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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厂区内职工住房安置的若干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厂区内职工住房安置的若干意见

榕政综〔2003〕261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1〕9号规定,在2007年1月1日前颁布实施的文件继续有效至2012年12月31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稳妥安置在厂区居住的国有企业职工住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市属国有企业土地被收储时,根据城市规划要求需拆迁厂区内已经房改的职工宿舍的,由土地收储部门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福州市有关拆迁配套政策进行补偿安置;拆迁未经房改的职工宿舍,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拆迁补偿安置应当以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直管公房租赁凭证作为计户依据。


  二、在市属国有企业土地被收储时,对经企业批准而居住在厂区内仓库、车间、办公楼等临时过渡用房的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其入住时间在1998年12月1日前,经查实户口落在本厂区,在本市确无其他住房的,由土地收储部门负责,会同市房管局、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等单位,通过安排原住户租住廉租房和腾退的国有公房、购买经济适用房或货币补偿等多种方式进行安置。


  三、市属国有企业实行改制时,对经企业批准居住在仓库、车间、办公楼等临时过渡用房的原国有企业职工,其入住时间在1998年12月1日前,经查实户口落在厂区、在城区又无其它住房的,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房管局、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等单位,通过安排原住户租住廉租房和腾退的国有公房、购买经济适用房或货币补偿等多种方式进行安置,安置费用可在改制资金中列支。


  四、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不予安置:


  1、职工住户本人或其配偶已享受福利分房、集资建房、住房补贴、已购解困房等房改优惠政策的;


  2、未经批准自行抢占厂区内任何用房的;


  五、市属国有企业土地被收储时,安置工作由土地收储部门负责,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由土地收储部门先行垫付,并在土地征迁成本中列支。


  六、企业主管部门在研究国有企业改革方案时,应一并提出在厂区内原国有企业职工住户的安置方案。


  七、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厂区内职工住房清理整顿工作:(1)摸清厂区住户是否经批准入住、是否另有住房,其本人或配偶是否享受货币补贴、是否为常住户等情况,确定在厂区内居住的职工住户是否属于安置对象。上述调查情况应送市房管局审核、备案。土地收储单位或主管部门在安置厂区内职工住户时,应以房管部门审核备案的调查资料为依据。(2)凡未经批准入住或五城区另有住房的应限期搬离厂区。(3)从本文下发之日起各企业不得自行新批入住厂区,违者一律按未批准入住房处理。上述清理整顿工作应在今年年底前完成。


  八、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共同做好市属国有企业厂区内职工住房安置工作,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二○○三年十一月四日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