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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闽政办〔2011〕224 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闽政〔2014〕10 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推动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8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有关减免收费权限的规定,免征8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级收入部分。

  (一)在全省范围内免征7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级收入部分。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2.联合收割机号牌工本费。

  3.计量授权考核费。

  4.林权证工本费。

  5.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6.船舶登记费。

  7.船舶证明登记费。

  (二)在省会城市福州范围内免征企业注册登记费地方级收入部分。

  二、减免4项工业项目落地审批收费

  (一)在省会城市福州范围内的落地工业项目免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地方级收入部分。

  (二)在省会城市福州范围内实行提前书面告知,要求企业作出承诺,达到建设标准的落地工业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地方级收入部分。

  各执收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继续收费。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