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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国资产业规〔2021〕10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2022年厦门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厦国资产〔2022〕142号规定,保留。
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规范国企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推进国有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现将《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6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出资人和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企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企),是指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市属国企及其所出资的各级全资、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国有企业(以下统称为子企业)的诉讼、仲裁、执行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案件。  

第四条  市国资委指导督促市属国企做好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备案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  市属国企及其子企业是依法处理法律纠纷案件的主体,建立健全与本企业经营管理相适应的合规管理体系、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制度。



第二章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

第六条  市属国企及其子企业对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切实维护合法权益。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纳入法治国企建设的全局统筹谋划,及时听取案件管理及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情况汇报,对重要工作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协调、亲自督办,提供必要的制度、人员、机构和经费保障,全面提升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水平和应对处置能力。

第七条  市属国企及其子企业应加强合规管理,建立健全合规管理的制度、体系和流程,从源头上避免和减少法律纠纷案件。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和处置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国资监管的有关规定,按照企业章程和有关制度履行程序。属于“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范围的,应按有关要求履行决策程序。

第八条  市属国企及其子企业应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根据企业工作实际,加强风险源点梳理研究,确保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决策的全面法律审核。

第九条  市属国企及其子企业应完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类指导、专人跟进的案件管理体系,并明确市属国企各部门之间、市属国企与子企业之间的案件管理职责要求和任务分工,优化管控模式,完善案件管理制度,细化案件管理流程。

第十条  市属国企及其子企业应大力推进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信息化建设,运用信息数据加强分析研究,实现案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和市属国企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市国资委的备案管理按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由市属国企统一报备;市属国企的备案管理由市属国企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范围以及制定备案管理制度,对子企业进行规范管理。

第十二条  市属国企及其子企业应加强对境外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对发生可能影响国家政治、经济、外交以及重大国有资产安全的境外案件,或者被境外机构刑事、行政调查的,应当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和市国资委报告。同时,深入开展法律分析、研判评估和庭审准备,积极做好相关应对工作,妥善处理纠纷。

对于境外法律纠纷案件应开展国内国外双重法律审核。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指导和支持,多渠道推进案件处理,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市属国企及其子企业应建立健全法律风险提示预警机制。对具有普遍性或可能引发连锁反应的风险事项,采取提示函、典型案例分析等形式进行提示预警,扩大风险防范范围,遏制风险蔓延扩大,防止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第十四条  市属国企及其子企业应做好已结法律纠纷案件的评价工作,倒查经营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堵塞漏洞、改进优化管理。对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深入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有效的防范建议和意见,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市属国企及其子企业应加强企业法律队伍建设,全面落实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化,对企业法律顾问提出的有关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见或建议进行研究、采取防范措施化解法律风险。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推动市属国企的法律事务机构、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法务之间的交流、协作,并发挥市司法局、市国资委兼职法律顾问等的积极作用,适时通过国企典型案例库、政策咨询会商、协调联动平台、情况通报、案例分享、重大案件沟通、课题研究、风险提示等工作机制,共同推进市属国企完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全面加强法治国企建设。



第三章  法律纠纷案件处理

第十七条 市属国企及其子企业应强化法律纠纷案件处置,由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总责,企业总法律顾问或者分管法律事务的其他主要负责人牵头组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具体实施、有关业务部门予以配合,统筹做好沟通协调、诉讼(仲裁)和执行事务等工作。加强对子企业的法律纠纷案件管控,及时指导、督办或组织协调处置。

第十八条 市属国企及其子企业对于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要根据案件发生主体、原因等不同情况坚持分层分类、高效处置。对于企业深化改革、创新转型中发生的新类型、境外法律纠纷案件应重点关注。

第十九条 市属国企及其子企业应结合工作实际,充分发挥内外部法律资源作用,做细做实法律纠纷的案件分析评估、法律论证、证据收集、申请保全等工作,采取务实有效的应对方案;对案件进入诉讼(仲裁)阶段的,应严格按照诉讼(仲裁)程序,委托外聘律师、公司律师或企业法律顾问等参与庭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四章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

第二十条  本章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市属国企及其子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由市国资委实行备案管理:

(一)涉案金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等值外汇、资产的;

(二)涉案金额占市属国企及其子企业上年度净资产10%(含10%)以上的;

(三)案件涉及不同的市属国企(包括子企业)之间;

(四)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五)其他涉及出资人、市属国企的重大权益或者在本地区内、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的;

(六)市国资委要求上报的其他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第二十一条  市属国企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自收到受理案件通知或者应诉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情况紧急的,可先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报告,报告后及时按前述规定备案。

市属国企的子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按上述规定逐级向市属国企备案。市属国企在收到备案案件之日起30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市属国企报市国资委备案的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案情,包括案由、当事人各方、涉案金额、主要事实陈述、争议焦点、受理案件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及相关法律文书等;

(二)处理措施和工作方案;

(三)法律意见书。

报市国资委备案的文件应由市属国企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总法律顾问或分管法律事务的其他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三条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所涉事实和法律关系较为简单或者相同案由的系列案件、且对企业无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可以不用一案一报、直接在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年度汇总时统一上报。

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委备案管理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结案后,市属国企应在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年度汇总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市属国企应做好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年度汇总统计工作,并研究分析案件总体情况、主要特点、案发原因、应对改进措施,形成年度法律纠纷案件分析报告和《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年度汇总表》(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案件参照本办法第二十条标准一并汇总报送),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市国资委。



第五章  法律纠纷案件协调

第二十六条 市属国企及其子企业依法自主先行协调法律纠纷案件。

第二十七条  市属国企之间发生法律纠纷,鼓励双方主动协商,妥善处理或通过诉讼、仲裁、自行和解、第三方调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化解。

第二十八条  相关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属国企可报请市国资委予以依法协调:

(一)法律或有关政策未规定或者规定尚不明确的;

(二)案件涉及不同的市属国企(包括子企业)之间;

(三)发生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案件的;

(四) 受到不正当干预、严重影响市属国企和出资人合法权益的;

(五)市国资委认为需要协调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市属国企报请协调的本企业法律纠纷案件或其子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由市属国企及其子企业的总法律顾问或分管法律事务的其他主要负责人先行组织协调。协调确有困难且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八规定可报请协调,除提交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内容外,还应包括案件对企业的影响、组织协调情况、需要协调的重点难点问题等。

第三十条 市国资委协调法律纠纷案件,应坚持依法履职、合法维权、有利发展、维护稳定、服务企业的原则,并加强与市司法局等单位联动协调、适时邀请市国资委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指导、召集案件研讨会、召开协调会等方式进行。企业应积极配合,认真落实经协调一致达成的意见,及时通报案件处理进展情况。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一条 市国资委对市属国企及其子企业的法律纠纷案件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等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突出问题,及时提示重大法律风险,持续推进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水平的提升。

第三十二条  市国资委推动建立案件倒查制度,对市属国企及其子企业出现被监管部门作出重大处罚、或者被巡察、审计通报整改等案件管理不善情形的,将适时约谈市属国企的主要领导或总法律顾问;对于案件中存在违法违规投资经营情况的,向有关部门提供问题线索。

第三十三条 市属国企及其子企业应当对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及企业法律顾问、有关业务机构及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 市属国企及其子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对法律纠纷案件管理不力、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不及时、适当由此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未按照本办法备案管理的,由市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因违法违规导致造成法律纠纷案件并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或者处理法律纠纷案件时违规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并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同时由市国资委、市属国企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责任人等予以追责问责;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

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或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办法所称“损失”标准按照我市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相关规定界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厦国资法[2009]341号)同时废止。



附件: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年度汇总
来源:厦门市国资委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