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山东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鲁财资环〔2022〕3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推动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实施,支持全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我们制定了《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实施方案(2023—2025年)》,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改〈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财资环〔2020〕28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海洋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的通知》(鲁财资环〔2020〕29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森林生态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鲁财资环〔2021〕35号)同时废止。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 东 省 海 洋 局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2年12月19日



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实施方案

(2023—2025年)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推动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实施,支持全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十四五”期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要求,强化各市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建立支持生态文明建设常态化、稳定化的投入保障机制,确保全面完成节能减排降碳目标,实现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推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基本原则

(一)突出绿色发展导向。坚持将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强化绿色发展导向。把环境治理成效与财政资金分配挂钩,推动各地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主动削减污染物排放量,降低能耗和碳排放强度。

(二)坚持激励约束并重。优化制度设计,发挥财政政策激励约束双重作用,让污染物和碳排放总量小、生态环境改善大的地区少缴纳调节资金、多获得奖励资金,让污染物和碳排放总量大、生态环境恶化的地区多缴纳调节资金并追加赔偿资金。

(三)聚焦环境重点领域。认真贯彻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部署要求,聚焦节能减排降碳、大气、水、自然保护区、海洋、森林等重点领域,实施差别化生态补偿政策,促进各地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提升。

三、建立减污降碳调节资金收缴返还机制

省级根据各市上年度化学需氧量、氨氮、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等四项主要污染物(以下简称“四项主要污染物”)以及碳排放总量,按照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梯度递减标准收缴减污降碳调节资金(以下简称调节资金),并根据各市大气、地表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和碳减排成效等情况,按一定比例返还调节资金。

四、实施节能减排奖惩机制

省级根据各市四项主要污染物减排和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结合单位GDP四项主要污染物和能耗降幅情况进行奖惩,对超额完成节能和减排目标的给予一定奖励,对未完成节能或减排目标的扣减资金。

五、完善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机制

(一)实施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根据各市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臭氧等五项主要大气污染物浓度季度同比变化情况,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市给予生态补偿资金,环境空气质量恶化的市向省级缴纳生态赔偿资金。对年度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浓度首次同时达到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浓度限值的市,臭氧年均浓度首次达到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浓度限值的市,空气质量连续两年达到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浓度限值的市,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实施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根据各市考核断面地表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由省级财政向各市拨付的补偿资金或由各市向省级财政上缴的赔偿资金,具体包括断面水质达标、水质类别提升补偿、水质指数改善补偿、水源地水质达标补偿和省内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补助。

(三)实施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对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含国家公园)实施生态补偿,综合考虑自然保护区管护面积、核心区面积占比等因素,对自然保护区给予基本补偿;根据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情况和违法违规问题、督察检查情况考核结果,确定赔偿资金。

(四)实施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根据沿海各市海洋生态环境质量和同比变化情况,由省级财政向各市进行补偿或各市向省级财政上缴赔偿资金,具体包括海域水质补偿、入海污染物赔偿和海岸带生态系统保护补偿。

(五)实施森林生态补偿。综合考虑各市(不含青岛市)森林资源数量和质量,根据生态公益林面积、森林蓄积量、新增造林面积,以及退化林修复、农田林网和见缝插绿面积变化情况,由省级财政对各市进行补偿或者由各市向省级财政缴纳赔偿资金。

六、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

对省级返还调节资金和下达奖补资金,除有特定用途资金外,各市可打破资金使用方向,根据当地环保工作实际,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目标、任务,统筹用于辖区内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等相关工作及保障信息化监控设施、执法等能力建设,支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近零碳试点示范、生态工业园区、整体清洁生产审核试点等创建活动。各市政府要切实履行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集中力量解决环保突出问题,推动本地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调节资金返还各市结余部分,由省级财政统筹用于支持开展跨流域跨区域重大环境治理与生态文明建设,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环境保护项目。

七、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是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是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将其摆在突出位置,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全力推进,确保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落实到位。

(二)加强组织领导。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海洋局、省畜牧局共同做好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的组织实施、指导督促、协调调度等工作。各市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明确具体推进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和具体推进措施,最大程度发挥资金和政策的综合效应。

(三)明确责任分工。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海洋局、省畜牧局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供各项节能环保数据(需国家下达的考核数据除外)。省财政厅根据各单位提供数据,及时向各市收取或返还调节资金、兑现奖补资金。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加强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各市要强化目标和效益导向,切实加快环保项目建设和预算执行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部门解读|山东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22
现将《山东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鲁财资环〔2022〕32号)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落实国家最新政策要求。一是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要深入实施省内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并将饮用水水源地纳入水生态补偿范围。二是根据国家“双碳”战略部署要求,将碳排放作为调节资金收缴返还依据。

(二)更加突出成效结果导向。按照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差的要求,适当提高减污降碳调节资金收缴标准,同时在空气、地表水、海洋等领域,根据各地生态环境的区位情况和改善空间,实施差别化补偿,持续优化生态补偿指标体系,更加凸显政策导向作用。

二、起草依据及过程

鲁财资环〔2022〕32号文件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意见,中办国办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和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碳战略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2022年以来,我们组织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5个省直部门和各市有关部门,对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运作开展了调研评估,同步就进一步修订完善《实施方案》征求各方意见,在充分吸收借鉴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最终形成《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实施方案(2023—2025年)》。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根据政策调整情况,将原《实施方案》中主要污染物调节资金收缴返还、节能减排、大气、地表水等生态补偿办法进行修改完善;由于《山东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已纳入《部分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为避免政策交叉重复,在此次修订过程中,我们将该办法予以删除。同时,原《实施方案》出台后,又先后制定了《山东省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山东省森林生态补偿办法(试行)》,有必要将其纳入《实施方案》,使财政生态奖补政策体系更加完善。



来源:山东省财政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