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盐田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企〔2014〕34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发局:
为了规范全省盐田补偿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福建省盐田补偿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8月5日
福建省盐田补偿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盐业技术改造,加强盐田资源管理,保障食盐安全供应,根据《
福建省盐业管理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盐田保护促进盐业健康发展的六条措施》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盐田补偿金,是指由废转或征用盐田单位缴纳的专项用于新盐业资源开发、省重点盐场改造、食盐生产基地建设、省级食盐储备库建设和省食盐周转库建设及运营等的专项资金,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章 征 收
第三条 所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废转和征用盐田单位都必须向省级财政缴纳盐田补偿金,不得拒交缓交,其中,用于商住和房地产建设的盐田补偿金缴纳标准为40000元/公亩,用于其他项目建设的盐田补偿金缴纳标准为20000元/公亩。
第四条 盐田补偿金由省经信委负责征收,使用省财政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纳入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资金缴入省级金库,同时按规定的资金收入科目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管理。
第三章 使 用
第五条 资金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和资本金注入方式。
第六条 根据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盐田补偿金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由项目业主单位向所在县(市、区)经信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后由经信和财政部门逐级上报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省属项目业主单位由其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
第七条 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包括:
(一)盐田补偿金申请报告;
(二)项目经费预算;
(三)项目建设所产生的绩效情况;
(四)项目建设涉及的其他材料。
对申报材料欠缺的项目业主单位,由项目业主单位所在县(市、区)经信部门通知其在项目申报截止日前补齐,逾期按自动放弃申报处理。
第八条 无偿资助项目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第九条 盐田补偿金项目评审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科学、合理的原则。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专家评审的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对专家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专家构成主要由制盐领域的专家和财经专家组成,综合利用项目可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
评审内容主要从盐业发展方向、产品技术水平、市场竞争能力、综合管理水平、企业财务状况和财税贡献能力等方面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通过或不通过的书面评审意见。
联合复核,由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相关工作机构共同对专家评审结果提出的盐田补偿金补助项目初步安排意见进行复核,形成项目复核书面意见。
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家应当回避:
(一)专家所在单位申报项目;
(二)专家家庭成员或亲属为所审查项目的主要负责人;
(三)与审查项目实施单位有利益关系或直接隶属关系。
参加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对项目的技术、经济秘密和审查结论负有保密义务,违反者将取消其评审资格。
第十条 经复核审定后的省盐田补偿金补助项目,按规定通过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七天,省经信委监察室、计财处和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企业处负责受理社会举报投诉。
第十一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按规定拨付下达省盐田补偿金补助资金;
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须重新进行审议,经确认无异议后再拨付;
对不符合要求未列入省盐田补偿金补助项目的,由省经信委书面通知项目业主单位,同时抄送项目推荐单位。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处罚
第十二条 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对省盐田补偿金补助项目实施过程中盐田补偿金到位与使用情况、项目完成的质量进度与效益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以资本金方式注入的盐田补偿金列作国有实收资本或股本,省国资监管部门应积极履行法定程序,落实出资人责任,同时,报备省财政厅和省经信委。
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单位对省盐田补偿金应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经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对项目补助经费的拨付情况及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项目业主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项目补助经费,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情况需对项目的目标、内容、进度和经费等进行调整,或项目业主单位变更及项目撤销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查后上报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审批。其中,项目业主单位变更或撤销项目的,对应的补助资金收回省级财政。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项目推荐单位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项目推荐单位审核后,正式行文报送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内容包括项目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项目进度、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处理意见等。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单位按照项目申报的内容实施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者,除将已拨付经费全额收回外,各级财政部门可停止对项目业主单位所在县(市、区)或其省级主管部门项目资金的拨付,并进行核查,限期整改纠正。对有关责任人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追究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挪作他用的;
(二)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资金的;
(三)挪用或截留、侵占项目资金的;
(四)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情节恶劣的。
第十八条 废转或征用盐田的建设单位未经省政府批准,不缴纳盐田补偿金擅自废转或征用盐田的,视同非法侵占制盐企业依法使用的土地、滩涂;擅自进入国家划定的盐业企业的矿区采矿的,按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3年发布的《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盐田补偿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企〔201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