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协议解除工作的补充通知
闽毕支〔2011〕69号
各有关设区市、县(市、区)“三支一扶”办:
福建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协议解除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进一步加强毕业生在岗管理服务工作,有力保障了我省“三支一扶”计划工作的顺利实施。为进一步完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日常管理服务,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当年新招募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到岗后,各地要及时组织毕业生、服务单位及其县(市、区)“三支一扶”办签订福建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协议书。
二、协议签订后,除不可抗力因素或经服务单位和省、设区市、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同意,毕业生不得单方中止或解除协议。确实无法继续服务的,须按《通知》要求,办理解除协议有关手续。为维护“三支一扶”计划的严肃性,对于协议签订后三个月内解除协议的毕业生须退还体检和保险费用。
三、当年新招募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到岗后,各地不得自行调整毕业生服务单位。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服务单位的,毕业生到岗三个月后经原服务单位和新接收单位同意,并经所在县(市、区)和设区市“三支一扶”办审核后,可向省“三支一扶”办提出调整申请,经省“三支一扶”批准后方可继续从事“三支一扶”服务。
(此件主动公开)
二О一一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