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继续执行《济南市初装修新建公共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济建发〔2021〕6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1年12月10日)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6年11月4日
税谱®提示:根据《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23年12月12日》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6年11月14日
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有关单位:
按照《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鲁司〔2020〕48号)等有关规定,经对《济南市初装修新建公共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进行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定继续执行该文件,登记编号为JNCR-2021-0150009,有效期至2026年11月14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正文见附件
济南市初装修新建公共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满足用户个性化装修需求,减少二次装修浪费,依据相关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售或出租的室内初装修新建公共建筑工程。
第三条 整栋出售或出租的公共建筑工程完成下列施工内容,建设单位可组织竣工验收。
(一)主体结构、屋面工程、外墙面及室外工程施工完毕;
(二)室内装修已完成图审合格图纸(含变更图审合格的图纸)的内容。
第四条 部分出售出租的公共建筑工程,达到下列要求的,建设单位可组织竣工验收:
(一)主体结构、屋面工程、外墙面及室外工程施工完毕;
(二)室内装修已完成图审合格图纸(含变更图审合格的图纸)的内容;
(三)楼内地下停车场、设备间、楼梯间、管道井、避难层及未出售或出租楼层的电梯间、洗手间、走廊等公共部位装修与安装工程已施工完毕。
第五条 公共建筑工程达到本办法验收要求,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按实际完成内容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质量监督抽查,符合要求的按实际完成内容出具监督报告。
第六条 公共建筑工程按本办法竣工验收的,按规定到工程立项的市、区(县)行政审批部门办理二次装修相关施工手续。已整栋或部分出售的,二次装修手续由原建设单位协助承买方办理。整栋或部分出租的,二次装修手续由原建设单位办理。
第七条 对未办理二次装修相关施工手续的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14日。
http://jncc.jinan.gov.cn/art/2021/11/12/art_40636_4767633.html?xxgkhide=1
《济南市初装修新建公共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我市建筑业迅猛发展,高层商务办公、商业综合体等大型公共建筑不断涌现,极大地带动了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但因后期用户个性化装修需求不同,在建设过程中,很难一次性完成装饰装修,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满足用户个性化装修需求,避免二次装修浪费,制定了《济南市初装修新建公共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决策依据
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2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济南市工程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的实施意见(试行)》及《济南市工程建设项目行政权力“全链条”下放工作方案》济政办发〔2018〕21号。
三、出台目的
出台《办法》的目的,主要是在保障施工质量安全的前体下,促进项目建设进展,解决目前公共建筑二次装修浪费问题,《办法》明确公共建筑初装修竣工验收的相关要求,为公共建筑初装修竣工验收提供政策依据。
四、重要举措
《办法》结合我市实际,规定了我市行政区域内出售或出租的新建公共建筑工程,室内初装修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整栋出售或出租的公共建筑工程,在主体结构、屋面工程、外墙面及室外工程施工完毕,室内装修已完成图审合格图纸(含变更图审合格的图纸)的内容后,建设单位可组织竣工验收。
(二)部分出售出租的公共建筑工程,在主体结构、屋面工程、外墙面及室外工程施工完毕,室内装修已完成图审合格图纸(含变更图审合格的图纸)的内容,楼内地下停车场、设备间、楼梯间、管道井、避难层及未出售或出租楼层的电梯间、洗手间、走廊等公共部位装修与安装工程已施工完毕后,建设单位可组织竣工验收。
(三)经参建各方竣工验收合格的,按实际完成内容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质量监督抽查,符合要求的按实际完成内容出具监督报告。
(四)公共建筑按照《办法》竣工验收的,后续二次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相关单位应到相应区(县)行政审批部门办理。
(联系电话:祁延飞,61378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