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人社发〔2015〕70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3〕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工作,提高监管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重庆市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工作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4月21日
重庆市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工作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工作,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效率,保障基金安全,根据《
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和《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是指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对象手工报送或网络传输的有关数据和资料进行整理、核实、分析,掌握被监督单位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政策情况的一种监督方式。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基金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基金专户管理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参保单位、参保和待遇享受人员等开展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基金监督机构开展非现场监督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工作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开展。基金监督机构对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范围内发生的非现场监督事项进行办理。
市级基金监督机构负责指导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工作的开展和跨行政区域非现场监督事项的办理,可以对重大监督事项直接开展非现场监督检查。
第二章 登记办理
第六条 基金监督机构针对以下情形,可以开展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
(一)涉嫌欺诈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二)社会保险申报缴费不实的;
(三)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管理等方面不规范的;
(四)信息系统和业务数据处理不正确的;
(五)其他未规范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的。
第七条 基金监督机构通过以下方式发现的非现场监督事项,应当在3日内进行登记,必要时进行立案。
(一)使用基金监管信息系统或在监督检查中自行发现的;
(二)上级部门通过信息系统、书面、邮件、电话等方式交办的;
(三)同级其他部门按照程序移送的;
(四)社会组织或个人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等义务监督过程中披露和反映的。
第八条 基金监督机构应根据情况,对不属于管辖范围的案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移交或转办。对属于管辖范围的,采取报送监督或现场监督检查。
(一)移送处理。属于其他职权部门管辖的事项,应以书面形式移送有权部门处理。情况特别紧急的,应在发现之日起24小时内移送。
(二)转办处理。对于通过基金监管信息系统发现的预警和疑点信息等,应通过信息系统转交下级基金监督机构处理。对于不能通过系统传输或其他需转办的监督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转交相关部门或机构办理。
第三章 报送监督
第九条 基金监督机构实施非现场监督应制定工作方案,制发非现场监督通知书,明确报送方式、内容、范围、时间等。
第十条 基金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报送的资料进行现场审查登记,可以要求被监督单位对报送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承诺。所有报送资料应加盖被监督单位的有效印章,并由经办人员签字确认。审查发现相关报送资料有疑问或不符合要求的,应责成被监督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说明情况或补充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基金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报送的资料进行整理、计算、分析,记录工作底稿,形成检查结果。检查过程中发现疑问,可以向被监督单位进行口头或书面询问。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中介机构配合完成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基金监督机构应根据检查结果进行分类处理:
(一)对于情节轻微的违规行为,责令被监督对象限期整改;
(二)对于涉及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或其他重大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转入现场监督检查,必要时组织实施专项检查。
第十三条 基金监督机构应当客观分析检查结果,撰写非现场监督检查报告,经人社部门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监督单位下达非现场监督情况告知书。
第四章 网上监督
第十四条 基金监督机构应积极运用基金监管信息系统,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非现场监督工作。要安排专人负责,每周登录浏览信息系统的频率不低于1次。
基金监管信息系统是指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开发、以社会保险生产库以及其他数据信息为基础,依托金保工程业务专网,支持部、省、市、县四级基金监督机构及工作人员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的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基金监督机构应及时对基金监管信息系统发现预警、疑点及转办信息(以下简称问题信息)进行梳理,并在问题信息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涉及的部门或机构制发非现场监督通知书,要求被监督单位逐条限期进行核实、整改、反馈。
市级基金监督机构应及时关注系统中反馈的信息办理情况,必要时进行督办处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监督机构可以组织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一)对于已下发要求核查的信息未进行处理的;
(二)对反馈处理情况有疑问的。
第十七条 基金监督机构对问题信息的反馈结果或现场监督核实的处理结果进行整理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在基金监管信息系统中完成网上办结程序。
第十八条 对基金监管信息系统提示的,属于跨行政区域的、政策不明确的或历史遗留问题形成的预警信息或疑点信息,由市级基金监督机构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市级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第五章 结案归档
第十九条 基金监督机构在非现场监督工作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或重大风险隐患,应及时向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分管领导汇报,并通报相关部门。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要严格按照《重庆市社会保险基金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渝人社发〔2013〕69号)的规定进行查处。符合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要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第二十条 基金监督机构应在非现场监督事项检查完结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结案审批表,履行结案报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基金监督机构应当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人社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号)的要求,在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对非现场监督工作的有关档案资料进行归档管理。归档内容包括非现场监督工作全过程的文书以及涉及社保基金监督的领导批示、文件、图片、声像材料、数据信息、工作底稿等资料。
第六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二条 基金监督机构对非现场监督事项的检查处理时限一般不超过60个工作日。情节复杂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基金监督机构开展非现场监督工作过程中,监督机构工作人员与被监督单位或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二十四条 被监督单位对非现场监督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非现场监督情况告知书1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基金监督机构递交书面复查申请。基金监督机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被监督单位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非现场监督结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基金监督机构、信息部门和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保守秘密,不得擅自泄露相关数据和信息。基金监管信息系统的使用操作应当按照“金保工程”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 非现场监督工作过程中,基金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对非现场监督事项需立案处理的,参照《重庆市社会保险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渝人社发〔2013〕6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文书目录
附件
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文书目录
一、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事项登记表
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移送通知书
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转办通知书
四、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报送检查)通知书
五、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报送资料登记表
六、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补充资料通知书
七、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工作底稿
八、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询问通知书
九、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处理报批表
十、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情况告知书
十一、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网上监管)通知书
十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非现场监督督办通知书
十三、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结案审批表
十四、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非现场监督延期调查处理审批表
十五、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非现场监督延期调查处理通知书
十六、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不予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