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生活用电一户多人口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生活用电“一户多人口”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价资〔2015〕23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继续有效
省电力公司,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

  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23号)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2〕169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省居民生活用电“一户多人口”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我省电网供电区域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户,户籍人口为5人及以上的家庭,每户每月增加100度的阶梯电量基数;户籍人口在7人及以上的家庭,也可选择执行居民合表电价。

  二、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电表(合表用户除外)为单位。

  三、具体操作细则由省电力公司制定。各级价格和电力部门要紧密配合,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增强政策透明度,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四、以上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2015年11月17日
来源:浙江发改委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