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快我市农村住宅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的若干意见
厦国土房〔2003〕36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2020年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2022年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资源规划〔2022〕415号)规定,保留。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农村居民住宅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工作,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海湾型城市建设,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城市建设与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历年来各级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颁发的旧版农村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处理
登记申请人持有土改时期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买卖(典)契证,或原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及财政部门或原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村房屋所有权证书,可直接给予换发现版农村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灭失的除外。
若只能提供集体土地使用权或农村房屋所有权两种证书之一的,应由登记申请人就权属登记材料欠缺情况出具《土地房屋权属来源申报具结书》,由登记机构调查、核实权属来源资料后,给予办理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涉及土地面积或房屋面积缺少合法批准手续的,补办土地或房屋权属登记时应符合下文第三条第二款的具体要求。
二、持有合法用地及建房批准手续的权属登记处理办法
申请人持有符合《
厦门市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批准用地建房的文件或证照的,登记机构应对批准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厦府[2001]综2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对于我市农村地区在2001年3月23日以前持有批建手续但超占用地或超建房屋的,登记机构可直接受理登记申请,在进行权属登记时应在备注栏中如实注明实测总用地面积及实测总建筑面积、违法超占的用地面积及超建的建筑面积,并记载接受监察处理的情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今后因建设需要拆迁时按照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在农村土地房屋权证的宗地附图和平面附图中,如实绘制实测宗地范围和房屋建筑范围但不予框划红线。
对于我市农村地区在2001年3月23日以后违法超占的用地或超建的房屋,应由执法监察部门先行处理后,登记机构方可受理登记申请,权属登记的具体处理办法如前。
三、关于岛外农村居民住宅权属登记时无法提供有效权属来源材料的处理
对于海沧、集美、同安辖区内在2001年3月23日以前建造的房屋,无法按照《
厦门市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要求提供完整的权属来源材料的,由村民委员会和镇人民政府证实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经执法监察部门对规定标准内的土地、房屋面积收取配套费和增容费后,按《厦门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和《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以及有关规定限制的人均用地和建筑面积标准直接给予确权。具体要求如下:
本条经罚款或收取配套费和增容费后确权登记的,确定给居住人口三人以下家庭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最多不得超过80平方米,居住人口六人以上的家庭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超过部份不予确权;确认房屋产权面积时,居住人口三人以下的总建筑面积最多不得超过90平方米,居住人口六人以上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确认的房屋层数最多不得超过三层,超过的层数和面积不予确权。
四、关于简化岛外农村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处理办法
对于岛外海沧、集美、同安农村地区农村土地房屋权属在村一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及原共有人之间依法转移的,可由有关当事人填写《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具结书》,经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现场见证和村民委员会证明事实,统一在本村公共场所上进行公告后,由登记机构代收契税并给予办理权属转移登记。
五、各职能部门应加强执法,加大对违法占地和违法建筑的查处力度。
以前我局有关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的规定为准。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00三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