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聘任军队转业技术干部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职改办字〔1989〕002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人才人事方面政策文件的通知》(闽人社文〔2023〕2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市、区)职改办,省直各单位:
关于军队转业干部中专业技术干部职称改革问题,我办曾以闽职改办字[1986]016号文件转发了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中国人民解放军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军队一九八六年转业专业技术干部职称改革问题的请示>的批复》。现就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以后军队转业技术干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通知如下:
一、转业后继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考核能胜任相应职务岗位工作的,可参考其转业前原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聘任。
二、转业后不从事原专业技术工作的,应经相应评委会按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评审任职资格后,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聘任。
三、转业后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原有任职资格可以保留,但不与工资挂钩。
四、事业单位聘任上述第一、二条对象,若单位无职务限额指标,可申报专项指标。单位须认真、如实地填写“军队转业技术干部专项指标申报表”,随附评定相应任职资格复印件,县属单位报县职改办,地(市)属单位报地(市)职改办,省属单位报主管厅(局)审查,最后由地(市)、厅(局)职改办报省职改办审批。
五、军队转业技术干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后需调整工资标准的,一律从聘任的下个月起实行。
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