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
)的有关规定,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1.全文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部分条款失效或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8月15日
附件1
全文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日期 |
文号 |
1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11年12月12日 |
青国税函〔2011〕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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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1年1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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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2年8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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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13年7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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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14年1月21日 |
青国税函〔2014〕9号 |
6 |
2014年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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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14年12月22日 |
青岛国税公告〔2014〕8号 |
|
8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代开管理的通知 |
2014年12月25日 |
青国税函〔2014〕192号 |
附件2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失效或废止条款 |
1 |
2016年4月26日 |
第五条废止 |
附件二
政策解读
一、发布背景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的要求,青岛国税局对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对第一批税收文件的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二、主要内容
(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11〕161号)因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宣布失效。
(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11〕152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国税函〔2013〕107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代开管理办法的公告》(青岛国税公告〔2014〕8号)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代开管理的通知》(青国税函〔2014〕192号)因已被新的规定替代,决定废止。
(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免税饲料产品税收管理的补充通知》(青国税函〔2012〕106号)因文件中涉及的内容已明显不适应当前“放管服”改革精神,宣布失效。
(四)《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14〕9号)因涉及审批内容,同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精神相抵触,决定废止。
(五)《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和销售额差额扣除备案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14〕12号)因所依据文件规定已被新文件替代,决定废止。
(六)《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中部分条款所依据文件规定已被新的规定替代,决定废止相应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