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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技术合同服务点补助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技术合同服务点补助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科字〔2024〕21号
  
 
各区(市、功能区)、西海岸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工作要求,推进专业化、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支持技术合同服务点深化产学研对接服务,根据我市加快建设科技强市五年行动计划有关要求,市科技局制定了《青岛市技术合同服务点补助资金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11月8日



青岛市技术合同服务点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工作要求,推进专业化、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支持技术合同服务点深化产学研对接服务,根据我市加快建设科技强市五年行动计划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技术合同服务点是指符合《青岛市技术合同服务点管理办法》等要求,在青岛市科学技术局网站“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公布的单位。

第三条  技术合同服务点补助资金来源于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根据年度资金预算安排使用。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级补助政策制定,市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中心负责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的日常管理,为技术合同服务点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内容

第五条  本细则所支持的技术合同服务点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无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二)落实“绿色门槛”制度,能够就符合制度要求做出书面承诺;

(三)实现年度服务技术合同成交额同比正增长。

第六条  技术合同服务点补助资金为基本奖补和进阶奖补两部分之和,最高补助总额50万元。其中:

基本奖补为年度服务的技术合同成交额占全市当年技术合同成交额比例大于1%(含)且不低于5亿元的,奖补10万元。

进阶奖补按照年度服务的技术合同成交额占全市当年技术合同成交额的比例(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分档设置,其中占比大于2%(含)且小于4%的,奖补10万元;占比大于4%(含)且小于6%的,奖补20万元;占比大于6%(含)且小于8%的,奖补30万元;占比大于8%(含)的,奖补40万元。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材料

第七条  技术合同服务点补助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对上一年度符合要求的服务点进行补助。程序如下:

(一)组织申报。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申报补助的技术合同服务点按要求提交材料,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推荐至市科技局。

(二)形式审查。市科技局委托市科技服务中心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进入专家评审。

(三)专家评审。市科技局委托市科技服务中心组织专家评审,对大额合同进行现场核查,审查技术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合同分类以及核定的技术成交额,并出具专家意见。

(四)确定结果。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情况,研究确定拟补助单位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八条  申报补助的技术合同服务点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单位诚信承诺书;

2.年度技术合同服务点补助资金申报表;

3.年度青岛市技术合同登记系统截图;

4.技术合同服务点自查报告;

5.绩效目标申报表;

6.“绿色门槛”制度落实企业自查表;

7.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获得补助的单位,应妥善保存相关原始票据及凭证,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条  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或违反职业道德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取消奖励资格,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鼓励各区(市、功能区)、西海岸新区参照本细则制定配套措施,引导和支持技术转移转化,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质量和效率。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具体由青岛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来源:青岛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