工日期向社会公示。
  (二)开发企业应在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因住宅工程质量原因所产生的退房和保修的具体内容以及保修赔偿方式等相关条款。保修期内发生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的,由开发企业负责查明责任,并组织有关责任方解决质量问题。暂时无法落实责任的,开发企业也应先行解决,待质量问题的原因查明后由责任方承担相关费用。
  (三)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注重提高住宅工程的科技含量。要坚持以人为本,注重生态环境建设和住宅内部功能设计,在确保结构安全的基础上,保证设计文件能够满足对日照、采光、隔声、节能、抗震、自然通风、无障碍设计、公共卫生和居住方便的需要,并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尽量优化细化设计作法。
  (四)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化施工质量过程控制,保证各工序质量达到验收规范的要求。要制定本企业的住宅工程施工工艺标准,结合工程实际,落实设计图纸会审中保证施工质量的设计交底措施,对容易产生空鼓、开裂、渗漏等质量通病的部位和容易影响空气质量的厨房、卫生间管材等环节,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措施。
  (五)监管单位应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按国家技术标准进行验收,工序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要将住宅工程结构质量、使用功能和建筑材料对室内环境的污染作为监理工作的控制重点,并按有关规定做好旁站监理和见证取样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厕浴间蓄水试验等重要使用功能的检查工作。
  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住宅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住宅工程质量的监管力度。对工程建设各方违法违规降低住宅工程质量的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对工程造价和工期明显低于本地区一般水平的住宅工程,要作为施工图审查和工程质量监督的重点。特别要加大对经济适用房、旧城改造回迁房以及城乡结合部商品房的设计和施工质量的监管力度。对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住宅工程,要加大检查频次,并将其列入企业的不良记录。
  (二)要加强对住宅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要将结构安全、容易造成质量通病的设计和厨房、卫生间的设计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进行重点审查。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进行住宅工程现场的建筑材料、榴配件和设备加强监督抽查,强化对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
  (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管理,将竣工验收备案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单体住宅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的,不得进行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住宅工程经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办理产权证。
  (五)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善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对经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罚。要建立住宅工程的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将建设过程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使用后投诉处理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政策引导,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高住宅工程质量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协会、科研单位和企业的技术力量,针对本地区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研究制定克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技术规程,积极开展质量通病专项治理。要结合创建“精品住宅工程”的活动,制定地方或企业的质量创优评审技术标准,并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推行住宅产业现代化,完善住宅性能认定和住宅部品认证、淘汰制度。大力推广建筑业新技术示范工程的经验,及时淘汰住宅工程建设中的落后产品、施工机具和工艺。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保证的试点工作,鼓励实行住宅工程的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引导建设单位积极投保。
  (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培育和发展住宅工程质量评估中介机构。当用户与开发企业对住宅工程的质量问题存在较大争议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逐步建立住宅工程质量评估和工程质量保险相结合的工程质量纠纷处理仲裁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