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二手房销售时间等问题的函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二手房销售时间等问题的函
厦地税函〔2009〕4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有效。
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
  经研究,现对二手房销售时间等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个人销售二手房的时间认定标准。个人将二手房对外销售的,其销售时间以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向你中心申报的时间(收件时间)为准。
  二、关于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面积确定标准。对个人购买或销售的住房中包含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等)的,如果附属设施权属是单独计价的,附属设施的面积不计入住房的面积;如果附属设施与住房统一计价的,则在计算住房面积时应将附属设施的面积计算在内。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