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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厦门市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厦门市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房改字〔95〕11号
市直各委、办、区、局、各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厦门市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案》实施过程中,关于工资总额计算口径等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发给职工个人的月住房补贴最低不得低于30元,最高不得超过140元。住房补贴建议不计征个调税。计算该职工的住房补贴的月工资总额,应与计算缴纳公积金的月工资总额相一致。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1993年12月份工资总额计算口径:

  (一)机关、事业单位1993年12月份该职工工资总额计算口径:

  1、机关、事业单位1993年12月份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由下列三项组成:

  ①该职工1993年12月份工资表中的工资总额扣除交通费、原按1991年12月份基本工资7%的住房补贴后的工资总额。

  ②1993年该职工岗位考核奖的月平均额(含省月考核奖15元)。

  ③1994年预补发工资,该职工1993年12月份应补发金额。

  2、机关、事业单位的限额奖或年终、半年、季度奖、加班费及自行制定的误餐、午餐等各种补贴不得计入该职工的工资总额。

  3、1994年元月以后调入、就业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1993年12月份工资总额的计算办法:

  ①工龄工资只能计算到1993年;

  ②工资总额按1993年12月份同类人员工资的计算口径进行计算。

  4、1993年12月31日前离休干部的工资总额,按1993年12月份离休金(不含交通费、电话费、公务费、特需费、高龄补贴和按1991年12月份基本工资7%的住房补贴)加1993年在职同级、同类人员岗位考核奖的80%的月生活补贴费和1994年预补发工改部分月增资额计算。

  1993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职工的工资总额,按1993年12月份退休(退职)金(不含按1991年12月份基本工资7%的住房补贴)加15元(10元)和1994年预补发工改部分月增资额计算。

  (二)企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问题,在“月最低不得低于30元,最高不得高于140元”,“计算该职工的住房补贴的工资总额,应与计算缴纳公积金的工资总额相一致。”的总原则下,企业可根据1993年12月份该职工工资总额自行确定发放额。

  三、有关职工购房工龄折扣金额支付问题:

  职工购买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区属以上集体企业的职工,购房工龄折扣金额在售房款中直接抵扣,但区属以上集体企业职工的《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须经区、局一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职工购买单位自管公房的,购房者双方的工龄折扣金额可在售房款中直接抵扣,也可由购房者双方所在单位按该职工的工龄折扣金额支付。

  购房者双方的工龄折扣金额可在单位出售的公有住房的房款、住房的租金或住房的折旧费、大修理费和管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利润中列支,确实没有资金来源的,可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贴。

  四、单位职工集资建房,在1995年8月31日前竣工、交付使用的,按厦府(1995年)综14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按原规定已购买一套公有住房,其住房面积已超过原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若单位再分配一套公有住房,只能按市场价购买;其住房面积未超过原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再分配一套公有住房,可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但建筑面积应两套合并计算,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内,未享受工龄补贴的一方,新增的住房面积允许工龄折扣,但工龄只计算到第一次购房时,超标面积计价按厦府(1995)综140号文件规定计价。

  六、按原规定已购买两套优惠价公有住房,要将其中一套改为以原成本价(原综合价)购买的,须在六个月内办理补足房价款及利息等手续,其购房办法仍按《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和《厦门市公有住房出售补充规定》执行。

  七、按原规定已购买一套公有住房未达到原住房面积标准的,现要退小买大,原购买的住房由原产权单位原价收回,原享受工龄补贴由原支付单位如数收回。新购买的公有住房按厦府(1995)综140号文件规定执行,但购房工龄折扣计算到第一次购房时。

  八、单位购买1993年、1994年统建解困房,已按单位自管公房进行收租管理的,可按厦府(1995)综140号文件规定执行。

  九、单位出售的公有住房属1994年4月3日之前已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房改办备案,或经市房改办批准,职工购房款也已交清并存入市建行住房信贷部,但尚未签订《厦门市公有住宅买卖合同书》的,应予补办;购房款已交足应交购房款总额50%以上(含50%)的,需续补足房价差额款及其利息,并补签订《厦门市公有住宅买卖合同书》。

  十、愿改优惠价为原成本价购买的,办理补足房价款及其利息,利息一律按月息9.15‰计算。

  十一、出售公有住房按原规定审批手续办理,售房单位应将县一级(含归口)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售房的文件报市房改办和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公有住房出售进行监督、检查。





  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日
来源: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