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5年。《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残疾人教育就业和托养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7〕16号)、《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残疾人康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社〔2015〕147号)和《关于印发江苏省购买残疾人专职委员公益岗位省级经费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社〔2010〕106号)同时废止。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3月20日
文件正文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