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经济系列(外经贸类)专业技术资格转为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职改字〔1997〕72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人才人事方面政策文件的通知》(闽人社文〔2023〕2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人事局、职改办、外经贸委,省直各有关厅、局:
根据国家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建立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问题的通知》(人职发[1993]2号)及《关于印发<经济系列(外经贸类)专业技术职务转为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职务的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8号)等文件精神,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形势的需要和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工作的发展,本着与国际接轨的原则,决定将经济系列中的外经贸类专业名称比照国际惯例调整为国际商务专业,并建立相应的资格评审制度。为保证外经贸类专业名称的调整,专业技术职务的转换和建立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国际商务专业人员专业技术素质,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做好本职工作,现将我省开展经济系列(外经贸类)专业技术资格转为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设置级别、名称以及与经济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名称转换的对应关系
“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设置初、中、高三个级别,名称分别是:
初级资格为助理国际商务师
英文为:ASSISTANT INTERNATIONAL BUSINESS ENGINEER
中级资格为国际商务师
英文为:INTERNATIONAL BUSINESS ENGINEER
高级资格为高级国际商务师
英文为:SENIOR INTERNATIONAL BUSINESS ENGINEER
经济系列(外经贸类)专业技术资格转为商务专业技术资格只能在同一级别内进行。高级国际商务师对应高级经济师;国际商务师对应经济师;助理国际商务师对应助理经济师。
二 、申报转任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及范围对象
凡现在我省外经贸类行业(对外经济贸易、对外援助、对外经济合作)和其它行业的对外经济贸易部门内从事国际商务专业工作,具备良好的职务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考核转任同一级别的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
1、1993年6月前评聘了经济系列(外经贸类)专业技术职务者(经济员须聘任在岗4年以上);
2、1991年至1994年10月间参加全国经济系列(外经贸类)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经济员须在岗4年以上);
3、全日制本科院校外经贸类专业毕业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并在本文件下发之日前已被有关部门考核确认了经济系列(外经贸类)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者;
4、1993年6月至本文件下发之日评审确认了高级经济师(外经贸类)专业技术资格者;
5、1993年6月至1994年10月间评审确认了经济师(外经贸类)专业技术资格者;
6、1993年6月至本文件下发之日取得经济系列(外经贸类)专业技术资格,现已调离外经贸工作岗位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者。
三、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
具备上述条件申请考核转任为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报转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对其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期目标、实际工作业绩、外语能力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或称职者,由单位提出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
经济员、助理经济师、经济师(外经贸类)转为相应级别的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由省各业务主管厅、局或各地(市)人事(职改)部门审批并报省外经贸委备案。
高级经济师(外经贸类)转为高级国际商务师,由省各业务主管厅、局或各地(市)人事(职改)部门和外经贸部门审核并报省外经贸委职改办,经省职改办预审并提交省考核转任委员会(组成人员附后)审定,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人事厅批准确认,由省人事厅统一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四、其它
1、没有转为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的,经济系列(外经贸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效用不变。
2、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建立后,将不再进行经济系列(外经贸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今后申报初、中级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除有关部门认定的对外经济贸易高等学校外经贸专业取得学士以上学位者,经过一定期限的实际工作考核合格,可认定初级资格外,一般应通过考试取得,高级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采用专家评定(办法另定)取得。
3、考核转任工作的收费应按省物价部门核定的评审收费标准执行:初级20元,中级30元,高级50元。
4、各地人事(职改)部门与外经贸部门要通力协作,相互配合,认真做好转任人员的考核及审批工作。
5、全省报转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工作于1997年底前完成。
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