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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认真做好专家、学者享受干部保健医疗待遇的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到期失效】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认真做好专家、学者享受干部保健医疗待遇的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到期失效】
沪人[1995]106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部分社会保险类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沪人社规〔2021〕8号定,有效期至2023年8月15日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2年12月31日)规定,现行有效,文件拟到期日期2023/8/15。
发布时间:1995-08-16
各部、委、办、区、局人事(干部)部门: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政策,进一步改善部分有突出贡献专家、学者的保健医疗待遇,根据市保健委员会《关于扩大干部保健医疗照顾范围的通知》(市健委[95]字第2号)精神,拟对本市部分专家、学者实行干部保健医疗待遇。现将有关B位报审核办法通知如下,请各单应人事(干部)部门严格按照通知规定,认真组织做好本系统本单位人员的申报审核工作。


一、申报范围及必备材料


1.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经国家科委、中国工程院批准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审核时需携带国家科委或中国工程院的批文。

2.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经国家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审核时需携带国家人事部的批文、人事部颁发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证书及《中青年专家呈报表》。

3.经国家人事部批准的早期回国定居专家(已经享受干部保健医疗照顾的早期回国定居专家不必重新办理医疗证)。审核时需携带《早期回国定居工作专家生活津贴呈报表》。

4.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中聘任为教授、研究员等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已离、退休人员)。市属单位审核时需携带经上海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建立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批文和资格证书;部属单位审核时需携带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组建具有正高级职务评审权的高评委的批文、正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批文和资格证书。


二、申报、审核手续


1.各单位将上述各类人员的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盖章(部属单位须加盖本市代管委办公章)。

2.各部、委办,区、局于一九九五年十月底前将本系统《申报享受干部保健医疗待遇人员汇总表》(分类别填报)、《上海市干部医疗就诊证申请单》及上述证明材料报市人事局职位职称专家处。


3.经市人事局审核后,材料送交市卫生局干部保健处审批办证。


附;上海市保健委员会《关于扩大干部保健医疗照顾范围的通知》(市健委[95]字第2号)


一九九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


上海市保健委员会关于扩大干部保健医疗照顾范围的通知


市健委[95]字第2号


各部、委、办,区、县、局,大专院校、科研院所:


经与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委老干部局、市卫生局协商,报市保健委员会批准,决定对市第六人民医院、仁济医院、新华医院、徐汇区中心医院的干部保健医疗照顾范围予以扩大,其它几所有干部床位的医院因保健人数已达饱和状态,故不纳入本次医疗照顾扩大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照顾的范围和条件


1.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经国家科委批准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土。

2.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经国家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3.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中聘任为教授、研究员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含已离、退休人员)。


4.经国家人事部批准的早期回国定居专家(已经享受干部保健医疗照顾的早期回国定居专家,不必重新办理医疗证)。

5.易地安置干部.经市委老干部局批准回沪定居的工放前行政14级享受高级待遇以上的离休干部。


二、办证手续及有美注意事项


1.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自收义之日起由各局级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填写由市卫生局统一制定的办证申请表,并同时提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家证书、批文及有关级别证明的复印件,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1一4类对象先报市人事局职位职称专家处(高安路19号)审核),然后送交市卫生局干部保健处(汉口路223号211室)审批办理。

2.凡符合办证条件者,市卫生局自收到申请单起贰个月内按居住地相对就近原则在上述四所医院中指定一所医院给予办理干部保健医疗证。


3.带免冠半身一寸近照和一张和医疗费用支付证明,于每周五全天(9:00~5:00)办理领证手续。


4.过去有关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六日
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